情侣体验冰上漂移
以为是“速度与激情”
不成想
“激情”变“险情”
2024年1月,春节将至,刘某驾驶车辆承载着女友,在结冰的河面上漂移玩耍。
然而,冰面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坚固,在玩耍期间,冰面突然破裂,整个车全部掉入水池内,刘某和其女友从冰面逃生,侥幸无生命危险。
但涉案车辆因损失严重,已没有修理价值,刘某向其投保的XX财产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险保额52839元及车辆事故施救费用8000元,共计608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该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根据案涉事故的发生经过可以排除案涉事故系自然灾害造成,因此,认定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是确定XX财产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其次,前述保险条款释义部分有关名字释义条款中明确,“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其中不可预料是意料之外,超出预想范畴;无法控制是指非人力所能控制,如事故是人力可控或受人力控制造成,则不构成意外事故,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原告驾驶的车辆并非因不可控原因(车辆侧滑、失控、操作失误、紧急避让、道路管控等)驶入冰面,而是其自行将车辆驶入冰面玩耍,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驾驶车辆在冰面上玩耍所蕴藏的潜在事故风险,应有明确的预知,其应当预见到存在发生冰面破裂导致车辆坠入河内的风险,但其仍将保险标的物即车辆置于不可预见的且不必要的危险状态下。
由此可见,案涉事故并非“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保险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保险责任。
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冰面漂移虽刺激,
但那不是专门的冰场。
贸然上冰暗含危机,
不要拿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儿戏,
谨防“冰漂”被冰窟吞噬。
初审:王雪松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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