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雯静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
宋丹丹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摘 要:当前,在市场及社会多方力量投身乡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农民与外部力量互动对接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越发凸显。本文将“农民主体性”界定为乡村建设项目中农民的参与意愿、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与责任意识,并经由芳林村“美丽乡村保护项目”的案例研究,探讨农民之间参差不齐的主体性的深层基础。本文提出,应建立一种村庄关系“圈层”中的“农民主体性”概念。“圈层”是农民定位项目与自身关系的基本视角,是农民行动合作的基础结构,也是农民以共同事业为己任的伦理动力源泉,而建立这种主体性则需要能够兼顾不同圈层利益且人品优良的关键人物的榜样带动。
中国乡村的现代化建设之路,是一个各种外部力量先后将现代化的要素和观念带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也是乡村自身的生产生活体系和社会文化传统对外力不断做出回应的过程。而在内外因素的互动中,农民相对于外部力量的主体位置逐渐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从梁漱溟(1989a:575)先生百年前发出“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感慨开始,中国的乡村建设便反复地面对着“农民不动”这一问题。历史上的乡村建设运动、土地改革运动、集体化运动和家庭联产制改革都以不同的方式对该问题做出了回应,并在探索中遭遇了传统与现代、个体与集体、统与分以及公与私之间的多重张力(严海蓉,2015;王春光,2018)。 “农民主体性”是基于上述理论意识而在当下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提出的重要议题。《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年)》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列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7)。学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民主体性”的概念,以之界定当前农民和农村在面对大量外部力量和外来资源输入时应该具有的理想状态,而这些从理论预设出发对“农民主体性”做出的界定又在广泛的乡村建设实践中被不断细化和修正。实践中的“农民主体性”的建设难题,为我们从农民视角理解该概念提供了一扇窗口。
“主体性”是一个从西方哲学发展来的理论概念,强调在从宗教的一体化绝对力量下解放出来后,人作为新的规范性源泉的独立地位(李卫朝、王维,2019)。这一理论渊源使“主体性”概念先天带有个体主义的色彩。受此影响,当中国学者在农村语境中引入“农民主体性”这一概念时,很多人都倾向于从农民个体的角度出发,将其界定为农民在外部力量倡导的乡村建设过程中所具有的“参与意愿”与“参与权利”。这是“农民主体性”的第一重意涵。在这一类观点中,“农民主体性”可以被细化为农民在村庄事务中的参与意愿、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胡志平、王婉颖,2023)以及主导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王春光,2018;张慧鹏,2022)。还有学者将之总结为经济方面清晰的产权、交易权和获益权以及政治方面的公民权和乡村治理权等(许伟,2019)。在这些学者看来,只要有足够的利益激励,乡村建设项目就能激发出农民的参与意愿。当前农村的主要问题是现代性的渗透和市场力量的冲击导致村庄“主体缺失”和“空心化”以及村民“赋权不足”和被迫“去能”。因此,要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增权赋能”,通过立法等方式将村庄中的经济、政治事务“法律化”“规范化”,使村民拥有在各项事务中的表达权和决策权。另外,还要通过保护农民的现有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协调资本与农民的关系来对农民“赋能”,使其具有行使各项权利的充分能力(王春光,2018;刘碧、王国敏,2019;陈晓莉、吴海燕,2019)。然而,这些学者也很快意识到,为分散的农民个体“增权赋能”并不足以完成乡村建设的目标,因为注入乡村的政策、项目和资金越增多就越需要由一个强有力的、多元共享利益的“共同体”来承接(王春光,2022)。但是,在当前市场化的冲击下,人口流动加速且边界日益开放的村庄却普遍遭遇了“去组织化”的困境。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结构的复杂化使村庄逐渐丧失了公共性与凝聚力(贺雪峰,2019;吴春宝,2022),村庄内生力量因无法有效整合秩序而陷入了“结构混乱”(董磊明等,2008)。在这个意义上,乡村建设真正需要的是一种“乡村主体性”(吴重庆、张慧鹏,2018)或曰“村社自主性”(董磊明、邹松,2020),即农民个体通过组织化而建立一种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从而在面对国家和市场等外部力量的介入时可以自我选择接受程度,合理扩展自身权益并有效完成对外的资源交互(黄心泓,2023)。这是“农民主体性”的第二重意涵。
伴随着第二重意涵产生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农民在当前的村庄环境中如何才能组织化并协调一致地行动?自这个问题开始,学者们的分歧便显现了出来,并产生了三类不同的理解。第一类理解是,农民组织化的关键是在农民与乡村建设项目及外部力量之间建立起利益关联,并协调好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只要利益激励充足且配置妥当,农民就能持续地协调一致行动(贺雪峰,2017;王春光,2022)。基于此,部分学者提出农民组织化的理想实现路径是依托土地集体权利的设置,再造一个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或可以“算平衡账”的“村社集体”( 刘祖云、张诚,2018;贺雪峰,2019)。与此类似,持第二类理解的学者也将组织化的希望寄托在村社集体之上,但他们看重的并不是村社的利益平衡能力,而是它对农民的教育改造能力。在这部分学者看来,农民组织化的最大障碍是农民“集体主义观念”或“公共意识”的缺失,他们缺少一种“我要组织”的历史主动性(仝志辉,2018;杨团等,2022;张慧鹏,2022)。因此,需要通过科学设置集体土地权利、重塑集体经济组织和再造村庄基层组织来打造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村社集体,并把村庄集体事务作为孵化和培养新型农民的学校,将农民打造为以“集体主体”为实践主体的社会群体(隋筱童,2019;杨团等,2021)。与这种“自上而下”改造农民的视角相对,持第三类理解的学者则更加关注农村与农民内生的合作传统(郭倩倩、王金水,2021)。他们认为,农村中基于人情、面子、伦理等本土资源自发组织的民间合作更具有组织化的潜力,应该经由这些民间合作将农村内部的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等要素紧密联结与整合。外部力量需要引导农民将合作的“圈子”逐步扩大,培育一种既扎根传统,又可以面向更大范围的合作精神和自主发展能力(吴重庆、陈奕山,2018;陈奕山、吴重庆,2021)。“组织化”无论是采取村社集体、专业合作社还是综合农协等形式都需要回答同一个问题,即众多结构分散、流动不居、利益多元的农民在何种意义上足以构成一个乡村建设中的独立“主体”?因为一旦进入实践语境,大家就会不约而同地发现,各类村庄组织往往都是由极少数具有完全“主体性”的核心成员和大量边缘成员组成,它们并未建立起一种可以普遍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并实现风险与责任共担的组织架构。对此,持负面态度的学者会将其称作合作组织的“变异”或者“精英俘获”(苑鹏,2013;温铁军,2013),持正面观点的学者则会认为村庄能人、新乡贤和城市归乡群体等构成了乡村建设的关键主体力量,因此要以“外发促内生”的机制孵化农村的在地人才,并由他们来勾连多元主体,中和乡村固有的人情伦理与外部的制度化建设(何慧丽,2014;刘祖云、姜姝,2019;龚丽兰、郑永君,2019)。由此,“农民主体性”的重点就转变成了少数特殊农民的“主体性”问题。这是“农民主体性”的第三重内涵。综观上述“农民主体性”的三重内涵可以发现,学界在讨论该问题时始终面对着“个体”与“组织”之间的衔接问题。强调农民组织化后的“乡村主体性”消解不了农民何以能够组织的个体动力问题,而强调少数精英的能力与品德又消解不了他们之所以能够号召组织边缘农民的社会结构性背景。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在“农民主体性”的概念体系中找到一个可以贯通“个体”与“组织”的结构性框架,进而逻辑一致地解释农民个体为什么愿意参与组织,又为什么在组织中主体性参差不齐以及建立在这种非均质主体性状态之上的组织发展何以可能等种种问题。
本文选择了一个以组织化方式建立“农民主体性”的村庄案例来讨论该概念的实践意涵。2017年,国内规划设计行业的龙头A公司在S省芳林村开启了一项长达6年的公益性村庄规划,即“美丽乡村保护项目”。在该项目中,由A公司派出的驻村大学生郭晓对接多方资源,引导村民以成立专业合作社和村庄公益组织的形式来修缮传统建筑、发展乡村产业和开展公益活动,以期最终达成全体村民“共同保护,共谋发展”的理念目标。该项目的成效非常突出,它保护性地开发了村庄中四幢传统建筑,建立了一个包含103户社员、持续运营超过5年且具有营收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成立了一个完全由村民义务运作的公益性组织。笔者先后于2022年和2023年在芳林村开展了长达25天的深度调研,访谈了32位“美丽乡村保护项目”的相关人士。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在芳林村项目落地的整个过程中,村民们的“主体性”始终处在一种高度参差不齐的状态。这种状态为A公司的村庄规划造成了很多困难,却难以被真正改变。因此本文试图去探究这种参差不齐的“农民主体性”的成因以及建立在这种主体性状态之上的村庄组织如何持续发展的问题。基于学界的已有研究和田野中的观察归纳,本文认为“农民主体性”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即农民在由外部力量倡导的乡村建设项目中的参与意愿、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与责任意识。首先,“参与意愿”是关乎农民是否入局的前提问题。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农民的入局意愿不完全取决于项目的利益激励,而取决于农民如何定义自身与项目的关系。影响这种关系认知的是一个村庄共识性的圈层结构视角。其次,入局后随之而来的是农民使用资源与发展项目的能力以及最重要的彼此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问题。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行动能力的核心不在于知识和技术上的赋能,而在于组织内部的合作,它必须克服成员之间的圈层关系所具有的那种封闭性。最后,村民对于组织和项目的“责任意识”是关乎他们能否应对突发风险并实现长续发展的关键。这种“责任意识”很难建立在一种普遍的“公共精神”之上,而是需要由关键人物合理处理圈层关系的榜样行动来激发出更多村民的伦理责任意识。概而言之,村庄“圈层”是农民理解外部力量与自身关系的基本视角,是他们行动合作的基础结构,也是他们以共同事业为己任的伦理动力源泉,因此应该建立一种基于村庄“圈层”结构的“农民主体性”概念。
外部力量在携带资源和项目进入村庄后,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村民是否愿意参与项目。如果用利益激励的逻辑来理解村民的参与意愿,那么外部力量的首要工作就是引入足够多的资源并建立一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样绝大多数村民自然就会被吸引到项目之中。然而,当A公司牵引着S省住建厅提供的财政资金进入芳林村,并以“不花村民一分钱”的公益性规划形式为其修缮闲置的老屋时,却遭受了意料之外的冷遇。A公司想要动员“全村人”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蓝图很快被证明是天方夜谭。按照A公司的规划,“美丽乡村保护项目”的首要任务是修缮好芳林村几幢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却被闲置的“大屋式”建筑,并使其得到再利用。这些建筑占地面积很大,一幢就涉及十余户乃至几十户同宗族住户的产权,因此修缮它们需要首先建立平台将房屋的产权集中流转。为了动员更多村民参与项目,A公司决定面向全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动员大屋的所有者将房屋产权入股,另一方面也邀请其他村民以土地或资金入股的形式成为社员。2017年末,A公司开展了第一波办社动员,在与芳林村村委对接后决定首先召开村民大会和小组大会,告知村民们成立合作社的消息。然而会议上,村民们对于公益性村庄规划和古建筑保护这些高大上用语出乎意料的冷淡。几个月过去了,愿意参与项目的仅有9个人,其中还有2位是村委干部。而且这9个人并不想按照A公司的意愿成立一个面向全村的合作社,而是希望合伙成立一个公司来运作该项目。这显然违背了A公司要带动全体村民共谋发展的初衷。因此,郭晓在2018年初正式驻村后面对的第一个难题不是帮助村民入股入社和建立起合作社的股权架构,而是说服仅有的9个积极分子放弃“办公司”的想法。为此,她使用了很多的“笨办法”,比如早上6点跟着他们去打扫卫生、帮他们下地干活、给他们带孩子,等等,以建立与这9个人的信任关系。最后,经过几个月的多方说服,这9个人终于同意了成立合作社的方案。而正是在这段磨合期中,郭晓意识到这9个积极分子并非凭空就对A公司的项目产生了兴趣,他们其实是被芳林村村委干部私下动员起的“发起人”。
合作社首先要有发起人,就是当地的一些在社会上啊,社会面有影响的那些人啊!……我们就在东河这一片,首先以就近的这些村民,比较有热心的呀,就组织他们。一个是平时在他们那个小的家族里面,比较亲近的这一块里面,他有话语权的。他有号召力,他能同意了,他们那一片,他那个家族那一块的人就都能跟上。(李明亮,芳林村村委主任)
原来,在郭晓驻村之前,村委干部还自行开展了一波办社动员。他们并没有直接面向全村展开工作,而是首先找到了一些村庄中的关键人物。A公司在对芳林村进行前期调研时看中了位于东河片区的李家草堂和李家大院两幢老屋子,因此村委的动员工作也首先在东河区展开。在9位“发起人”中,除2名村委干部,其余7位基本都是芳林村东河片区的重要人物,如小组组长、宗亲会会长和小家族主事人等。表1可以充分显示这9位发起人在芳林村的特殊位置。
基层干部深谙村庄运行的逻辑,知道只有以这些占据村庄节点位置的关键人物为桥梁,其他村民的入社工作才能顺利展开,而事实也验证了这一逻辑的正确性。在郭晓与9位发起人就成立“合作社”这一问题达成一致后,发起人开始广泛地动员其他村民入社。2018年2月,芳林村再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宣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次,消息发布仅仅半个月,东河区李家草堂的流转工作及其所在的草堂组村民的入社工作就全部完成了。如此迅速的动员全仰赖一个关键人物——9位发起人之一的李立平。芳林村是一个以李姓为大姓且宗族传统较为浓厚的山村。位于东河区的草堂组既是一个行政意义上的“小组”,又是一个血缘意义上的“小家族”。组内90%以上的村民同属李姓之下的一个房支,这些村民家里的婚丧大事都由同房支的人共同出力操办。李立平就是草堂组的组长和房支里最常主持家族大事的主事人。“我们这出去的人基本上都把房产给立平了。大部分由他做主”(李江,李家草堂所有者之一)。而且,李家草堂的7户老住户中有5户都是李立平至亲的兄弟叔伯,他们完全信任李立平的决策,甚至在入股房屋时都没有过问价钱,“我们按照什么心态给他们(合作社):我们老房子也没人住,你租就租吧,反正保持那房子不倒,上面不漏雨(就行),也没说要多少钱”(李江,李家草堂所有者之一)。李家草堂的成功流转展现了关键人物在动员中的重要作用。“农村的事情,还有政府的事情,协调工作是最难做的。农村有一句话就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家里家族的,人都有面子,你搞我就不给你面子,他搞我就给面子。你搞搞得好,他搞就搞不好,我不理会你”(张程正,合作社第二届常务理事)。“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形象地点出了在农村推进项目的基本逻辑。村民们的参与意愿不仅取决于项目内容,还取决于实施项目的具体的人。由郭晓提出的项目,再怎么高大上也只是空中楼阁,而由家族至亲提出的项目,自己不拿一分钱也可以参与。这表明村民需要以“人”为中介来定位自己与项目的关联。那么,“人”是在怎样的一种村庄社会结构中发挥这种动员作用的呢?本文接下来会用两个流转不顺利的老屋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二)动员的圈层结构基础
在与李家草堂相隔百米的李家大院,老屋流转和村民入社工作遭遇了极大困难。李家大院的住户与发起人就合作社定出的每间房每年50元的入股价格始终争持不下。
当时简直吵翻了天。他们(李家大院住户)就说你利用我家的老房子来挣钱,这我不同意。你们能给我多少钱?你一间房子每年要给我500、800。……他们就觉得把老房子流转过来后,你们能挣钱,他们是这么觉得的,“无利可图的事情你不会干”。……他宁愿(房子)放着、塌了,他说,“你不要动我的,我也不要租,我也不要入股”,你怎么搞呢?(李自财,9位发起人之一)
与李家草堂的住户不同,李家大院的住户尤其在意房屋流转的价格问题。他们不顾老屋年久失修的事实而提出了过高的要价,不达要求就宁愿房子倒塌也不支持工作。这在其他村民眼中完全就是“无理取闹”的“刁民”行为。
徐广鹏:李家大院的人就有点刁钻呀,就是有点不讲道理啊。你又怕好了别人,你又让它(老屋子)塌掉了,这不很难看吗?人家帮你修好了以后,还给你一点钱,你都不愿意,你说这个话是不是不讲道理呢?我就说这不就是叫无理取闹吗?
访谈人:那最后他们这个工作是怎么做通的呢?
徐广鹏:通过上面领导,村乡领导和合作社,还有家族关联嘛,就是你们俩是一家的嘛,你们俩关系很好嘛。你跟他讲,做工作说,“算了算了,这个东西你也不吃亏,是不是?把房子整好了,还给你那么多一年,你怎么不能干呢?”你讲了以后,他就觉得“唉呀,我今天是看你来了啊,我给你面子,我答应嘛!”都是通过关系的。
李自财和徐广鹏的表述中最值得玩味的地方在于,村民们决定是否入股一定是出于最基本的利益考量,但他们对于老屋子应该值多少钱、什么是自己的核心利益以及要在多大程度上争取自己利益的判断则是高度可变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在同样的房屋条件下,李家草堂的住户不在意流转价格,李家大院的住户却漫天要价的迥异现象。而影响村民利益考量的,正是徐广鹏所说的“关系”和“家族关联”,两幢老屋子的差异也正在于此。不同于李家草堂原本由少量近亲聚居的特征,李家大院不仅住户众多(31户),而且由于形成历史悠久,老住户之间的亲缘关系也已非常疏远。如果我们把李家草堂的住户看作一个同房支的小圈层,那么李家大院的住户就是由多个小圈层重叠交叉组成的大圈层,它包含了分属于不同房支和小组的村民。即使合作社9位发起人中有3位都是李家大院的重要人物也无法实现对所有住户的动员,因为他们的影响力不足以覆盖如此之大的村庄圈层。一旦一个小圈层的“锁”打不开,整个老屋的流转工作就会陷于停滞。比如,李家大院里的一位老支书就因与某些发起人的积怨而带头“敲金子”,利用他的威望号召部分住户反对合作社。最终,经历了半年多的反复说服和利益协调,李家大院的流转工作才勉强完成,但仍积攒下了很多遗留问题。另一个例子是与李家草堂相隔较远,位于芳林村西河片区的张家老院。“美丽乡村保护项目”虽然从东河区开始,但它的长远目标是将全村尽可能多的村民和资源整合进合作社,因此郭晓在办社之初也动员了几位东河区之外的小组长和党员能人,西河区金排组的组长张程正就是其中之一。张程正一直希望以自己为中介,将自家小组的村民和老屋也带入合作社:
张程正:我做了好长时间工作,见了好多人家,嘴皮都磨破了,都讲不好。
访谈人:他们为什么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啊?
张程正:他们讲这个合作社的方式啊,都是东河的合作社呀。
访谈人:他们为什么觉得是面向东河的合作社呢?
张程正:入股的大部分都是(东河)的,我上面(指西河区)入股的就是我一个人嘛,还有上岭的那一些嘛。他们不同意,他们觉得因为这是东河合作社,我们属于西河。他们就说要搞呢就西河搞一搞,他们自己搞一个合作社。
张程正是笔者在调查中遇到的少有的能够获得村民一致称赞的公正勤劳之人。他在新农村建设时期就曾多次完成复杂的组内搬迁动员工作,对村庄的各种人情逻辑也都谙熟于心。可就是这样一个德才兼备的关键人物,在此番动员中却接连碰壁。张家老院人并不按照芳林合作社的章程将其理解为一个面向全村的合作社,而是固执地将其称作“东河合作社”,因为在他们眼中,合作社主要发起人和社员的性质才真正决定着合作社的性质。张程正并非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因此西河人即使信任他,也并不认为他可以确保自己在一个东河人的组织中的利益。由这个例子可见,关键人物发挥“钥匙”作用的深层基础是村庄社会关系的圈层结构,共同事业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他们在小圈层内有足够的影响力,更需要他们能够扮演沟通不同圈层的桥梁角色。而西河人口中“东河合作社”的这个表述也展示了芳林村村民心目中的另一种圈层划分,即东河、西河、下洼和上岭人的分别。这个圈层比李家大院案例中的房支和小组圈层更大,因此圈层之间建立合作的难度也更大。而这才是不到10家住户的张家老院流转失败的根本原因。本文将芳林村的圈层关系简单凝练为图1。
“圈层”这个概念源自费孝通(2006:23)“差序格局”中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水波纹”。很多人会把“差序格局”理解为以个体为中心的、由亲密到疏远的社会关系网络(杨国枢,1992;黄光国,2004)。但另有学者指出,费老提出“差序格局”实质上是要描述一种宏观的社会结构(阎云翔,2006),因为他在提出该概念之后又进一步阐述了“差序格局”社会中的典型社群——“社会圈子”,并用之来表述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以氏族、邻里、街坊和村落为代表的“社会圈子”具有以某个或某几个人为中心、成员边界模糊且灵活变化的特点。不同的社会圈子又可以相互交叠成更大的社会圈子,并演化为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张江华,2010)。本文正是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使用“圈层”这一概念,用它来指代以自我为中心的亲疏关系网络在地域、行政、血缘和宗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在村民日积月累的互动中,共同堆叠成村庄中相对稳定的结构。受这种结构影响,村民们会共享一套相似的圈层划分逻辑和对应的行动方式,并因此产生大相径庭的入社意愿。回顾本节,本文认为造成芳林村入社难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合作社所要落脚的并非是一个扁平的、由均质个体组成的村庄,村民们不会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来理解它,而是会站在自身以及合作社发起人分别所处的圈层位置来具体地理解合作社的性质。因此,他们的参与意愿必然是因人而异、参差不齐的。在这一前提下,村落中关键人物的作用就在于,他们可以运用自身在圈层节点位置上的人情和面子等资源,拉近其他村民与合作社的距离,最终成为动员各个小圈层的那把“钥匙”。
村民入局和老屋子流转使芳林村的“美丽乡村保护项目”迈出了第一步,但是成为社员是否就意味着建立起了“主体性”呢?现实情况是,真正在芳林合作社中参与经营事务的社员为数很少,大量边缘社员只是将少量的资金、资产投入合作社以表示对村庄事业的支持。他们认为自己就像“买了一笔彩票”,能拿分红是好事,拿不了分红甚至亏了本金也没有关系。另外,实际经营合作社的理事团队内部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理事们在上任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就遭遇了换届。经由这次换届可以看到,建立在村庄圈层结构上的社会组织要想建立起成员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有多困难。 芳林合作社的社员架构分为主导经营事务的三位常务理事(包含一位理事长)、协商进行日常决策的理事会(包含常务理事)、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以及通过社员大会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的普通社员。芳林合作社的第一届理事和监事班子均由成立阶段的9位发起人组成。其中,主管经营事务的三位常务理事李明启、李立平和李国文都是东河人。他们在郭晓的带领下发展起了青茶种植加工项目和“李家草堂”的民宿餐饮项目。郭晓全程辅助三位常务理事建立合作社分工管理的制度架构,教给他们销售和服务的技能知识,还利用A公司的渠道为合作社做宣传、拉生意。可尽管如此,合作社也没有产生理想的效益。在未参与实际经营的边缘社员们看来,合作社没有效益的主要原因是东河区的李家人垄断了合作社的经营并导致了公产的流失。换届之前的时候算账,钱亏完了,对吧?那就不行,那我们就反对了,我说你们没有能力你就不要上来。我在会上就说了几句李立平,我说你们都姓李的,我说周边的不姓李,除了你们李家几个人能搞的话,别人不能搞的吗?这个要选一个有能力的人来搞。他们李家人就冲我。他们就讲,“我们搞不好,那你许友华搞!”(许友华,上岭区社员)
芳林合作社的主要盈利点是青茶的加工销售和“李家草堂”的住宿餐饮,这两个项目都需要一些零散用工。在第一届理事经营期间,这些用工几乎全被东河区的村民垄断了。“他们不准外面的(东河区之外的人)来弄茶叶。‘这是我家门口的活,家门口的钱,只有我能挣,别人不要来挣’。…… 她们包茶的来了就说,我是合作社社员的妈妈,我是合作社社员的老婆”(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几位东河区的理事在招工时会自然地把熟悉的“本地人”“本家人”作为首选。在他们的关系带动下,东河区的其他普通社员获得了行动上的主动性,并产生了合作社理应首先保证东河人务工的权利意识。值得注意的是,东河人的权利意识并不来自于他们的“社员”身份,而是源于自己是“社员的妈妈”“社员的老婆”这样一种关系性的身份认知。因此,他们在工作时总是非常随意,来去自由且爱磨洋工。东河人对于合作社的“公产”也没有概念,餐厅做好了饭,谁家都可以来吃一口。一个茶房配了6把钥匙,很多人都能拿茶叶去卖,却不一定将钱转入合作社公账。正是这样一种“东河人内部经营”的方式导致芳林合作社难以产生很好的效益。然而,当笔者访谈那些实际参与经营的东河区理事和村民时,却得到了有关合作社效益不佳的另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将矛盾焦点引向了三位主管业务的常务理事。首先,自荐成为合作社理事长的李明启并不是一个能够服众的人,“不说他无恶不作,他至少是什么事情都干过。年轻的时候名声太差太差,是个不务正业的人”(李自财,合作社理事)。他最初能够成为合作社发起人之一也仅仅是因为态度积极。相对而言,另两位常务理事东河小学前校长李国文和草堂组组长李立平,才是东河区比较有能力和威望的人物。然而,二人的名声很快就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微妙转变。李国文因一次决策失误使合作社陷入了官司,可他并没有选择承担责任,而是迅速退出了经营,到广东投奔自己的儿子。他的这一举动让东河的社员们大失所望。另一位常务理事李立平在合作社的经营时间最久,付出心力也最多,可很多东河区的社员并不认可他的人品,因为大家眼明心亮地看到他的付出中带有过强的私心。“立平干合作社就是有利益可图呀。开始郭晓她们在他家那儿住,所有的建设,那个沙石的材料,或者说外面搞的东西,都是他一手操办的。他有利益啊。……他思想的境界不高知道吧?就直接讲,他是有点自私的那种人”(徐广鹏,合作社理事)。原本在办社动员时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人物在经营过程中一个个丧失了威信,甚至在东河区内部都不能服众,由此,理事团队的换届成了大势所趋。 一直在芳林合作社扮演辅助角色的郭晓和村委干部明确意识到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当社员们的不满积攒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便开始物色更适合的常务理事人选。在芳林村另一个老屋流转项目中,上岭区的社员郑治成帮助村委完成了棘手的协调工作,并展现了自己常年在外做生意锻炼出来的经营才能。于是在2019年的换届大会上,郑治成被提名为理事候选人之一。郭晓还提名了常年在村里做毛竹生意的妇女李秀华来主管李家草堂的住宿餐饮。最后,经过社员的民主选举,郑治成、李秀华和张程正三人组成了芳林合作社新一届的常务理事班子。有意思的是,这三位新的常务理事无一来自东河区。郑治成刚上任时,东河区的很多村民甚至都不认识这位上岭区的理事长。可就是这样三个非东河人却让芳林合作社连续两年大额盈利,并于2021年第一次实现给社员分红的目标。当笔者追问新一届常务理事的成功经验时,他们将功劳归于对合作社的制度化改革。三位常务理事上任后严格实行分工负责制,各自分管民宿餐饮、农业种植和外务接待,每月赚取固定工资并在年末享受超额业绩分红。同时,合作社严格规范公账收支流程,聘请了专业会计审计账目。在问题最大的用工方面,郑治成明确表示对社员一视同仁,按能力选人,按工定酬,不看人情面子。茶叶加工不再像原来那样按天结算固定工资,而是按件记工,以此督促工人的速度和质量。郑治成还要求主管农业的张程正不再找东河区经常磨洋工的女工来包茶叶。这一系列的制度化改革引起了东河区村民的不满,他们在一次合作社接到大订单后集体罢工。旁边几个包茶的老手就集体罢工,我们订了一批十多万的单子没人干。我说没事,你们不干是吧,我就叫程正叔到他家上面(西河)去找人,这(草堂)旁边的人不要用,一个都不要用。我讲不能让你几个人给我捆死,我肯定要阻止他们。只要是芳林村的人都能干,为什么不能干?不是社员也能干,他活干得好,我就用他,谁干得好用谁。(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
除了明面上的罢工,暗地里使绊子的人也不少。合作社“家门口”的东河人时不时就会来草堂附近吵吵闹闹、乱丢垃圾,或者往合作社的水管里插竹签、堵下水。原本在合作社最有积极性的东河人一下子就站到了合作社的对立面。由此看来,将社员一视同仁的制度化改革似乎并没有解决经营问题,反而激化了常务理事与东河人之间的矛盾。然而,东河人的敌对状况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郑治成主动出面与几个东河区的刺头进行了多次深谈,最终消除了他们的敌意。“我这人有个长处,就是跟任何一个人聊10分钟,我就能掌握到你的心里在想什么。我跟他们说的都是,‘你看我的表现,看我的成绩就行’”(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那么,郑治成想让东河人看到的表现究竟指什么呢?第一年上(任)的时候,我别的什么事都不干,就管合作社。自己的事都不干。每天早上上班,晚上回去,我一个人住在山上老房子里面,这里开车上去5里路,每天都这样,我不住合作社(民宿)一个晚上,因为你要做个表率啊。我老婆去年在这里住宿,开了个房间,我都当着秀华(主管民宿的常务理事)的面付了钱的。我拿瓶水都要付钱。(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
从郑治成的这段话来看,新一届理事班子的制度化改革既约束了合作社的普通社员,更约束了理事们自己。只有他们更严格地按规章办事并做出表率,制度化改革的公信力才能建立起来,社员们也才能理解常务理事进行改革的用心并不是针对东河人,而是为了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而言,制度化改革本质上只是常务理事日常经营行为的一部分,真正改变东河人态度的是他们对常务理事经营行为背后的用心的理解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对常务理事人格的判断。“郑治成就是讲话有点冲,但是呢,比较公正,处理问题也很可以”(徐广鹏,合作社理事)。“张程正呢,那真是个好同志,那个人呢,实实在在的”(李自财,合作社理事)。这些见诸人心的判断才是让三位常务理事被东河人接纳的真正原因。统观芳林合作社的这次新旧换届,我们再次看到了不同社员在“主体性”上的巨大差异,他们的行动积极性与协作能力依然受到了村庄圈层结构的深刻影响。具体而言,“圈层”带有一定的封闭性质,一个圈层内的人总是具备某种封闭性的资格或名分,这导致了一种“内聚与内耗”“团结与冲突”同在的矛盾心理与行为取向(周建国,2002)。合作社经营初期在用人上的封闭性与随意性正是根植于圈层的这种特性。而且圈层的集体人格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其圈子中心个体的人格,一旦这个中心人物道德有缺,圈层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就会大打折扣(张江华,2010)。而另一方面,外圈层的人是可以通过取得那种资格或名分来进入内圈层的(廉如鉴,2010)。例如,新上任的常务理事并不能改变东河人区分内外的处事逻辑,却可以通过更坦诚的交往姿态和更严格的自我要求来拉近二者之间的圈层距离,重新激发东河人因换届而弱化的“主体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成为了最适合发展村庄共同事业的能人。
2019年换届之后,芳林合作社进入了较为理想的自主运营状态,并凭借着逐渐打响名声的餐饮水平和稳步发展的青茶种植成了S省的标杆合作社。芳林村的几幢老屋子也基本完成了修缮并投入使用。在这一新的阶段,芳林村“美丽乡村保护项目”的重点变成了对既有成果的维持和提升,即让合作社保持发展势头,让老屋子得到持续的维护与管理。因此,村民们不仅需要参与合作事务,更要分担项目长期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责任。此时,要想长效维持村民身上的发展主体性,便不能只靠利益激励和关系牵引而生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而要培育出一种主体责任意识。正是在这一目标上,芳林村的项目遭遇了极大的困难。“美丽乡村保护项目”在发展到后期时的主要任务包括:运营维护已经修缮好的老屋子,同时继续发展好合作社的盈利产业。其中,前一项任务因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具有非常强的公益性质。在A公司的设想中,芳林村需要建立起一支公益性力量来承担起保护老屋和团结村庄的主体责任。于是,郭晓从2019年就开始布局对村庄妇女的动员,频繁地组织妇女活动,想要将她们从项目初期的“探头”状态中牵引出来。在一起跳广场舞、包饺子和唱地方戏的过程中,郭晓和妇女们建立起了亲密的关系。大家非常喜欢这个邻家闺女一样的大学生,因而总是热情地响应她的各种号召。于是在2020年,郭晓引导以李秀华为领头的几十位妇女成立了“林间人”公益组织,并挂靠于芳林合作社,负责运营面向留守人群的“芳林礼堂”、面向老人的郑家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和面向妇女的广场舞与地方戏文化活动。然而,到了2022年,当郭晓逐步撤出芳林村,不再实际管理“林间人”组织并为之提供直接支持后,秘书长李秀华迅速感受到了工作的吃力。郑家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建成后,李秀华带领妇女们在那里举办了一次重阳节敬老活动,可就是这么一件有益村庄的公益活动却把她弄得焦头烂额。
搞活动那天,我跟我老公就像给我家干活一样,搞那个车子一上去、一下去地拉人呀。结果大家搞得就像帮我家干活一样,所以那一次又累、又生气。那些公益的东西,对吧,大家参与进来就觉得好像我家的事。叫他们去还要看(面子),叫这个去也看面子,叫那个去还要看面子,就像是帮我的忙。(李秀华,“林间人”秘书长)
“林间人”的公益性在村民心中很难成立,所谓的公益活动在他们眼中就只是“李秀华家的事”,而他们的态度也只取决于“李秀华”这个人是谁、是个什么样的人以及与自己是什么关系。因此,本应由全村人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却总需要经由李秀华的私人关系才能完成。活动一多,即使李秀华再支持郭晓的工作也难免会心生退意。那么,作为营利性主体的芳林合作社能否分担一部分“林间人”的公共责任呢?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芳林合作社的理事社员对那些被赋予合作社的公益目标非常拒斥。例如,入股到合作社的李家大院被A公司开发为了非营利的民间艺术展览馆,并由合作社承担管理职责,很多社员对此无法接受。
你说这个(李家大院)和合作社有什么关系对吧?我在这里搞经营搞发展啊,你(李家大院)也带不动我合作社。我们内部都说我们合作社上了当。……现在有问题他(李家大院住户)就找你合作社,这个修缮方案和合作社一点关系都没有。你说这个事情冤不冤?(李自财,合作社理事)
又比如,合作社理事对“林间人”公益组织的普遍态度是,“那个妇女搞的‘林间人’,我个人的意见是和合作社分开。你像‘林间人’跳舞那个电费都是合作社付的,我凭什么?你‘林间人’为我合作社做了什么益处?”(徐广鹏,合作社理事)当A公司试图用“公益性”来激发人们的责任意识时,无论是普通村民还是深度参与项目的理事团队都难以由衷认同。过于空泛的公共责任反而会使他们将共同事业推而远之,看不到自己与之的切身关联。所谓的“公共责任”最后总是会演变为某几个人的个人义务。不仅公益性质的事务如此,芳林合作社的盈利产业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在连续两年盈利后,合作社于2022年出现了一次营业额的大幅下滑,主要原因之一是合作社餐饮的招牌厨师刘云莲因突发脑溢血而中断了工作。刘云莲离岗期间,主管民宿餐饮的李秀华多次寻找厨师来填补空缺,并且额外承担了许多厨房的工作。于是在年末,李秀华要求合作社在基础工资之外另给自己发一个红包。但她没有料到自己认为非常合理的诉求却遭到了理事会成员的强烈反对。
李秀华:我的意思是你总要补贴我一点(红包)吧,这样我的心下也热乎些。
李得胜:为什么他们(理事成员)不能给你一个肯定的答复呢?是因为前面的协议里面有这么一条,如果说你盈利超过了10万以外,今年奖励你5万、6万也没有人讲你什么话,这是你劳动付出的。但是去年合作社折了本,如果再说要补助给你多少的话呢,必须要通过大会(社员大会)!
李秀华:这个事情不管是不是大会上我估计都能通过。
徐广鹏:那是你一个人烧的饭还是找人烧的?
李秀华:是找人烧的,但是后面都是我在操心的!
徐广鹏:但是那也不是你多干了诶!
李秀华:是我操心的!是我搞菜的啊。
徐广鹏:(音量提升)那就是你该操心的!你是合作社的理事啊,你是负责餐饮的人啊!
李秀华:要是那样的话,以后我就不那样操心了,我(以后)也不会天天来(合作社)。(合作社某次理事会议)
在这段争论中,李秀华与其他理事的核心分歧在于她在更换厨师的过程中多付出的心力是否属于一个分管餐饮的常务理事的份内之事。理事们认为李秀华的付出都是她的职责所在,可正是这种“理所应当”的看法却让李秀华寒了心。在与笔者的交谈中,李秀华多次表示自己真正要的并不是一个几千块的红包,而是一个让自己“心下热乎点”的慰藉,是社员们对自己付出的认可。合作社毕竟是所有社员的共同事业,可社员们却将公共责任视作了常务理事的个人职责并对他们提出了过高的要求。由此李秀华才会寒心,才会理直气壮地说出“以后我就不那样操心了”这句话。芳林村的上述公益困境和合作社的经营矛盾都反映出一个问题:村民们在共同事业中的“主体性”很难直接建立在一种抽象的“公共责任”之上,他们难以一丝不苟地按照某种职责规定行动,更不会纯粹为了空泛的“村庄公益”“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而牺牲自我,无私作为。村民们在决定某件事是否要做和判断怎样做才算尽职尽责时,往往都要看这些事所牵涉到的其他人的态度、作为以及这些人与自身的伦理关联。村民们的付出难以建立在公共责任意识之上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一种对“责任”的理解,相反,在实践中,村民们对一个人是否负责任的判断是非常具有共识性的。这表明村庄存在着一套与“公共责任”不同的责任观,本文认为其实质是一种基于圈层关系的“伦理责任”。芳林合作社在2022年的效益滑坡后还出现了一场有关外包合作社产业的论争,正是这场论争显露出了理事会内部的派别分歧。论争起源于以李立平为首的几位李姓理事想将合作社承包给社员私人经营,认为如此一来,合作社就可以每年获得固定的承包金,不会再出现效益亏损的情况。然而郑治成却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合作社一旦承包就将彻底变成空头招牌,再也不是真正意义上属于全体社员的合作社。表面上看,这场论争只是有关经营路线的分歧,但社员们实际上对某些理事的主张背后的“别有用心”心知肚明。“就是李立平自己想包合作社嘛!……22年疫情那么厉害,生意那么差,餐饮住宿都有30万营业额,这个30万要到个人头上,你能赚多少呢?起码一半能赚到吧。他自己烧饭,再把厨师工资一去掉,能赚多少钱?”(徐广鹏,合作社理事)如果合作社的茶叶和民宿项目都由李立平私人承包,那么它就将真正变成在“李家人”这个小圈层内部经营的合作社,这才是李姓理事提出承包的真正用意。事实上,他们早在2019年退出核心经营团队后就只重视对本家人的责任了。当李家草堂的两位老住户与合作社闹出房屋纠纷时,李立平甚至不愿意为合作社沟通协调,反而站在本家人的立场上对合作社施压。那站在另一派立场上的郑治成为什么反对承包呢?从利益角度而言,无论合作社是否承包,郑治成始终都是合作社的理事长且工资照拿,甚至还能有更充裕的时间去经营自己的私人事业。也就是说,承包并不会损害他的个人利益,可郑治成却不愿意这么做。
合作社不管是盈利是亏损,那我们自己在经营的,社员都信任我们,所以叫我们来管理这个东西。现在我们自己拍拍手不管理了,那要我们干嘛?全部都包给人家了,那不就是你空掉了嘛。前几年(合作社)在外面做的那个营销工作,还有那个广告什么的,有什么用?……凭良心讲,合作社有80%的人还是支持我的。包括领导、郭晓那边都还支持我的,他们要都不支持我,我肯定是不搞的,搞那也没意思啊。这合作社承不承包,我也得为郭晓考虑,我必须支持郭晓,只要我在村子里一天我就支持她一天。其实我表面上有时候跟她吵架、跟她杠,但是内心还是支持她的。(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
分析这段话的含义可知,郑治成并非因为自己的理事长身份而要去承担保留合作社的责任,他真正在意的是郭晓为合作社付出的心血,是村委领导给予自己的支持和“80%的社员”的信任。概言之,要对这些人负责的想法才是郑治成阻止承包的原动力。首先,郑治成反复提及自己“必须支持郭晓”。自2019年担任理事长起,他与郭晓就成了忘年交,他与村民们对郭晓的人格评价极高。
她这个智商、情商,跟那个很小的一个身材是不匹配的。她这个人从我的眼光来看,是很了不起的小女孩子。她在村子里面待这么长时间是不容易的,她跟老年人讲老年话,跟小孩讲小孩话,跟小孩打得一片火热的,对不对?跟我们能讲上道理的,这种人很少很少有的。(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
他们有的人就不愿意付出。我说你是哪儿的人?你是芳林本地人!你想想郭晓她们,这些博士硕士的大学生过来,吃自己的,所有东西都要出钱,那他们脑子有问题,来帮你做工作做公益?(许友华,合作社社员)
在芳林村,郭晓是最具有公益精神和人格魅力的标杆,是激励村民为自己村庄做贡献的榜样人物。与村民在多年朝夕相处中建立起的信任使她早已成为芳林村的一个圈层核心,很多人都要听她的意见、看她的面子。郑治成也真心将她视做自己人,只要是郭晓提出的项目他都一定支持,因此自然不会让她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其次,郑治成更大的责任感来自于“80%的社员”对自己的信任。这种责任感是在他经营合作社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事实上,郑治成最开始决定上任更多是出于个人的考虑。他的父母在2019年接连生了重病,需要人贴身照顾,而合作社在这时刚好为他提供了在村里工作的机会。同时,郑家老院项目此时已进入了最关键的利益协调阶段,成为理事长还可以增加郑家人在合作社的话语权。于是,抱着照顾父母和建好郑家老院,并顺便为芳林村做点奉献的心态,郑治成担任了两年的理事长。
以前的自私是前两年我接手合作社的时候,我是想着我老爸老妈在家里,方便照顾他们。后来我老爸老妈也去世了,(村民们都想)“人家郑理事长老爸老妈去了,今年不会干了”,都是这么想的。2021年我是确实不想干了,我也在大会上辞职,但是就没有第二个人选,人家说都要我干,都没有投票的,直接举手表决,全票都要我干。人家要我干,我想不干也不好意思。(郑治成,合作社第二届理事长)
郑治成把自己出任理事长的决定说成是“自私”,但其他村民显然不这么理解,他们反而认为郑治成在父母去世后有要退任的打算才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在村民眼中,人为自己考虑和为家庭考虑并不一定就是自私。郑治成和李立平同为小家族的主事人,都承担着对家族的伦理责任,可两人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他们在家族小圈层与更大的村庄圈层之间发挥着完全不同的中介作用。郑治成更能妥善处理家族、合作社、A公司与村委几者间的关系,在兼顾小家和小圈层利益的同时又能将目光向外敞开,承担起对更大圈层的伦理责任。社员们虽不参与经营,却都能将不同人的行为用心看得分明,“80%社员”对郑治成的信任正是源自于此,也是这种信任让郑治成不好意思不连任,更不好意思撒手让合作社承包出去。从芳林村在发展中遇到的“责任”难题可以看到,即使是核心的理事群体内部也存在着主体性的差异,因为他们对项目的责任意识并非来源于某种抽象的“公共精神”,而是来源于由每个人延伸出去的圈层关系。“圈层”不只是一个区分亲疏远近的关系结构,更是一个区分行动方式的伦理结构。“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梁漱溟,1987:78)。每个人有自己的一个伦理圈层,同时亦认可他人有一个与己不同的伦理圈层,人人各有其私才是彼此理解和彼此合作的基础。因此在“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中,人们形成的习惯是“伦理情厚”而非“讲究公德”(梁漱溟,1989b)。在这个意义上,A公司项目成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它用“公益性规划”的形式给村民灌输了一种公共精神,而应归功于郭晓在芳林村的伦理性嵌入,她与村民的真心相处使她成了圈层关系的重要一环。正因为有郭晓这个榜样,村民们才更易被激发出在“美丽乡村保护项目”中付出心血和承担责任的深层动力。
芳林村“美丽乡村保护项目”的历程及其在各阶段遭遇的难题,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理解“农民主体性”概念的现实窗口。本文在开篇将“农民主体性”定义为农民在由外部力量倡导的乡村建设项目中的参与意愿、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与责任意识。通过芳林村的案例我们发现:首先,农民的参与意愿并不完全出于某种利益激励,面对不同的动员者,他们的利益计算方式可能截然不同。其次,并不是建立起一个制度架构清晰和利益分配明确的村庄组织,农民就可以在其中协调一致地行动。组织行动能力的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亲疏关系不同且内外有别的成员之间的合作问题。最后,农民的责任意识很难建立在一种抽象的“公共意识”或“公益精神”之上。“公”的范围越大、公共事务与农民生活的相关度越低,它就越会变成一个口头上用来粉饰门面而行动中却被最先牺牲的东西。本文认为,只有引入村庄的“圈层”结构,“农民主体性”的上述特点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在芳林村项目的不同阶段,“农民主体性”始终参差不齐、差异鲜明,其原因就在于它所扎根的村庄“圈层”。首先,“圈层”是农民理解外部项目与自身关系的基本视角,因此,一旦项目中的关键人物发生变化,他们的参与意愿与行动积极性也会立马随之改变;其次,“圈层”是农民行动合作的基础结构,当圈层的核心成员不能做到目光向外,妥善处理好不同圈层的利益关系时,圈层本身具有的封闭性质就会使组织难以形成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最后,“圈层”还是农民以共同事业为己任的动力源泉,只有在与具体的人的伦理关联中,在人品优良的榜样带动下,他们才能持续生发出为他人奉献心力并与他人共担风险的深层动力。目前,学界的研究更倾向于从纵向的权力结构或经济分层出发来讨论“圈层”或者“社会圈子”,以此弥补过往的“差序格局”分析中缺乏的“结构性”一面(阎云翔,2006;宋丽娜、田先红,2011)。基于这些理解,“社会圈子”实质上是一个以权威个体为中心的庇护关系系统。某些个体因为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或者极具个性而能将自己的圈子扩展至很大的范围,并以个人人格来规定圈子本身的集体人格。不同的圈子总是在试图扩大自身的影响范围,因此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态主要表现为不同权威个体的竞争和吸纳。一旦权威个体的“卡里斯玛”性质消解,原有的社群成员就会流失乃至背叛,新的社群将会取而代之(张江华,2010)。
这种对于“社会圈子”的理解可以很好地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为何只能建立一种“差序”的而非“均质”的公共性(纪莺莺、蔡天润,2023),又为何如此地脆弱易变。但本文认为这种理解尚有进一步分析的空间,问题的关键在于圈子中的非核心成员为什么会尊敬并追随占据核心位置的个体?双方是否只是一种利益交换或者权力支配的关系?在芳林村的案例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圈层中关键人物的影响力并不来自于他们掌控的社会资源或地位权力,而在于他们以何种方式来分配这些资源与使用这些权力。换言之,在于他们的“人品”。而在村庄语境中,“人品”并不是一个难以达成的道德理想,因为它本质上是一个在人与人的比较中才能成立的相对概念。当一个人在经营好小家庭和小家族的同时能够将目光向外敞开,不损害其他圈层的利益,同时兼顾更大的村庄圈层,就可以算作“人品优良”了。事实上,费孝通(1998:274)晚年反思自己将“差序格局”理解为一种“私”的结构时就指出:“能想到人家,不光是想自己,这是中国在人际关系当中一条很主要的东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设身处地,推己及人,我的差序格局就出来了。”好的人品并不需要牺牲自我或为公废私,因为每个人在人际关系中都有自己的“私”,而这个“私”会让他推己及人,尊重别人的“私”。这时,一个人往往只需要在私之外多出一点点为他人考虑的意思,他人就能捕捉、感应并心领神会,一种“互以对方为重”(梁漱溟,1987:89)的伦理关系就能孕育生长。在这个意义上,乡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它为农民激活既有的社会关系与建立新的关系提供了一个互动场域。频繁的交往互动让不同主体的“人品”被不断地试炼和彰显,而“人品”更好的榜样力量将能激活圈层中的伦理动力,潜移默化地带动更多村民将眼光向更大的圈层敞开。由此,“农民主体性”也就自然成为乡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注:基于研究伦理考量,本文的人名、地名、机构名以及关键项目信息都进行了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