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球之死:涉事司机含冤,真正凶手脱罪?

文摘   2024-09-11 20:47   山东  

5月骑行节,摩友在南拒马河右堤骑行。


文 = 鹿野

近期,11岁男孩球球骑行被碾压身亡一案有了新进展。8月25日,涉事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河北容城警方逮捕。
事发当天,球球与一群成年骑友在容城县南拒马河右堤骑行。
因骑行队伍占用机动车道,且车距过近,球球意外摔车后倒在对向车道内,开车经过的姜某某避让不及,造成惨剧。
事发后多数网友认为司机无责,其被指控的罪名让人无法理解。
那么警方的决定是否站得住脚,涉事司机有没有冤情,真正“过失致人死亡”的是谁,下面一起看看。

01

事发路段是不是“道路”?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检察机关曾对当事双方进行过调解,但涉事司机与球球一家“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
据涉事司机代理律师周兆成透露,本案之所以进入了刑事程序,“理由是封闭的施工路段,不属于道路”。
周律师所说的理由,应该是来自官方的理由。
也就是说,在官方概念中“封闭的施工路段”不是道路,既然不是道路,那么交警也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所以,本案就从一起交通事故演变为刑事案件。
事发路段到底是不是“道路”?答案是肯定的。
公开信息显示,球球出事的地点在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的南拒马河右堤公路上。
在这一路段,今年上半年当地政府曾举办过大规模的骑行活动。

上图是骑行文化节当天的俯拍画面,下图是贾光乡领导接受采访的画面。
据容城县融媒体中心消息,5月16日,贾光乡首届骑行文化节在南后台村开幕。
本届骑行文化节由贾光乡人民政府主办、南后台村党支部承办,来自河北省内外的六、七百名骑手参加了骑行,其骑行路线就是“南拒马河右堤”。
事发几个月前,当地政府就在事发路段举行了大规模的骑行活动,这说明该路段完全具备通行条件,同时也证明该路段具有无可辩驳的“道路”属性。
而且很有可能,正是因为上述活动,才凸显了“南拒马河右堤”的骑行功能,吸引了大量骑友到此骑行。
此外当地村民证实,事发路段虽然封闭,但因为出行更便捷,不少村民会选择从该路段开车上班,附近村民也会上堤散步。
上述事实证明,至少从今年5月份以来,事发路段一直发挥着“道路”的作用和功能。
在此背景下,当地官方却以“封闭施工”为由否定该路段的道路属性,这是典型的曲解概念,逻辑混乱。
什么是“道路”,《道路安全交通法》有一个模糊的解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解释很笼统,关于“道路”的概念只有外延,没有内涵。
之所以笼统,是因为“道路”属于日常概念,人人都能准确理解。“道路”之所以是“道路”,由其功能决定,与封闭与否、交付与否无关。
综合以上,球球出事的南拒马河右堤是毫无争议的“道路”,本起事故也理应属于“交通事故”。
退一步讲,即使该路段不是“道路”,本起事故也依然是“交通事故”,因为《道路安全交通法》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警应“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不论事发路段是不是“道路”,本起事故都是“交通事故”。
既然是交通事故,交警为什么不出具责任认定书?为什么只有姜某某一人对事故负责,其他人呢?

02

涉事司机有哪些“过失”?
8月11日,姜某某开车上班,路经容城县南后台村附近的南拒马河堤公路时,因躲避不及碾压了摔车的球球,球球随后伤重不治。
既然指控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他有哪些过失。
在所谓的“未通行”公路上驾驶车辆算过失吗?
公开信息显示,事发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状态,还没正式通车。可事实上,当地政府已经在今年5月改变了公路的通行状态,变“未通行”为正式通行了。
所以,姜某某在该路段开车没有问题。
他超速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限速每小时50公里,公路限速每小时70公里
事发路段远离市区,且为双向单车道,按规定限速70公里。事发时姜某某车速51公里,所以没有超速
有报道显示,南拒马河右堤部分路段限速15码。但也有消息显示,事发路段不在限速区域。
避让不及算过失吗?
上图是姜某某行车记录仪里拍下的情况,球球(箭头所指)摔倒处距离汽车约20米,司机有1秒左右的反应时间。
这么近的距离,这么短的反应时间,躲不开正常
除以上三点外,姜某某还可能有哪些过失?
近日央视公开一起交通案件,案情几乎与本案完全一致。
2024年5月某天早上,行人周某在上海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过马路时,与骑电动车的林某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轿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周某逃离现场,后自首。
经法院审理,行人周某被判两年半徒刑,轿车司机刘某无责。
本案的姜某某会被判无责吗?

03

真正“过失致人死亡”的是谁?
既然交通事故变成了刑事案件,那就应该找出所有犯罪嫌疑人。
目前,涉事司机姜某某被认定为嫌疑人之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比较而言,这个罪名的最大嫌疑人肯定不是姜某某,而是球球爸。

球球过往在事发路段的骑行画面。
球球未满12岁上路骑行,跟随成年人在机动车道内骑行,车速极快,车距过近,且长期如此。
球球是未成年人,球球爸作为法定监护人,带着孩子一起骑行,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大量有关规定。
仅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他至少违反了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所以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嫌疑人群中,第一嫌疑人是球球爸。
他在骑行现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长期放任球球在危险环境下骑行,最终因其一连串的过错导致惨剧发生。

04

直接导致球球摔车的是谁?
家长是事故的根源,那么是谁或是什么因素,直接导致球球摔车呢?
网上有传言,一说后车蹭到了球球的后轮,导致球球失去平衡摔车。还有一说前车突然减速,球球躲闪不及与其发生刮蹭,导致摔车。
这种情况是否属实,警方有没有调查?
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导致球球摔车的前车骑手或后车骑手,理应也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人。
如果情况不属实,那么球球摔车就很可能是因为体能下降,操控失当导致。
此外严格来讲,参与当天骑行的所有骑手对此事都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有人劝阻过、制止过吗?

05

一群人犯错,路人担责?
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成因,叠加因素很多。
首先,球球爸犯错在先,而且是长期犯错。
其次,领骑者一直将队伍带在机动车道内骑行。
再次,车距过近,球球摔车(很可能因为两车刮蹭)。
第四,姜某某正好开车经过。
第五,施工方没有严格管理封闭路段,造成车辆、骑行人群上路。
第六,在道路已事实通车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及时跟进管理。
论责任,其中责任最小的是姜某某,完全是无妄之灾。最冤的也是他,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一群人的责任正由他一个人担着。
其他责任方的处理情况如何,期待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公开。

定兴县南重楼村
有个因素不清楚会不会影响办案,姜某某是定兴县南重楼村人,事发地在容城县贾光乡。
8月11日是星期天,他一大早开着车去上班,6点左右遇到了球球所在的骑行队伍。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知姜某某的家属到检察院准备进行民事调解和赔偿。
随后,姜家卖掉了玉米、小麦,“东拼西凑”了20万左右打到检察院账户,但在8月25日晚被检察院退回,当天姜某某被正式逮捕。
8月28日,其代理律师周兆成到容城县看守所会见了姜某某。
周兆成说,“他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感到不解,认为自己很无辜,他说自己就是正常的驾驶汽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根本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这个骑行的小孩,他说自己在案发后没有逃跑,而是积极地承担责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办法去救孩子。”


>>>长按关注本号<<<

星球食物链
吃与被吃都是人生大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