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商事诉讼二部
责编:运营事业部
医美律师教你避开那些坑
——盘点医美消费常见欺诈情形
文 / 钱亚芳、梁燕琳
图片来源于网络
Part.01
案例1:“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王某向美容院支付28000元,美容院开具收据2份,载明产品名称包括:1.Su-Por超肋综合美鼻17799元、假体隆鼻(劳斯膨体)7800元合计25599元;2.核酸检测、插管麻醉、全麻体检合计2401元。1月9日,美容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美容院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等主张,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28000元,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患者因疾病、外伤就诊后的医疗行为不同,王某系出于对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决定隆鼻,并由其决定采取何种美容项目、达到何种标准,故该医疗美容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假体隆鼻采用劳斯膨体,但美容院实施隆鼻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为王某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3400元。
Part.02
案例2:“无资质”医美机构
提供医美服务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7日,王某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除皱、泪沟、3D 织网提升”项目,由医师陈某进行手术,花费 10980元。术后王某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陈某回复系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同年12月1日,王某告知陈某上述情况依旧存在,已准备就医。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便向 12345 反映该机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王某将美容机构和医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接受的服务项目均需使用药物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皮肤具有明显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其预期效果为容貌的修复与改善,故认定王某在某医美机构处接受的美容服务性质为医疗美容。因该机构提供服务场所,陈某进行实际操作,且某医美机构、陈某各收取总费用的 50%,故认定王某与某医美机构、陈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某医美机构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某披露上述信息,并对王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医美机构、陈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判决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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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案例3:“无证”医师
提供医美服务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段某经人介绍到某医美公司进行脂肪抽取手术,先后两次抽脂共计花费两万余元。术后,段某身体出现明显不适,前往医院确诊出现脓肿炎症。段某遂到该医美公司进行后续治疗。2021年7月,段某再次前往其他医院复查,确诊出现脂肪层混合性回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段某认为该医美机构存在无手术资质、主刀医师李某明知自身无医师资质仍故意隐瞒、手术过程违规、病历缺失等问题,其已经构成严重欺诈,要求该医美公司及李某返还美容服务费27848元并要求三倍赔偿金83544元及后续治疗费暂计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段某医疗目的是为了塑形变美而不是治疗病疾,具有明显的消费色彩,该医美公司诊疗目的是营利,具有经营者身份特征,其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该医美公司不能证明其做到了明确、详尽、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段某隐瞒主刀医师没有医师资质,同时病历显示麻醉记录与实际麻醉程度不符,明显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构成欺诈行为,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由该医美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
作者简介
钱亚芳 律师
钱亚芳律师系高校教授(兼律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和高校教学经验,擅长在法学与医学交融领域选题研究。著有《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数据法律规制》、《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的电子病历法律问题思考》等25篇(部)。致力于疑难民商案件处理和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项目、医美法律服务项目。曾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委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梁燕琳 律师
梁燕琳律师系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中级经济师资格,加入泽大所之前,曾于两家世界500强企业从事涉外法务和大健康法务工作多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服务、医美法律服务、康养法律服务、涉外法律事务。
民商事诉讼二部
泽大所民商事诉讼二部是在泽大所 “一体化、团队化、专业化、产品化”的发展战略之下,设立的以民商事诉讼业务为主,覆盖部分民商事非诉业务的专业部门。民商事诉讼二部团队由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教授、泽大资深律师组成。部门成员包括高级合伙人、律师、助理律师共20人。部门团队能娴熟运用民商事诉讼法律技能,几十年来办理了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业务,在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婚姻继承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民商事诉讼领域,不乏经典的案例。部门成立以来,不断提升团队整体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注重年轻律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打造业务性团队,培育技术性优势。让客户分享成功经验,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民商事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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