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旅客一次性拿到赔付
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案情回顾
法院调解
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单纯地一判了之,并不能促使双方顺利打开心结,化解矛盾。为真正解决纠纷,并考虑到原被告均为异地,往返广州不便,承办法官强化庭前准备,尽力让“一次开庭办好多件实事”,帮助当事人减轻诉累。
庭审过程中,法官坚持把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持续开展诉中调解。尽管由于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双方没有当庭达成一致,但栾某在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下表现出较强的调解意愿。
庭后,法官把握住调解契机,继续居中协调,栾某与被告代理人终于就赔偿数额方案初步达成协商意见,被告代理人亦承诺当晚会向公司汇报协商情况。庭审结束后,法官保持与原告和被告代理人的沟通联络,但深夜11点收到被告代理人的反馈意见是“因公司方面认为列车运行、乘务人员和铁路方面并无过错,无法接受调解”。
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从代理人的反馈意见中找到调解不成的“堵”点,连夜拨通被告公司负责人电话,耐心释明民法典中规定的“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并进一步阐明诉讼风险、鉴定费及诉讼费的负担规则等,从“诉讼必要性引导”方面建议其综合评估时间、金钱成本等各方面,抓住调解黄金时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告公司负责人了解后表示公司会慎重考虑,待充分讨论研究后最终决定。
实质化解纠纷
功夫不负有心人,次日,被告代理人来电欣然表示同意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栾某5万元赔偿金,栾某承诺不再就案涉人身伤害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至此,一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庭后仅用2天即妥善化解。法官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帮助旅客获得受伤治疗款项,实质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
“村民自治”还是“违法决议”?
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