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实行“出生、娶入不配(股),迁出、死亡不收(股)”的股权固化制度。1978年,原某因结婚将户口迁至该村社,根据2021年村社股东花名册记载,原某系村社股东。
2021年4月,由于原某下落不明,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原某为失踪人的判决,并指定原某的儿子黄某为财产代管人。同年9月,该村社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经表决,村社不同意将原某的村社股权财产交由其儿子黄某代管,亦不同意交由子女黄某、黄某意二人共同保管。
同年11月,黄某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母原某具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同等待遇,并补发1999年5月至2021年中秋节的股份分红等福利待遇和股权证。2022年1月,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黄某的申请事项均予以支持,并确认在原某重新出现或者被认定死亡前,黄某有权代管其股权证以及在村社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该村社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街道办的案涉行政处理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官评析
村民自治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涉及本集体村民利益事项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但前提是该决定程序和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更不得无正当理由损害甚至剥夺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正是法院依法纠正村社在自治过程中多数村民损害少数村民合法权利行为的典型案例。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决议代管去向不明社员的福利待遇,并不向该成员的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发放有关福利待遇,该决议损害了股份固化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财产法定代管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边界。以村民“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侵犯极少数村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打着“自治”招牌的违法行为,应坚决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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