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民商事诉讼一部
责编:运营事业部
被告遭遇不当得利起诉的抗辩路径
文 / 倪泓、孙森
常见的实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为“核对欠付货款后,由发货方开具发票,再付款”,即发货、收货、开票的滚动交易模式。如果最后开票的环节有些滞后,会引发未及时开具发票而出现的纠纷。泽大所倪泓律师、孙森律师近期接手过一起纠纷,接受被告委托后,倪泓律师与孙森律师通过为委托人据理力争,最终让原告觉得胜诉无望而撤回了诉讼请求,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原告主张因公司财务工作人员2021年5月13日的错误操作,将300000元转入至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原告因此损失了300000元,故于202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
被告代理人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观点:
一、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的行为系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延续,故被告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举证及陈述,双方自2018年9月起即建立起长期的涤纶布买卖合同关系,有较好的信任基础,因此,双方的交易均未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一般都是以电话、微信等口头形式进行交易。在2021年1月28日,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货款778358.20元。2021年5月13日,原告又向被告口头要货,并支付货款300000元,在进行该笔转账时也明确标注了与之前一样的备注即“货款(网银转账,有误即退)”。
二、原告主张因财务人员错误操作导致损失,却未对这一操作失误的原因进行任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主张在2021年5月13日因其财务人员错误的操作才将300000元款项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但却未举证证明该操作是因何错误所致(通常错误打款的原因为对方公司名称账号与被告存在高度相似等),且在款项转出后从未向被告提出过转账错误的异议。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原告从未因该款项的不当支付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异议。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6日,原告实际控制人杨某通过微信要求对该笔30万的款项进行开票,进一步证明原告也清楚该款项发生时的支付事由,而并非其现在所述的系财务人员的错误操作。现相关发票已于2023年10月30日、11月30日开具。
故被告已就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基本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操作失误的原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30万元系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被告不当得利依据不足,原告在觉得胜诉无望的情况下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案号:(2024)浙0522 民初3410号】
认定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主动给付的一方,原告应对给付理由或原因做出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审查给付的理由和原因,其实质就是对当事人之间财物转移是否存在有效成立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得利人则负有对争议款项占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以证明其占有争议款项并非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
作者简介
倪泓 律师
倪泓律师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浙大城市学院实务导师、泽大执行业务部、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成员。主要业务领域:合同、公司及家事类等民商事法律诉讼,劳动人事制度规范及争议处理领域。
孙森 律师
孙森律师原为某行政执法单位公务员,现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一部专职律师。真诚为委托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行政诉讼(包括拆迁类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案件等民商刑事法律问题时排忧解难。
民商事诉讼一部
以法学各专业领域科研成果为基础,通过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项非诉讼顾问的实务操作,以及诉讼、仲裁的司法实践,在企业投融资、行政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房产建筑法、金融及企业境内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领域形成明显的专业优势。可以根据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工作量大小或者临时突发情况组织擅长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和培训的专家律师,对发生的重大、疑难、社会高关注度法律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及全套解决方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