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学”专题 |【梅晶哲、戴优升】农业转型过程中的技术剥离——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研究

文化   2024-09-05 17:30   北京  

“农业社会学”专题


农业转型过程中的技术剥离——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研究


(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

梅晶哲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

(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

戴优升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社会学系


原文刊于《社会》2024年第4期


摘 要本文从农业生产中农民的技术应用困境角度切入,探讨农业转型过程中农民与农业技术的关系变迁。基于对河北省稷县植保技术推广的案例考察,本文指出,农业技术推广的项目运作推动了农业技术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通过重构农民的实践技术和提高现代农业技术的获取门槛,实现了专业知识对实践知识的替代;通过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挤压以互助互惠为核心的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实现了技术服务中经济关系对社会关系的覆盖。农业技术的知识性剥离与社会性剥离,导致技术本身和技术服务与农民的双重脱节。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小农群体的现代化,应当重视小农户的技术需求,重构以小农户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最终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


引言: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应用困境


8月是华北平原的农闲时期,也是农民满怀希望、迎接丰收时节的最后阶段。这时华北平原的夏播玉米经过出苗、拔节、小喇叭口、大喇叭口等生长阶段,正进入对产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抽雄吐丝期,按照正常的生长规律,一个多月之后玉米将进入完熟期,就可以收获。然而,2019年8月的河北省稷县并没有像往年那样轻松闲适,一位外来的“不速之客”——草地贪夜蛾(以下简称“草贪”)让全县进入“战时”状态:稷县成立了由县长担任组长的“草贪监测预警与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局组织植保站、技术站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依托具有大型植保机械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科技公司组成草贪应急防控队伍联盟,出动植保无人机开展草贪防治工作。


然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农业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并未有效缓解紧张的氛围,农民因为难以及时获得无人机防控(以下简称“飞防”)服务而焦急万分。玉米生长后期虫害的发生会严重影响产量,防治越及时,效果就越好,但因为植保无人机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农民的防治需要,而农民自己也无法决定防治顺序,所以只能焦急等待。据了解,稷县的植保技术历经“肩上背”手动/电动喷雾器)和“地上跑”(三轮/四轮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两个时期,并于2012年开始进入植保无人机参与病虫害防治的“天上飞”阶段。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均由农民自己用喷雾器进行农药喷洒,那么,现在农民为何不再自主防治病虫害,而是等待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飞防服务呢?这就是本文将面对的经验问题。


更进一步说,是农民因为辛苦劳累不想背喷雾器,还是只能使用农业科技公司的飞防服务?虽然这一时期使用喷雾器打药的确存在困难,比如,“玉米已经一人多高,背着喷雾器举着胳膊打药非常辛苦,重点是很难打到关键位置”(农业局WJF,访谈时间:2019年8月23日),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治理行为。首先,因为稷县正在创建“绿色防控示范县”,只有应用大型植保机械,使用登记名录中的低毒高效农药,才能在降低农药使用量的情况下有效防治病虫害;其次,也因为相关部门“对农资零售店监管越来越严,农民很难买到高毒但高效的农药了”(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由此看来,无论是为了达到更好防治效果,还是为了完成创建任务,农业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都成为农民的最佳选择。


上述案例呈现了一个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技术应用困境,背后指向的则是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吊诡的是,长期以来,中国致力于通过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扩散实现技术为民所识、为民所用,结果却没有使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得到强化,反而使二者逐步脱节。农民与农业技术为何会脱节?这一过程又是如何实现的?这一结果又会如何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关系?围绕这些问题,本研究尝试通过对稷县农业技术下乡史的历时性考察,并以该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为案例,揭示这一过程背后的深层原因与运作机制。本文试图表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嵌入关系并不必然通过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而实现。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虽几经变迁,但农业技术始终能够通过不同方式嵌入乡土社会。然而,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随着农业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类型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农业技术与农民的距离也变得越来越远。


文献回顾与分析策略

在宏大的现代化话语体系中,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农业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节约劳动力和土地来突破自然禀赋的限制,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林毅夫,2008:145-146),推动农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舒尔茨,1987)。几个世纪以来,无论是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还是新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都对世界范围内的农业转型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陈义媛,2019a)。传统社会的农业技术不仅来自于政府的推广,更来自于农业生产者基于实践经验的改良,技术创新呈现多方交流的过程(罗杰斯,2002:122),农民以技术的发明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身份而存在;现代社会的农业生产则高度依赖科学技术,农业技术由专家研发,农业器具由专门的工业企业生产(珀金斯,1984:45),由此在农民与农业技术之间产生了“技术距离”(桑坤,2020)。但是,技术距离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农民与农业技术的脱节,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推动农业技术下乡的方式消弭这段“技术距离”。

(一)从“农业技术—乡土社会”到“农业技术—农民”的视角转换

围绕农业技术的落地与应用,目前已经出现了大量对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研究。农业技术推广旨在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等方式,将技术传授给农业生产者并引导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张仲威,1996)。新中国成立伊始,为实现包括农业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在内的“四个现代化”战略目标,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与技术推广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强制性变迁”机制认为,国家会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技术的变迁(林毅夫,2008)。无论是通过建立人民公社、推行合作化运动,还是建立以县为重心、以“中央—省—市—县—乡”为基础的“五级一员一户”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都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被严格推广到农业生产中(常利兵,2019)。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政府与分散农户对接困难问题在技术推广过程中日益显现,即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经过多次“收放”改革,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网破、线断、人散”的问题(黄季焜等,2009)。在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悬浮于乡村社会的情况下,农业技术如何实现下乡呢?有研究指出,国家力量隐退的背后是市场角色的逐渐崛起,商业性的农业技术推广力量在农业技术下乡中占据重要位置(冯小,2017)。各大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商和地方零售商为农民提供了丰富的商业性农业技术资源,既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具体生产资料的销售,也包括生产过程中技术难题的咨询解答。在这一时期,农业技术从公共物品转变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陈义媛,2021),农业技术通过农资商店农资捆绑销售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


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转型也开始驶入“快车道”,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崛起为农业技术下乡注入新兴力量。政府不断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在技术推广中的作用,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技术服务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技术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孔祥智等,2009;楼栋、孔祥智,2013)。从技术服务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为小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既是国家面对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的无奈之举,也是农业转型背景下国家因势利导、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能的创新举措。面对“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与农业从业人员兼业化、农业生产需求多元化的现实状况,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播种、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收割等技术服务,可以在维持家庭农业完整性的前提下(Igata,et al.,2008),方便小农户开展农业生产,降低劳动强度(韩启民,2015)。这不仅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农业要素配置方式(芦千文,2019),也是在“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下兼业农户的一种理性选择(黄宗智等,2012)。


综上所述,无论是技术推广还是技术服务,无论是技术获取的公益性还是技术服务的商业性,农业技术都能通过不同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现有研究其实都指向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较少关注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或者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等同于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默认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为既定事实;或者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隐匿起来,似乎只要把农业技术运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就意味着解决了农业技术应用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贺雪峰,2017)。本文则是强调,虽然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蕴含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中,但两者在组织形式、生产关系等方面存在本质不同,后者掩盖了技术应用过程中前者的变化,忽视了技术变迁对农民家庭生计、农民群体分化等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抽离出来单独分析。


近年来,部分研究已经开始关注隐藏在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关系背后的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从“技术创新扩散理论”和农业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看,技术变迁“不仅是一个技术事件,也是一个社会过程”(罗杰斯,2002:4),农业技术下乡不仅意味着将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更代表对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构。虽然农业技术表面上是“一个信号和一种手段”,却发挥着构建人与人关系的重要职能,进而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和一个新的经济体系”(孟德拉斯,1991:139;白馥兰,2017:7)。农民只有将技术内化为生产技能,通过亲身实践应用于生产过程,实现技术的在身性和在体化(艾约博,2016:233),才能实现技术世界与农民生活世界的深度融合(叶敬忠、王为径,2013),推动农业技术真正嵌入乡土社会。


另一方面,虽然技术服务供给的社会化与市场化仍然可以将农业技术应用于生产,但技术实践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实现技术应用,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不再成为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必要环节。从农业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技术服务的本质是一种隐蔽的农业资本化,遵循资本对农业进行改造、获取农业剩余并实现资本积累的逻辑。无论是通过技术进步破解资本侵入农业生产自然障碍的“曼-狄金森命题”(桑坤,2019),还是在技术加持下强化工业资本对农业领域渗透的“占取主义”和“替代主义”(Goodman,et al.,1987),都体现了资本对农业的改造和对小农户的排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目的并非帮助其掌握技术,而在于通过资本裹挟技术的方式从内部占取农民尽可能多甚至全部的农业剩余(陆自荣,2020),即农民被迫持续增加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现金投入以购买技术服务,最终导致家庭农业对资本的高度从属(严海蓉、陈义媛,2015),对“生产什么,用什么方式生产,都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张慧鹏,2016)。在具体实践中,“公司吃农户”“大农吃小农”等现象比比皆是(陈义媛,2016;陈航英,2019)。


我们发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强调从农民的生计模式(强舸,2013)、农民的内生动力(陈辉等,2016)、农民的社会文化系统(熊春文,2017;付伟,2020)等方面关注农业技术的应用过程。这些研究提醒我们,如果忽视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技术变迁或将进一步加剧农业资本化的进程。虽然上述研究关注了技术服务背后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的问题,但并未对形成机制展开充分研究。本文将从技术的知识性剥离和社会性剥离两方面分析这个问题。

(二)技术嵌入与技术剥离

技术的“社会形塑论”认为技术并不外在于社会系统,技术的内容渗透着社会的因素。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并不仅仅是技术本身的演变过程,更是一个经济、政治和社会过程,牵动着整体的社会(MacKenzie and Wajcman,1999)。事实上,任何技术都天然附着知识性和社会性,知识性体现了技术延伸人类认识、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增进了人们对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知识积累;社会性意味着技术得以产生、维系和发展必然嵌置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正因为如此,白馥兰(2017:207)才将技术视为社会—物质系统,既包括体系化的技能和设备,也指涉人力、理念和制度等要素。在她看来,技术不仅能生成客观实在的物品,也在构建相关联的社会关系,促进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在分析中国古代的农业技术发展时,白馥兰(2017)揭示了农业技术除了作为技术性存在之外的其余面向,比如提高农业产量、稳定政权、强化社会治理等社会意义。斯科特(2004)通过探究各类试图增进人类福祉的项目缘何走向失败的问题,凸显了寓于这一过程的技术正当性和社会收益之间的悖立。总之,技术服膺的是“技术—社会”双元逻辑,所凝结的知识性有助于技术获得正当性,而社会性是指技术嵌入微观具象的社会,遵从一定的社会运行规则。因此,在分析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将技术的知识性和社会性割裂开来,而需要看到技术背后的鲜活社会,挖掘技术与社会的链接机制。基于上述对技术的认识,我们尝试将“嵌入”的理论视角引入农业技术和社会系统的分析视野。


“嵌入”是本文借以分析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关系的核心概念,有研究借此概念来描述两个事物间相互衔接与互动的过程,或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状态(王名、张雪,2019)。作为来源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性概念,“嵌入”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波兰尼(2007)在《大转型》中对经济与社会关联性的阐述。波兰尼笔下的“嵌入”是指经济附属于社会的状态,强调经济活动对社会系统的“嵌入性”有赖以形成和维系的道德基础。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进一步从社会网视角研究经济行为背后的“嵌入性”问题,他认为经济行为紧密嵌入于社会关系结构,并将嵌入性划分为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两种类型。随着嵌入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情境的拓展,越来越多的研究将其应用于经验分析(王名、张雪,2019;陈蕾、姚兆余,2023),为深化农业技术和乡土社会的关系认识提供了重要视角。不过,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嵌入”的具体形态刻画,忽视了对嵌入背后的深层机理的剖析,同时也未重视引入“时间”变量捕捉不同时期农业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的具体形态变迁(桑坤,2019)。我们认为,农业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的具体形态呈现动态演变趋势,遵循的动力机制和生成的社会后果也不尽相同。受启发于有研究所揭示的“嵌入性”的多重维度(Zukin and Dimaggio,1990:1-36;陈蕾、姚兆余,2023)以及对技术双元逻辑的认知,本文结合稷县的实际情况和理想类型划分方法,将农业技术嵌入社会的表现形态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划分为组织嵌入、市场嵌入和资本嵌入。在经验分析部分,我们发现,农民在组织嵌入和市场嵌入两个阶段仍然掌握着农业技术应用的主导权,而在资本嵌入阶段,农业技术与农民出现脱节,产生了斯科特(2004)所关注的技术转移现象。


农业技术与农民脱节在本质上是一个技术转移和再分配的过程。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过程理论”聚焦工业领域,将生产过程视为“形塑工人的关键场域”(Burawoy,1985)。通过对“生产的隐秘之处”的探究,马克思(2004)指出,资本主义大工业把生产过程分解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形式,工人不再需要操作技术,只需要简单机械地重复即可完成工作。布雷弗曼(1978:105)对资本主义工厂的研究发现,资本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对整个劳动过程进行了“概念与执行”的分离,掌握整套生产技能的熟练工人被改造为只会简单工序的“局部工人”。斯科特和艾约博分别将技术转移和技术重组的概念引入农村社会分析。斯科特(2004:463)指出,国家的宏大项目在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农民所拥有的地方性知识与实践技术——“米提斯”被高度标准化和精确性的科学技术所替代。掌权者或项目规划人过分看重这些不尽适宜当地的技术和手段,导致大型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收效甚微。通过对四川夹江县手工造纸业变迁史的历时性考察,艾约博(2016:50)发现技术既具化在实践者的头脑和身体里,也嵌入于自然和人为的环境。技术可以被争夺、垄断,也可以被国家提取、收缴和重新分配,但是,由于其社会性本质,技术的提取与转移都难以彻底成功(艾约博,2016:16-19)。也就是说,技术所附着的社会性预示着它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基础而存在。王星和周重礼(2023)承袭并拓展了上述经典研究,通过讨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的技能重组问题,发现无论是鲜茶叶收购环节从人情互惠到正式契约,还是茶叶加工环节从传统制茶工艺到标准化制作流程,茶农的技能都被降级和替代。我们沿循上述研究的思路,进一步提出农民技能重组的实质上是在技术再分配过程中对技术的知识性、社会性进行剥离,从而导致农民与农业技术在身性的分离。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一方面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置于乡土社会的情境中进行分析,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方式的变化剖析技术嵌入乡土社会的不同类型;另一方面,本文还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中抽离出来,以呈现农业技术与农民脱节的表现形态及其形成机制。

研究对象与资料来源


本文的田野调查地点河北省稷县是华北地区的一个传统农业县,全县耕地总面积为32万亩,粮食作物常年播种面积约为43.6万亩,主要为“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的耕作制度。根据县志的相关记载,稷县的农耕历史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1949年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粮食稳产高产,为国家缴纳的商品粮多年名列全省第一,成为闻名全国的商品粮生产基地。1972年,稷县的小麦平均亩产“过黄河”(亩产达500斤),全年粮食平均产量“跨长江”(亩产达800斤),1976年,粮食亩产超过1000斤。改革开放后,由于近郊区位的优势,在中国科学院常山市农业现代化研究所等单位的支持下,稷县在1985年制订了城郊型农业的发展方案,向现代农业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以来,在新一轮国家力量的介入下,稷县的农业发展进入快速转型期。伴随着中央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农村输入资源,稷县陆续承接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综合整治等多个以平整土地、促进规模经营为目标的涉农项目。2014年,在稷县撤县设区改名为稷区后,随即提出了建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以科技园区为支撑的现代化农业体系,出台了多项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引导鼓励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截至2023年7月,稷县的土地流转总面积为17.1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57%,全县一半多的土地由300多家农业科技公司、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本文选取稷县作为案例,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其一,该案例为长时间考察国家、资本、技术和乡土社会、农民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个案基础,有助于从动态视角考察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农民的关系。虽然稷县只是华北地区一个普通的农业县,但其农业发展长期受中央政府、科研院所等多个主体的影响,从行政区划的调整到农业发展规划的转变,从传统农业的发展到农业转型的加速,每一次外部力量的介入都会带来农民与政府、资本、技术等关系的变化。正如上文所述,稷县从集体化时期就是国家重视的种粮基地,其经历的农业技术推广历程颇为完整地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样态及变迁,可作为观察国家、市场和资本等多重力量影响下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农民关系变化的一个窗口。其二,从农作物类型的代表性和重要性来看,稷县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为主。粮食安全是头等大事,所以,相较于对甘蔗、猕猴桃等经济作物生产技术的讨论(陈辉等,2016;梁栋、吴惠芳,2023),讨论粮食作物生产领域的农业技术变迁更具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三,从农业技术种类的选取来看,农作物生产的关键环节包括耕地、播种、收获、贯穿生长全过程的植物保护等,植保技术对作物生长期间的病虫害防治、农产品的品质提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机械化耕地、机械化播种、机械化收割等技术的相对成熟与应用的广泛性,以绿色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植保技术正在稷县大力推广,因此,本文将以稷县的植保技术推广项目为例,深入探讨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农民的关系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所说的“技术剥离”主要是通过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来呈现,但并不意味着农业生产的其他环节就不存在这一现象。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过程中耕、种、收环节的机械化起步较早,水平较高(焦长权、董磊明,2018),稷县在2017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第二批率先实现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2018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58.49万千瓦,主要粮食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100%。大量研究发现了耕、种、收环节所显露的技术与农民关系的变化: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和农机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农民对于耕地、播种、收割等农业生产性技术服务的购买已经成为常态(韩启民,2015;陈义媛,2019b;李虹韦、钟涨宝,2020)。相比而言,植保方面的机械化相对落后,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植保技术将成为仍由农民亲身掌握与应用的为数不多的农业技术之一。综上所述,本文将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案例展开深入分析,揭示寓于农业转型过程中农业技术与农民脱节现象背后的技术剥离机制。


本文的经验资料主要来自笔者2019年7—8月和2022年3—4月在河北省稷县的实地调研。笔者主要围绕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对该县及其所属乡镇的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合作社负责人、农资零售商、农民等对象进行深度访谈,并多次跟随政府工作人员下乡,通过参与观察的方式见证了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技术项目的实施过程。此外,笔者还查阅了地方县志、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以及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献和数字资料。


技术嵌入:农业技术

与乡土社会的关系变迁


在政府、科研院所和市场等外部因素的介入和影响下,稷县的农业技术推广、扩散的方式和供给主体都在不断变化。本部分从技术嵌入的视角出发,通过梳理分析1949年以来农业技术推广与扩散变迁的机制,呈现稷县在技术推广过程中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关系的动态演变,并重点探究技术在嵌入社会的不同模式时农民与技术的关系变化。


1949年以后,面对巨大的粮食生产压力和复杂的国际形势,国家确立了以技术促生产的农业发展思路。从1951年起,中央政府围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通过科层组织体系的建立打通技术推广与扩散的渠道,推动农业技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在乡土社会的扩散。在此背景下,稷县不仅成立了农业建设科、农业技术推广站等主管农业生产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门,还围绕技术推广形成了“县—社—村—队”垂直到底的四级农业科学网的整体格局。农民完全接受并积极应用自上而下推广的技术。


种子、化肥和农药都由政府分配,村里的农业队长和技术员教我们怎么使用,用多少量,用这个有什么好处,都给我们说得清清楚楚。农民CYH,访谈时间:2019年8月20日


在这一阶段,技术的推广与扩散遵从国家支配的逻辑,政府是唯一的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同时,这一时期政府推广的磷肥、氮磷混合肥等优质高效的农资产品与作物移栽技术、小麦绣病防治技术等农业技术都依托于农民的亲身实践应用于生产。由此可见,技术在实现了与乡土社会组织嵌入的同时,农民也实现了对于技术的习得、掌握,并内化为自身的农业生产技能。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不仅对农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更成为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深刻改变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运作机制。随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历经多轮“下放”与“上收”改革而遇到障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出现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乡镇农业技术员在乡里开工资,都是以乡里的中心工作为主,技术方面的工作只能抽空做做。农业局LRJ,访谈时间:2019年7月6日


在此背景下,农业技术推广日渐显现经营性的性质,以销售农资为主、提供技术咨询为辅的基层农资市场承担起农业技术推广的重任。基层农资市场因其便民性与固有的熟人关系而深受农民青睐,农民或根据作物生长节点定期到农资零售商店购买农资并进行技术咨询,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随时来让农资零售商“把脉看病”。这一阶段的政府统管力度松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功能不断弱化,市场力量逐渐在技术推广中占据主导地位,基层农资市场作为中坚力量促成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有机联结,推动农业技术依托农资零售商以市场嵌入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更为重要是,农民能够在农资零售商店购买农资的同时获得农资零售商提供的最新农业技术,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农业技术仍然与农民保持着紧密的在身性关系。


随着农业转型进入加速期,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稷县的发展壮大,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再次发生变化。在农业转型背景下,大力推动土地流转、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稷县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战略举措。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资零售商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规模主体的农资需求量较大,但不会从农资零售商处购买农资,而是直接对接厂家以获得最大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农资零售商店的数量因农资销售量的不断下降而逐年减少,尚在艰难维持经营的农资零售商的主要目的已经不在于赚取利润,而在于通过“仍然开着门”的形式将往年的“赊账往回收收”。


与此同时,2000年以来,面对农村税费改革导致的基层财政“空壳化”的状况,国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财政资金再分配制度(渠敬东,2012),即以项目的方式下拨专项资金,以解决基层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弱化的问题(陈家建,2013)。就农业发展而言,随着惠农项目的下乡,农业技术也以项目的方式加以推广。然而,当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制”的形式运作时,现代农业技术天然与资本结合,当地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植保方面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越来越多地转由资本雄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在这一阶段,农业技术嵌入社会的形态和机制由基层农资市场为主导向以资本为核心驱动力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大量资本投入形成的项目实施能力获得农业技术的推广项目,并通过作业服务的方式使项目落地,实现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资本嵌入。这时,农民不再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接受者和技术的实践者,而只是购买技术服务:“我们只负责掏钱,他们用什么农药、用多少量都无所谓,只要有效果就行”(农民XGY,访谈时间:2019年8月15日)。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阶段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嵌入不再依托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而实现。


总之,从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力量主导,到市场化改革时期的基层农资市场推动,再到农业转型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业技术分别以组织嵌入、市场嵌入、资本嵌入的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并应用于生产。从前两个阶段来看,虽然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从政府转变为农资零售商,技术推广的性质从公益性转变为商业性,农民获取技术的方式从无偿获得转变为有偿购买,但农业技术都能到农民手中,并通过农民的农事实践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农民也在实现对农业技术的习得与掌握的同时,仍能保有农业技术的使用主导权。当进入第三阶段,即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形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时,农业技术的运作机制被重构,农民更多通过现金购买的方式获得技术服务,习得并掌握具体的农业生产技术不再构成务农的充分条件,农业技术对于农民的在身性被解构。


技术剥离:农民与农业技术的脱节

及其生成机制


如前所述,随着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制”的形式进行运作,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本文接下来重点探究的问题是农业技术的使用主体如何从农民转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的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即哪些因素导致并持续维持着这种机制。

(一)农业技术的重新分配: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

从技术政治的角度来看,技术的发明和使用背后是一个政治过程(易莲媛,2019)。正如马格林(2001:274)所言,“技术的发明既是对控制的需要,也是针对效率的需要,有时追求控制多于追求效率”。马格林(2001)对于美国高科技农业以及第三世界绿色革命的研究和斯科特(2004)对农业科学简单化逻辑的论述都充分体现了以垄断、控制与简单化治理为特点的技术的政治性。中国的社会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也呈现了一个对“技能、知识、技术掌控的再分配”的过程,技术或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或从一线生产者转移到管理精英层(艾约博,2016:2)。在当下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中,通过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技术主体实现了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


“项目制”的运作依托科层体制,遵循国家“发包”、地方政府“打包”、村庄“抓包”的运作机制(折晓叶、陈婴婴,2011)。在田野调查中,笔者发现当地政府的技术推广项目越来越多地被“打包”给该县的一个农业科技公司——河北省蓝天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梦公司”),由该公司承接相关项目并完成技术推广任务。2014—2019年,蓝天梦公司陆续承接了2014年冬小麦“一喷三防”项目、2015年玉米中后期“一喷多效”项目、2019年小麦病虫害“一喷三防”项目等十余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项目。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同年依托公司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飞防服务中心与第一个农业飞防服务合作社。公司以“创新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为宗旨,致力于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的研发、生产,以及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截至2021年,该公司共有无人机300余架,年服务作业量超70万亩。那么,为何当地政府会将技术推广项目交给农业科技公司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呢?相关部门认为,具体的“技术从上到下,谁来操作?农民实力不够,人和技术之间就出现了断层。现在落到哪里?应该落到合作组织身上”(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事实上,在“项目制”背景下,政府遵循代理人的逻辑,寻找能够顺利实施项目并完成验收的代理人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


一方面,农民的分散经营与逐利性使政府与其对接困难重重。为实现绿色防控的任务,政府大力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并提倡降低农药用量,但无论如何引导,都难以实现这个目标。作为利益主体,完全卷入市场经济的农民需要价格低且见效快的农药,但低毒农药“见效慢、价格贵”,“对老百姓来说还不如买高毒的,虫子很快就死了”(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而且,部分农民为了强化用药效果,还会私自增加农药的使用量,“不仅使玉米中了药害,土壤中的农药残留对下一茬农作物也存在较大危害”(农业局WJF,访谈时间:2019年7月17日)。因此,在政府看来,农民是“非理性”用药主体,不仅使用落后的喷洒方式,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农药使用量还居高不下,与政府的绿色防控目标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化防治符合政府的治理需要。首先,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政府要求相关公司“主要遵循几个标准:技术要好,服务要好,再一个就是无人机的数量,要能够保证顺利完成项目”(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7月8日)。蓝天梦公司常年在当地作业的无人机近100架,1架无人机1天(按6—8小时计算)作业量可达500—800亩,承接政府的项目毫无压力。其次,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的方式更加契合政府完成任务的需要。面对上级部门提出的“使用低毒高效农药”与“三年降低6%的农药使用量”的要求,蓝天梦公司负责人表示,作业过程中所用农药符合政府的指导标准,而且只要使用无人机进行喷洒,农药使用量自然就会降低,因为“用飞机打除草剂,用药量必须降低30%以上,否则农作物就会中药害”(蓝天梦公司LCX,访谈时间:2019年7月24日)。总之,在政府看来,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既能节省大量人力,有效提升施药作业效率,快速高效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又能严格控制用药量,在满足绿色防控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同时,提升病虫害防治效果,保障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顺利验收。因此,蓝天梦公司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当地承接技术推广项目的最佳代理人。


在“项目制”的宏观背景下,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落地并完成上级验收,就将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交由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近些年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农口的项目资金很多,项目也得找人干,搞得好当然给人家”(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但对农民来说,这意味着农业生产过程中技术应用主导权的丧失。“以前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什么时候该施肥,什么时候该拔草,就下地去做。现在看到飞机在天上飞(喷洒农药),就给他们打个电话把我家的也喷了”(农民XGY,访谈时间:2019年8月15日)。看似自主性更强,但这背后隐含的是农民农业生产自主性的流失,这种情况在病虫害防治高峰期间体现得更为明显:“那两天大家都在用飞机,企业就让我等着,他也不拿我这五六亩地当回事”(农民LY,访谈时间:2019年8月25日)。如果说老一辈农民还能够根据自己的技术积累与丰富经验有效防治病虫害,那么当下的农民只能购买防治服务,因为错过最佳防治时间导致粮食减产减收,后果要由农民自己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任务的逻辑往往会导致项目执行结果与任务目标产生偏移(杨爱平、余雁鸿,2012;饶静,2017),政府的工作目标逐渐由技术推广转变为完成任务与项目检查验收,农民实际是否掌握或已经掌握多少技术不再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承接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仅在农业作业服务中获得农业生产的大量利润,也在现代农业技术中逐渐获得垄断地位。总之,在“项目制”的运作与实施下,资本进一步强化了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不需要也难以再掌握一整套完整的农业生产技术,而只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技术服务。就此而言,农业技术推广的项目运作促进了农业技术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

(二)技术的知识性剥离:专业知识取代实践知识

技术具有知识性,农业生产者也需要掌握农作物的种植、管理与收获的知识。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劳动者依据经验累积而成的实践知识开展生产活动,比如,造纸匠通过听觉根据流水声判断纸的水分是否被压出,通过嗅觉根据气味判断纸浆是否发酵(艾约博,2016:50),农民则更多是按照父辈传下来的经验与自己的“感觉”从事生产,就像斯科特笔下的“米提斯”一般,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危险和坎坷都是熟悉的”(孟德拉斯,1991:150)。从中国的农业发展历程来看,相比于对乡土性、地方性知识的关注,作为国家发展宏大叙事的农业现代化则更加重视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叶敬忠、王为径,2013)。农业技术下乡也呈现为一个传统技艺(techne)与科学学识(episteme)(马格林,2001:304)、“土”与“洋”博弈的过程(Schmalzer,2016:34)。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标准逐渐取代地方经验,标准化的生产技术逐渐取代以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农耕艺术,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也逐渐替代了农民所拥有的实践知识。

1.农民的实践技术的重构

农民的实践技术被重构,一是表现为用现代化植保设备淘汰农民的植保器具。2012年植保无人机在稷县出现初期就已经被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但大部分农民对其防治效果表示怀疑,多持观望态度。为了将飞防服务推广到全县,一方面,政府积极营造氛围,提升植保无人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13年,稷县政府在试验田召开河北省小麦“一喷三防”暨专业化统防统治现场会,“把所有能用的植保机械一字长蛇阵摆开,从原始工具到现在的机械,人背的、电动的、弥雾机、无人机,一项一项给他们介绍优缺点”(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会议现场不仅演示了植保无人机的实时作业过程,还比较了不同植保设备的参数性能和防治效率。这次现场会除了各级政府人员参加外,更是吸引了附近及过路的很多农民观看。“那次会议的教育意义太深了,我们用的喷雾器确实和飞机没法比”(农民LSP,访谈时间:2019年8月17日),这次活动对植保无人机在稷县的全面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免费服务的方式,强化植保无人机参与病虫害防治的示范效应:“我们找亲戚朋友,找村里低保户、五保户,给他们免费喷,做示范,让周边的人过来看”,并向使用者承诺,“效果不好不收钱,还给他们发赠品”(蓝天梦公司LCX,访谈时间:2019年7月24日)。这种做法进一步加快了植保无人机替代传统植保器具的速度。“用飞机打药很新奇,但觉着农药从上面洒下来都被风吹跑了,效果肯定不好。后来几个用了的人都说效果还不错”(农民LSW,访谈时间:2019年8月17日)。在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作为下,传统的植保器具逐渐在快捷、高效的植保无人机面前“败下阵来”,“飞机打药比自己扛喷雾器省时省力效果好”逐渐成为农民的普遍共识。


农民实践技术的重构还表现为将通俗的病虫害防治技术转化为专业的植保无人机操作技术。当应用植保无人机参与病虫害防治时,相对于具体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按照用药说明控制用量就行”,更为关键的是植保无人机的操作技术。植保无人机的操作具有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潜在危险源多、作业环境复杂多变等特点,因此,植保无人机对操作者(“飞手”)的技术要求非常高。首先,需要熟练掌握无人机的起飞、降落与平稳飞行等基本操作技能;其次,需要掌握喷幅设定、更换电池、机械保养等常用技能;再次,在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与地勤人员的密切配合,在什么地方拐弯、在什么地方返回等都需要根据地勤人员的指令和提醒操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根据温度、天气、地块等具体的作业环境合理设定作业路径、适度配置药液浓度、精准控制药液流量、灵活把握飞行高度与速度等,在既不损害农作物,又能最大效率地防治病虫害的情况下完成作业服务。


不是想飞多高就飞多高,想飞多低就飞多低,飞低了效果不见得好。你得看打什么作物,这都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验总结出来的。蓝天梦公司LHQ,访谈时间:2019年7月23日


可见,当飞防服务在稷县全面铺开后,农民不能也不再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细致观察防治病虫害,而只需要购买病虫害防治服务即可。在这种情况下,病虫害防治的用药品种、用药量、具体的防治操作均由飞手安排与实施,农民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已无用武之地。

2. 技术门槛的设置不断降低农民的技术可得性

首先,技术培训的门槛设置将农民排除在技术获得的范围外。政府部门的技术培训是农民获得农业技术的重要方式和主要渠道,在农业转型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技术培训提高了资格门槛,推动技术培训的主体从普通农民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2年以前,稷县政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的技术培训项目——“阳光工程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农民进行短期(4—7天)普及性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该项目每年的培训人数在1000人左右。而从2013年开始,农业技术培训项目的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任务和培训时长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详见表1)。培训从追求农业技术的大众普及转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有规定,就得找大户,种个三亩五亩的不算”(农业局LYL,访谈时间:2019年8月14)。技术推广策略由“广撒网”转向“集中捞鱼”,“之前‘撒辣椒面式’的培训起不到太大作用,现在政策变了,只针对大户,大户更重视技术,培训效果也更好”(农业局LRJ,访谈时间:2019年7月6日)。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技术下乡的社会基础与实践目标也开始转移:其一,技术推广的对象不再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农民,而是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二,培训目标从技术惠及广大农民转向完成上级指定的任务,产生了目标偏移。



国家每年都要下达培训任务,我们实在没办法,只能不断降低我们培训项目的实施级别,要不然完不成培训任务。农业局LXY,访谈时间:2019年7月12日


需要指出的是,稷县目前有21 000多个小农户仍在从事农业生产,而技术培训主体的变化将这一庞大的群体排除在农业技术习得的范围之外。


其次,飞防技术的门槛设置进一步加深了农民的技术鸿沟。蓝天梦公司采取分散经营、集中管理的模式,即个体出资购置公司研制生产的无人机,成为专业化飞防服务队的一员,公司负责购机者的技术培训与项目承接,并统一调度开展飞防技术服务。这意味着,只有购买该公司的设备,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培训,这无形中又提升了农民获取技术的门槛。新技术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出,成本颇高”,只有“富有的个体才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采纳创新”(罗杰斯,2002:253)。2017年,一架载重16公斤的植保无人机的裸机价格为3万元,自配10组电池的价格在4万元左右,加起来7万元左右的购机总价对普通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笔较大的开支,更意味着资金投入的开始。因为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仅3年时间,无人机载重量就从2014年的3公斤上升到2017年的16公斤,无人机的喷杆长度、旋翼数量等都在不断升级。“零件更新不及时,就和新机子没有竞争力,很快就被淘汰了”(购机者XL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2日)。为了提升作业效率和扩大作业面积以便尽快收回购机成本,购机者只能不断地投入资金,优化更新机械的零件配置。同时,购机者不仅要承担采用新技术的成本,还要承担技术失败的风险成本。一项新技术意味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创新者必须拥有一定的财富来弥补这种失败的损失”(罗杰斯,2002:253)。


我们给飞手进行技术培训,给他们找业务,但是谁打药谁负责,如果产生纠纷,需要他们自己处理。蓝天梦公司LCX,访谈时间:2019年7月24日


药液配置浓度过低导致防治效果差将由购机者负责为农户免费重喷,药液配置浓度过高、喷洒过程操作不当导致农作物中药害也是由购机者赔偿,在实践过程中,这类事件时有发生。新技术的采用与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紧密相关,高额的购机费用、无限的投入成本、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和难以预期的回报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缺乏资本的农民面对的是难以跨越“技术鸿沟”。


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农业转型的加速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农业技术获取层面的“去小农化”现象逐步显现。凭借资本雄厚的先天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制造并提高技术门槛,依托专业的技术服务和强大的作业能力,在为农民提供作业服务的同时,也在现代农业技术体系中获得了垄断地位。相较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资本拥有方面还是在技术掌握方面,普通农民都处于劣势:一方面,农民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实践知识逐渐被淘汰,另一方面,困囿于自身条件与现有技术培训体系,农民难以有效获得现代农业技术。专业知识取代实践知识所形成的农业技术知识体系重构的过程,也是一个农民的技术知识性被剥离的过程。

(三)技术的社会性剥离:经济关系覆盖社会关系

技术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技术不仅存在于自然和人为的环境中,更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因为生产者的“社会生活——从家庭生活到邻里关系——都围绕着技能及其再生产而进行”(艾约博,2016:50)。传统上,由于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的稀缺、农业生产活动的连续性,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技术的不可分性等因素,农户之间通常需要通过协作才能完成耕作、收割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前都是一起,后来用机子收割,我们几家也会选择一个时间一起收割,一起装小麦,谁家没有拖拉机,就帮忙把粮食运回去”(农民XGY,访谈时间:2019年8月15日)。这种基于农业生产实践形成的“乡土互助圈”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周荣,2007:101)。随着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的形式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农民对于技术服务的购买与应用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经济交易活动,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逐渐取代了乡土社会中农民与农民、农资零售商、个体机手等主体基于农业生产形成的互助合作关系。

1.以社会交换关系为本质的熟人服务体系逐渐瓦解

长期以来,稷县的农民基于家族、邻里等关系围绕劳动力与畜力的交换、水井的使用与维护等所采取的“换工”、“看青”(共同看守耕地)、“打更”(轮流看守农业收获物)、“搭套”(共用农业器具)(魏宏运、三谷孝,2012)等基于乡土共同体的合作关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业转型过程中,农业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关系并没有消失,基于人情关系、信任机制等建立的个体形式的熟人服务成为农民获取技术服务的优先选择(李俏等,2014;李虹韦、钟涨宝,2020)。由村庄内科技示范户、农资零售商等主体提供的个体形式的熟人服务仍处于以互惠合作为核心的乡土社会网络中,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服务双方本就互相熟识,互相信任,双方存在一种长期的赊欠关系,服务过程一般遵循先服务后结账的形式,即农业生产环节先由机手提供服务,等粮食等作物销售后再结算服务费用;其二,双方关系不限于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经济交易,不会随着技术服务交易的完成而终止,而是会延伸到日常生活中的互惠、合作等社会交换关系。

然而,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崛起和政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村庄内部熟人服务的空间不断被压缩。一方面,植保设备购置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向性扶持限制了熟人服务的发展空间。植保设备购置补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在2004年实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这项补贴具有普惠性质,“是敞开的,只要购买的机械在规定范围内就行,额度基本达到总价的30%”(农业局GSP,访谈时间:2019年7月29日);二是稷县为了打造能够承担全县植保作业任务的经营主体,由植保站专门申请针对于植保设备的购置补贴,这项补贴具有竞争性质,补贴发放主要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既有基础。


这个资金不可能都分给大家,没有带动作用。肯定是选发展好的,好上加好,从好到强。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


为实现“打造几家(组织)完全可以承担全县防控任务”的目的,这项补贴主要由全县为数不多的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详见表2),而村庄内个体形式的服务主体被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这不仅降低了熟人服务主体的发展积极性,也挤压了熟人服务主体的发展空间。



另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项目补贴也降低了熟人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上文谈及,政府遵循代理人的逻辑将技术推广项目交由具有完成项目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形式的服务主体被排除在外。更为关键的是,伴随着项目的实施,项目补贴进一步挤压了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以2020年稷县的小麦“一喷三防”项目为例,植保站根据实际情况与作业能力选择了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运作代理人。依据项目资金的分配要求,参与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的农户只需以8元/亩的价格获得飞防服务,其余10元由政府项目进行补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项目支持,农户获得飞防服务必须支付至少18元/亩的费用。面对较大力度的项目补贴,原本持怀疑、观望态度的农户也开始放弃熟人服务,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飞防服务,以社会交换关系为本质的熟人服务体系逐渐瓦解,技术服务的获得与应用过程更多沦为简单的经济交易行为。

2.以经济交换为核心的技术服务体系对农民的排斥

理论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技术服务体系仍然可以为农民提供服务,农民只需购买即可。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与农民只具有经济交换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及时有效回应农民的技术需求,甚至有排斥农民的现象。一方面,农民规模小而分散的土地特征与植保无人机的作业方式不相匹配。从无人机实施作业的客观效果来看,集中连片喷洒防治效果更好。2019年,蓝天梦公司完成的10万亩小麦作业项目中只有9亩小麦因为临近蔬菜大棚,“越冬蚜虫出来的早,……相同的药量下去效果不是很好”(蓝天梦公司LHQ,访谈时间:2019年7月23日),从而导致返工重喷,这种为分散农户提供的服务无形中会导致纠纷增加。从无人机的操作者来看,农户地块较小,无人机操作不仅麻烦,而且要求更高,“还没开始飞就要拐弯了,飞机刚上去就该下来了,用药、用水量都不好精准控制”(购机者XZP,访谈时间:2022年3月10日)。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地块分散、规模较小的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意愿比较低。


另外,在规模主体的技术需求面前,普通农民的技术需求被严重忽视。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规模主体和普通农民的技术需求往往集中在同一时间,在技术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优先选择向规模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我们都是长期的合作关系,沟通起来很方便,打药操作简单,效率很高。今天打这家明天打那家,来回车费都不够。蓝天梦公司LHQ,访谈时间:2019年7月23日


普通散户农民“没有办法,只能等着”,“等他们把那些大户都服务完,才能轮到(我们这些)小门小户”(农民DJP,访谈时间:2019年8月21日),这导致农民经常过了农时才能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影响土地的产出与农业收益。


总之,随着技术服务的普遍化,农民不再需要与其他农户合作,而只需要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就可以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全部任务,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互助合作正在丧失发挥功能的社会土壤。然而,当下的技术服务模式既不是植根于乡土社会的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也不是从乡土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个体形式的熟人服务,而是由外在于村庄社会体系的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在政府、资本等主体的共同作用下,以农民为核心的技术服务体系被打破,农民与其他主体以情感为纽带的互助合作转变为农民与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工具型交往,围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获得与技术应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逐渐被新的技术服务体系架空与消解。


结论与讨论



以河北省稷县为例,本文考察了农业技术推广与扩散的历史变迁,以及不同主体提供技术服务的运作机制。研究发现,自1949年以来,农业技术的推广历经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力量主导、市场化改革时期的基层农资市场推动、农业转型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三个阶段,农业技术分别以组织嵌入、市场嵌入、资本嵌入的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但是,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嵌入关系并不必然通过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而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政府依托科层组织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推广农业技术,还是借助农资零售商等市场主体通过“农资销售+咨询服务”的形式推动农业技术下乡,农民都能将农业技术内化为自身实践技能,通过农业技术的在身性和在体化实现农业技术对乡土社会的有机嵌入。当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的形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时,农业技术实施主体由农民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就与农业技术日渐脱节了。


农民与农业技术的脱节根源在于对农业技术的知识性剥离和社会性剥离。一方面,重构乡土社会的地方性实践知识提高了现代农业技术的获取门槛,实现了专业知识对农民的实践知识的替代;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械购置、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断挤压以互助互惠为核心的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使技术服务转变为单纯的经济行为,从而导致技术服务过程中经济关系对社会关系的覆盖。最终,无论是在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方面,还是在获得农业技术服务方面,农民都处于劣势地位。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这一事实已然发生。


“劳动过程理论”强调,技术的获得不仅是劳动者谋生的工具,更是劳动者对抗资本控制的武器(王星,2022)。随着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现象的出现,农民的农业生产自主性逐渐丧失,对资本的依附程度也不断加深。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必须应用一整套“技术包”:“你选了种子,就得用特效农药、特制化肥保证作物的生长,用专门的机械播种、收割,因为每一行每一垄的距离都是定好的”(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7月8日)。每购买一项技术服务,就意味着本来属于农民自身的一项技能又被资本占有,从而导致属于农民的一部分利益被资本攫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或退出自主性的农业生产,被改造为替代性极强的“标准农民”,或受雇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工人”,又或者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现金支出以购买各种技术服务,陷入“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伯恩坦,2011:40)。


本文强调的是,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的本质是一个技术转移和技术再分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依赖于对技术的知识性剥离和社会性剥离。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虽然农业技术的实践知识被专业知识取代,技术服务的社会关系被经济关系覆盖,但只要农业技术依然嵌入乡土社会,就必然围绕农业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展开。当下,稷县的农民正在通过实践智慧重构与农业技术相关联的社会关系:无论是农户之间通过乡土社会的关系网络自发地将细碎土地连成片以便于连续作业,还是在村委会的引导下实现再组织化,提升与服务组织的谈判能力,降低技术服务的组织成本,都是在不断强化农业技术的社会属性。毫无疑问,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农群体目前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中国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技术诚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专业化等特点的技术服务也理所当然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占绝大多数的小农群体的现代化。在现阶段,如何通过农民的合作与组织化实现小农户与技术服务的对接,重构以小农户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而实现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农业现代化,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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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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