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开庭办好多件实事”

文摘   2024-08-15 18:40   广东  
近日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在庭后顺利调处了一宗
涉人身伤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帮助旅客一次性拿到赔付

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1日,栾某搭乘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运列车从武昌前往广州,乘车过程中被砸伤左手手腕。列车长通过广播寻医,找来红十字救护员到现场进行了先行救助。

次日,列车到达广州站,列车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陪同栾某前往医院就诊,栾某手腕被诊断为骨折。由于栾某年纪较大,治疗时间相对较长、恢复情况不佳,对其行动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栾某遂就赔偿问题与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单纯地一判了之,并不能促使双方顺利打开心结,化解矛盾。为真正解决纠纷,并考虑到原被告均为异地,往返广州不便,承办法官强化庭前准备,尽力让“一次开庭办好多件实事”,帮助当事人减轻诉累。


庭审过程中,法官坚持把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持续开展诉中调解。尽管由于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双方没有当庭达成一致,但栾某在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下表现出较强的调解意愿。


庭后,法官把握住调解契机,继续居中协调,栾某与被告代理人终于就赔偿数额方案初步达成协商意见,被告代理人亦承诺当晚会向公司汇报协商情况。庭审结束后,法官保持与原告和被告代理人的沟通联络,但深夜11点收到被告代理人的反馈意见是“因公司方面认为列车运行、乘务人员和铁路方面并无过错,无法接受调解”。


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从代理人的反馈意见中找到调解不成的“堵”点,连夜拨通被告公司负责人电话,耐心释明民法典中规定的“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并进一步阐明诉讼风险、鉴定费及诉讼费的负担规则等,从“诉讼必要性引导”方面建议其综合评估时间、金钱成本等各方面,抓住调解黄金时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告公司负责人了解后表示公司会慎重考虑,待充分讨论研究后最终决定。


实质化解纠纷

功夫不负有心人,次日,被告代理人来电欣然表示同意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栾某5万元赔偿金,栾某承诺不再就案涉人身伤害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至此,一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庭后仅用2天即妥善化解。法官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帮助旅客获得受伤治疗款项,实质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撰稿:郭志鹏、张婷婉
制作:莫梯婷
责编:邓慧筠
审核:关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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