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女儿被同学扎了200多针,你怎么办?

文摘   2024-09-13 20:12   山东  

文 = 鹿野

山东最近超火,青岛陆虎女刚压下去,济南又曝出一件骇人听闻的霸凌事件。
事情发生在章丘双语学校。
小学六年级某班转来一名男生,老师安排他和一名女生同桌。
转来不久,这名男生就开始欺负女同桌,用锥子、圆规扎她,七八厘米的锥子一针下去,全扎肉里。
女生家长控诉,女儿的校服裤子上留下了200多个针孔,腿上伤痕累累。
因为创伤性感染,女生腿部持续疼痛,不得不放弃了芭蕾、田径等爱好。
男生的欺凌行动不限于此,他还打女生耳光、踹她,逼她喝化学液体,吃纸,吃铅笔屑、橡皮,与双胞胎兄弟一起勒索女生钱财……
男生叫嚣折磨女生就是他的乐趣,扬言他爸认识校长,扬言自己就是因为在原学校把同学打粉碎性骨折了才转学的。
老师对此熟视无睹。
看到女生腿上、胳膊上血流不止,班主任让她自行去医务室处理,然后第一时间和男生家长求证,确认男生的霸凌行为后,反而警告女生少招惹他。
女生每天回到宿舍以泪洗面,死的心都有。
可她一直不敢向家长透露,她担心父母伤心,害怕男生报复,害怕学校偏袒,直到小学毕业才说出了自己的遭遇。
惊闻女儿的遭遇,家长悲愤莫名,找到学校讨说法。
学校怎么做的呢?
它找了生活老师、分管校长、律师、派出所民警等等,一共14个人,然后投票表决男生的行为是不是霸凌。
结果8人认为“不是”,4人认为“是”,少数服从多数,最后认定不是校园霸凌。
因为认定不是霸凌,所以学校就没给男生任何处分。
但凡有点良心的人都懂,这番操作比那个男生的行为更阴暗,更卑劣,可它竟然获得了上级部门的认可!
上级部门又是怎么做的呢?
家长反映后,今年6月章丘区教体局和当地派出所参与了调查。调查后,教体局认为男生的行为达不到校园霸凌的标准。
警方又是怎么做的呢?
当地派出所给男生和女生及双方家长做了笔录。经初步调查,派出所认为不构成立案标准,建议双方民事调解。
女生家长向学校提了两项诉求:退两年的学杂费和开除涉事男生。
章丘双语学校是私立学校,一年学费四五万,两年就是小十万。学校只愿意退一年学费,至于开除男生,想都不要想。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如果你是女生的家长,你该怎么办。
家长的第一意愿肯定不是赔偿,肯定是想惩处男生,可惩罚得了吗?
霸凌事件发生在半年前,当时两人还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今年暑假开学后两人升入七年级,分在不同班级。
正常情况下,小学六年级的孩子年龄在11-12岁左右。
这个年龄阶段,即便认定男生的行为是霸凌,学校对他也基本没什么办法。
首先,
根据现有政策法规,学校不能开除男生,只能对他采取教育惩戒、纪律处分或训导等措施,兼要求家长加强管教。
这些措施对一些偶发的欺凌现象可能有用,某些孩子只是调皮,并非天生坏种,在老师和家长的训斥下可能就改了。
可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欺凌成性的小恶棍来讲,屁用没有!
其次,
从现有情况看,男生说他爸爸与学校领导关系匪浅,大概率是真的。
因为学校在认定霸凌行为时,不仅程序荒谬,结果也明显偏袒。这种情况,更别指望学校会真正惩处男生了。
在一段录音中学校工作人员承认,事发后他们根本没对男生做任何处分。
学校被动+主动的放过恶棍,法律会制裁他吗?
当地派出所已经给了答案,初步调查后认为男生行为“不构成立案标准”。
绝大部分公开的校园霸凌事件,只要不是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或致死,霸凌者基本会被免责免刑。
比如去年山西小学生性侵案,如此恶劣的行径,结果施暴小学生只是接受惩戒教育而已。
学校惩治不了,法律惩治不了,唯一能做的好像只剩自己动手了,但也不行,“法律”不允许。
北京二中院刚公布一起案例,一位家长因为儿子在学校里被欺负,他把欺负人的学生拦在校门口问话20多分钟,结果被行政拘留了10天。
这是中国的一大怪相,未成年施暴者处在一个特别稳固的保护圈里,谁都拿他没办法。
针对校园霸凌现象,我们的法律法规大多时候显得特别无能。
保护未成年人是应该的,但保护坏孩子完全属于神智错乱。
不要说“有教无类”的大话,霸凌发生后保护坏孩子就是放任恶行,纵容霸凌,就是偏袒,对被霸凌的孩子来说是天大的不公。
在处理校园霸凌问题时,现行法律有明显的漏洞:
① 涉及人身伤害或精神迫害时,办案人员总是轻看问题的严重性。
他们有意无意的会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衡量未成年人行为的伤害性及恶劣程度。
成年人可以忍受施暴者连打十几个耳光不还手,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上他都能应付这种情况。但是,同学一巴掌就可能会把一个小学生彻底打跨,再也站不起来。
执法者忽视了霸凌对一个孩子人生的持续性伤害,乃至是毁灭性伤害。
简单说,执法者没有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去考察、理解霸凌行为。
就以章丘双语这次霸凌事件为例,从受害女生角度看,其伤害足够严重,足够立案、入刑,但警方却以不够立案标准为由轻轻放过了施暴者。
② “保护未成年人”一直被法律界系统性曲解。
应该保护好孩子还是坏孩子?
现在来看我们好坏不分,统统保护起来了,这就导致未成年人的犯错成本奇低,甚至没有成本。
大多孩子的好坏只在一念间,但涉及人身伤害、严重欺凌等行为时,就必须要追究责任,必须让恶行付出代价。
“慈母多败儿”,保护未成年施暴者、欺凌者,就是在鼓励他们。
这完全背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在从小培养他们的违法犯罪意识。
③ 监护人的责任一直被忽视。
什么样的家庭就有什么样的孩子,父母对孩子的成长、管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是孩子霸凌成性,伤害同学,其父母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我们的法律不追责监护人,这种现象不公平、不公正。
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严重欺凌行为时,在未成年施暴者免责的情况下,其家长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涉及校园霸凌(以及未成年犯罪)我一直有两种观念:
一,涉及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校园霸凌等行为,对12岁(目前入刑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取消年龄保护,让他们接受正常审判
二,对不到入刑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正常审判,由其父母承担相应刑罚
不如此,就不能让那些小恶棍及其家长收敛,就刹不住校园霸凌的风气。
……
9月8日,受害女生家长求告无路,不得已在网上曝光了本起霸凌事件。
据说,章丘当地已成立调查组开始重新调查本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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