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感情纠纷散布丈夫“隐私”后……
文摘
社会
2024-09-26 17:47
广东
近年来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发展
一些网友因各种原因散布他人“隐私”
导致受害人被网暴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近日 广铁中院审理了
一宗因感情纠纷散布个人信息
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起来看看
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2022年12月26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张某未经允许将其工资、住房公积金、法院的民事诉讼、报警回执、调解协议等个人隐私信息发布至抖音平台,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派出所接报后经依法立案、调查、询问、传唤等程序并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提起复议被维持后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李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对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常表达自己意见的边界。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询问张某,在延长办案期限、检查案涉地点、进行处罚前告知且在充分保障张某陈述、申辩等权利后,综合张某与李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张某在发布案涉抖音作品时有部分遮盖李某个人信息等因素后,决定给予张某200元罚款的被诉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送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且程序合法。经审理认为,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不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空间发布含有对方隐私信息的材料。张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李某个人信息的材料,不属于一般大众所理解的正常分享婚姻生活的行为,已构成公开泄露、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张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之间未经对方同意,在网络等公共平台发布含有对方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不属于正常分享婚姻生活的范畴,而是公开泄露、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利用社交媒体和聊天工具发布信息、分享生活已然成为社会常态。尽管网络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和分享渠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即便是自己的伴侣或家庭成员。这起女子散布丈夫隐私被罚事件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和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网络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当尊重他人隐私,避免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共同营造、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