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某巷10号、12号、14号三间房屋依次相邻,12号房屋居中,与10号、14号房屋分别共用一面墙体。2022年2月25日,经专业机构鉴定,12号房屋整体危险性评级为D级(“整幢危房”),即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应停止使用。
2023年7月18日,12号房屋所有权人小李(化名)向市规资局申领危房改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经审查申请资料、批前公示、现场踏勘等程序,市规资局向小李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号房屋所有权人老陈(化名)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亲仁善邻、和谐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敌对门”这句谚语更是道出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对于倡导珍惜邻里关系、睦邻友爱的智慧和情感。
相关的天理人情亦融入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代社会生活中,邻里之间因居住位置的特殊性,联系和互动变得越来越紧密,但也常因日常琐事导致关系紧张甚至不可调和。
该案裁判向矛盾的邻里双方充分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弘扬和传播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尊邻睦邻、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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