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借款人在证据上私自添加还款内容捏造还款事实,构成妨碍诉讼(中山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11 16:28   安徽  
中山中院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正式发布。

《白皮书》总结了三年间中山市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治理对策等内容,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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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证据上私自添加还款内容捏造还款事实,构成妨碍诉讼

——广东某环境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文标题:伪造还款证据,不仅要还钱还要被罚款——广东某环境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环境公司向张某出借资金110万元,因张某欠款未还,其提起本案诉讼。

张某则以其持有的《承诺书》提出还款抗辩。

该《承诺书》由张某与广东某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及案外人邝某某共同签署,内容为其他合作项目结算事项。

该《承诺书》由张某手写完成后复印两份,三方分别在该三份《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并各持一份,其中张某持有原件。

该原件上有张某增加书写的内容为“张某与广东某环境公司借款还清”。

张某在庭审中称其在签署上述《承诺书》之后即当着邓、邝二人之面在《承诺书》原件上增加了“借款还清”字样,该增加内容已经取得了邓某某同意。

但邓某某不予确认,邝某某亦出庭作证陈述其在签署过程中张某并未当面在《承诺书》上添加“借款还清”字样。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判决张某向广东某环境公司清偿借款本息,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书。

认为张某在证据上私自增添内容、捏造还款事实及在法庭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且经法院多次告诫拒不改正,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应予制裁,决定对其罚款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诉讼当事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诉讼证据,实事求是,诚信诉讼。

为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而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将予以严肃惩处。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中山中院
时间:2024-10-24  18:4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iq66TW3uS1UEjMiK4LUQA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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