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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安排之案例分析
--------什么是公司控制权
证券业务工作室 陈贺梅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共15章266条,全文3701字,不管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控制权做出定义和解释。但《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定义了相关含义,法条如下: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可见,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身份或者地位,是可以具体指向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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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离不开股东的权利,现行《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结合《公司法》其他条款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股份比例或者章程规定分配公司利润,获得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权利。
2、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过程中,有权参与决策的讨论和表决等,具体表现为股东可以参加股东会,对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以表达自己的意见。
3、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
4、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信息,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
5、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提案权,虽然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明确(见《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但是 《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应当包括了提案权。
6、质询权,对公司管理层或相关机构提出质询,要求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或解答。
7、诉讼权,有权直接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8、退股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
9、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
上述诸多股东权利中,是否享有对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起决定性和支配作用的权利是衡量是否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实际表现。
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控制权是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协议、章程或者其他安排取得。控制权的行为安排表现在对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设置及人员安排、财务支配、资产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的控制与影响。公司控制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地位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难以实现公司的控制权。
本文关于什么是控制权就阐述到这里,下文将从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几种方式,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本期作者
陈贺梅 律师
高级合伙人,证券业务工作室
陈贺梅律师在公司上市、并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融资挂牌、ABS项目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深有心得,曾帮助数十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国内外交易所上市,并协助数家企业完成后续定向发行股票、收购等项目,同时在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获浙江省司法厅授予的“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称号,担任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常务委员、杭州市上城区新的社会阶层人联合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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