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泽大义乌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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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卸任之路”
——辞去董事或经理,可以要求公司
涤除工商法定代表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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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引入
新《公司法》实施后:(2024)苏1003民初6786号白某某诉某某置业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1 年 3 月,白某某向某某置业公司辞职,其辞去经理应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因白某某不是某某置业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白某某请求某某置业公司办理涤除其为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某某集团扬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原告白某某作为某某集团扬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的登记事项。
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张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20 年 8 月,张某从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职后,多次要求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却一直未得到回应。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成立后,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和对内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均系韩某,张某并未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且张某不是公司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大)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法院认为,张某请求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得到支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 (2021) 川 1381 民初 5475 号判令公司向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张某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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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解读
《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责任和期限,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权利,避免了以往法定代表人想辞职却困难重重的情况。
03
涤除登记事项的实现途径
(一)内部救济途径
法定代表人可尝试通过内部途径如提起召开股东会等方式变更法人登记。在变更公司法人内部程序中,通常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原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全体股东亲笔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等材料。在变更法人代表前,先要召开股东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只有收到有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才能受理变更事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例如,若公司故意拖延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公司内部无法形成一致决议,法定代表人就难以通过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
(二)司法途径
在内部救济失灵时,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当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其与所代表的公司便不存在实质性关联,此时仍强迫相关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会使其面临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同时不利于保护公司相关债权人利益,从而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如果公司内部相关管理机制失灵且法定代表人穷尽私力救济途径仍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司法的介入便有了必要性,此时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便具有了可诉性和可执行性。
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看,法院均支持了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办理涤除其为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涤除申请执行人在公司登记为负责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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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通过内部救济途径如提起召开股东会等方式无法变更法人登记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涤除登记事项。
泽大义乌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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