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汤某升在广州某供电所同意下,于自家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由中某公司提供光伏电站及其配套系统,前期建设资金由该公司出资。
而后,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原5层房屋基础上加建了第六层,加建部分为太阳能光伏项目配套的铁棚,铁棚面积为135.88平方米,高2.8米,已超出免于报建范围;汤某升未能提供相关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该城管局遂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4天后,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涉案房屋检查,并对涉案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实施拆除。
中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区城管局上述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区城管局采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未履行法定程序,鉴于行为已实施完毕,无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中某公司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且未提供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证据,遂决定确认某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中某公司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行为违法,对中某公司请求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中某公司与汤某升诉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31万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四条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第一点第(一)项载明:“对以下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第二,广州某区城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涉案设施前已经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法定程序。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家庭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关系到新兴能源发展、环境保护需求及百姓新型生活方式的融合。行政机关对于新能源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应兼顾上述多元价值取向。涉案设施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是否存在立即拆除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不宜在尚未准确把握光伏新能源设施的建设要求时简单粗暴执法。
该案设施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在相关规定及文件对于建设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形时,查处机关不仅应征询规划部门意见,亦有必要征询能源主管部门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后,作出合法恰当的认定。本案裁判为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价值的范例;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提高,支持湾区新能源的建设。
区长出庭,结果如何?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