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打人事件背后,是谁剥夺了国人的正当防卫权
文摘
社会
2024-04-22 21:50
山东
济南发生醉汉打人事件后,郑州也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时间是4月14日晚上十点左右,两个醉汉在郑州街头调戏一名10岁小女孩,女孩爸爸上前理论却被打进了医院。针对此事,郑州警方一天内连发两份通报,两个醉汉一个拘留13天、一个拘留11天,其中一人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反观济南,三个醉汉调戏女生被制止,闯进学校欲施暴反被打,警方却判定为互殴,打抱不平的男生小超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已回家)。对比起来,郑州公安的处理算干净利索,没用“互殴”来和稀泥。但是根据以往经验,有理由怀疑,如果郑州女孩的爸爸把两个醉汉打趴了,警方大概率也会判互殴。因为,我国司法系统对待正当防卫权的一贯态度是“谁伤重谁就有理”。或者说,在涉及正当防卫的冲突中,谁的武力更高,造成的伤害更大,谁的罪责就更大,哪怕你是被动防卫也一样。照这个惯例,当小超打趴了醉汉,醉汉因脑疝开颅后,他被判了互殴,被刑事拘留。小超的爸爸孟先生曾看过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小超被掐住脖子后挥拳打倒了一名男子,接着转身又打了一名试图从身后发起攻击的男子一拳。法律人士在谈到该案时都会问,小超把人打倒后有没有继续攻击,如果攻击了就可能属于过度防卫。试想,当一个醉汉凶狠的掐住你的脖子,另外两个醉汉在旁边虎视眈眈的时候,你会冷静的考虑怎么反击是正当的,怎么反击是不正当的?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逃跑,但是小超练过散打,他没跑,他打倒了醉汉,解除了威胁,保护了自己。事后,执法者和法律从业者却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分析小超的哪一拳是对的、哪一拳是错的,这不是荒唐是什么?作为被侵害的对象,小超即使在打倒醉汉后补拳,也是必要的自保行动,因为他同时面对三个醉汉。而调戏女生、闯校园打人的醉汉则应该对一切后果负责,说难听点,别说被打成脑疝,即使是更严重的后果都是他应得的。拿着放大镜乃至显微镜去观察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不仅违背常理,而且违背《刑法》精神。前段时间张艺谋大火的电影《第二十条》,给很多人普及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了国人的正当防卫权,但在现实执行中,公检法的眼里基本上只有过度防卫。就以山东为例,有研究人员从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172个发生在山东的正当防卫案例(2012-2022年,下图)。172件案子,九成以上都被认定为互殴,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仅仅1件。尽管刑法写的明明白白,但“正当防卫”想要被承认太难了。这种情况大概与公共安全领域长期以来的维稳工作有关。在维稳理念之下,公检法系统本能的对冲突事件持否定态度。面对不法侵害,他们天然的不支持你用武力来对抗武力,他们希望你能冷静、克制、机智的化解威胁。他们的心里话大概是:别制造麻烦,别把事态扩大化,息事宁人,皆大欢喜。所以,你可以正当防卫,但要精确掌握反击的度:你给对方的伤害程度,不能大于你被伤害的程度。2018年的龙哥反杀案曾被认为是正当防卫权回归的转折点,但效果很有限。大部分时候,互殴仍旧是正当防卫难以跨越的门槛。有人把刑法第二十条称为“沉睡的二十条”,2020年公检法三部门曾联手出台指导意见,意图激活第二十条。指导意见明确界分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线,也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提出了比较细的要求,比如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以及“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等。在公检法长期形成的判案习惯面前,指导意见的力度不太够劲,而且仍旧给防卫过当的认定留下了充足的转圜空间。所以,即便有龙哥反杀案在前,后来的同类案件也鲜有采纳其判案思路的。这种法律环境直接造成了“打不还手”的诡异社会现象。比如前年湖南益阳一家快递代收点的老板,因为怕被判互殴,被醉汉打折了鼻梁,打成脑震荡也不敢还手。在济南醉汉打人事件中,小超把醉汉打成脑疝后,其父曾多次通过办案民警向受伤男子的家属转达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是对方的态度很坚决,不见面不谈话……”关于正当防卫,正常的逻辑应该是,面对不法侵害,被侵害方所采取的自保行动都应该是正当的。某些反击行动是不是必要,应该由被侵害一方来决定,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去判定。只有如此,才能对坏人形成震慑,才能让正当防卫权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