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剖析500万元著作权索赔案件
——设计合同纠纷or著作权纠纷?
文 / 叶钲茹
一、问题提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和设计人之间通常存在委托创作关系,通过委托创作产生的工程设计图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一种作品类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会否引发著作权纠纷是实践中容易忽视的一大问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人)继续使用设计人(受托人)已交付的工程设计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笔者结合自身经办的一起索赔金额高达法定限额500万元的著作权纠纷胜诉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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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A建设公司将某项目的部分建筑设计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分包给没有设计资质的B设计公司,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交流设计合同签订事宜并发送电子版《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均未签章),约定B设计公司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工作的费用为138.61万元,双方此后未签订书面协议,B设计公司开始组织人员开展设计工作。2021年2月,A建设公司向B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8万元。2021年5月起,B设计公司陆续向A建设公司交付200张工程设计图。2021年7月,因B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未通过业主审核等原因导致案涉项目被迫停工,A建设公司当即通知B设计公司双方合作暂停。此后,A建设公司在B设计公司交付的200张设计图纸基础上进行调整修改,报审并通过规划审核。2022年1月14日,B设计公司向A建设公司索要设计费,并发送结算表称其完成的工作内容对应的设计费为78.19万元,A建设公司剩余应支付50余万设计费。A建设公司认为B设计公司并未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工作,交付的设计图纸存在诸多未满足规范和安全问题的内容,不同意支付剩余设计费。2022年1月26日,B设计公司向A建设公司发送《告知函》,提出其认为A建设公司送审阶段的项目施工图与其此前交付的设计图纸基本一致,因其未授权A建设公司使用图纸,A建设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求A建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A建设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
B设计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A建设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包括施工前审查、施工中等阶段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某项目建筑设计图、结构专业施工图;2.判令被告于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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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涉案200张图系为施工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在点、线、面的排列、组合等表达上具有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属于图形作品。图纸上载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且该作品尚在保护期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鉴于被告认可上述图纸系在原告主张权利的200张工程设计图基础上调整修改,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未经许可实施案涉被诉行为。
案涉项目合作协议虽未签字,但各方已实际进入履行阶段并进行部分款项支付、成果交付,被告与原告间存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合同于2021年7月27日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但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解除通知的具体内容、解除通知的发出方或当时已满足解除条件,且直至2021年11月15日原告仍在修改相关图纸,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即便双方间的合同已解除,对于被告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已经交付的成果仍应根据解除情况具体判断。原告主张其在合同解除后已口头告知被告不得继续使用涉案图纸,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在案聊天记录显示,从交付图纸直至2022年1月仅体现有关于后续结算的要求,未体现出存在返还已交付的图纸、不得使用已交付图纸等要求,在原告未就合同解除具体情况进行举证、未举证各方对已交付成果达成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其关于被告无权在合同所约定范围内使用其已接收的阶段性交付成果的主张,亦证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B设计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一次庭审交锋,B设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后,B设计公司重新针对A建设公司提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转而主张设计费、可得利益、利息损失等款项合计一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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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焦点解析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对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了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形下委托人使用作品的范围做出规定“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情况,其中,设计承包人将设计工作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尤为常见。就本案而言,首先,因为B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资质,不能承接案涉项目工程设计图的设计工作,所以其与A建设公司间的《项目合作协议》实际是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委托创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且发生争议时双方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案涉200张工程设计图为B设计公司受A建设公司委托创作产生,因双方未对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著作权依法应归属于B设计公司。
其次,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使用范围,但是从《项目合作协议》内容可见,工程设计图的设计目的、用途均针对案涉工程项目,具有明确的对应性。因此,A建设公司有权在建设案涉项目工程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B设计公司交付的工程设计图,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修改、报审等行为,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杭州中院采纳了笔者的这一代理意见,本案得以胜诉。
如前所述,A建设公司与B设计公司最初系因剩余设计费用的支付产生争议,但诉讼时B设计公司并未按照常规思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起诉A建设公司主张剩余设计费,反而以A建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了高额索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那么,案涉纠纷究竟应该是著作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显然已经给出答案。
此外,杭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也进一步指出,即便双方间的合同已解除,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已经交付的成果仍应根据解除情况具体判断。针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下再审改判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336号再审判决认为:
设计单位接受建设方委托完成施工设计图纸,主要目的是用于项目建设。对于发生纠纷后能否以及如何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的问题,双方虽然未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方有权在建设项目的特定目的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直至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方不能自行使用设计图纸完成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继续使用设计图纸参与工程建设。该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人建设方在约定建设项目特定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设计单位著作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建设项目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建设方不仅可以自行使用委托完成的工程设计图,还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继续使用,而使用行为通常为修改、复制等,该案中甚至还包括署名,建设方和受委托的其他设计单位均不构成对原设计单位著作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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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结
工程设计图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类型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设计目的、资质要求、审查管理、使用范围等方面均有特定的要求。因此,即便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仍应允许委托人符合工程设计图设计目的和用途的使用行为,不应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再者,现行法律并未排除委托人和受托人就已交付工程设计图的使用进行具体约定的权利,双方仍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对此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发生争议。
本期作者
叶钲茹 律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政企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知行商讼团队
团队由陈加曹律师领衔组建,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攻建工与房地产、公司与金融两大板块。
/ 团队负责人 /
/ 团队顾问 /
陈加曹 律师
陈加曹,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出版著作:《建设工程案件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剖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及合规要点》(法律出版社)。
侯凌霄
侯凌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教师,浙江大学经济法方向博士,悉尼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杭州娃哈哈集团法律办主任。主要擅长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理论与实务。
建工与房地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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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金融诉讼板块
团队成员
林维钢律师
杭州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工程建设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公司业务及刑民交叉业务。
朱传帅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商法方向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业务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
吴家骅律师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法方向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争议解决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类法律业务。
詹刚律师
浙江大学经济法方向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及金融、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黄瀚亮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在读,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争议、企业法务。
叶钲茹律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政企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卢方舟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及金融领域的刑民交叉业务及刑事辩护。
张雅歌(实习)律师
扬州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争议、企业法务。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工作室
拥有资深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专家和高效的专业律师团队,服务众多大型房地产企业、建筑公司、政府部门,团队律师依托在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领域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深刻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为客户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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