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被行拘,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法院判决:人家是被行政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故旷工”理由不成立,公司违法!

文摘   2025-01-08 07:02   浙江  
男子因嫖娼被拘留10天,而这期间,公司以男子无故旷工超过7天为由将其开除。男子拘留结束之后申请仲裁,表示自己并非无故旷工,而是因拘留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所以公司开除自己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做出2N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之后做出裁决,驳回男子的所有请求。
男子对于裁决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补充了一些证据。其一,男子表示自己被派出所从公司带走的,公司肯定是知晓自己无法出勤的原因的。其二,自己被带到公安机构之后给单位打过电话,所以,称自己无故旷工是不合理的。
最终,一审法院表示:男子提供的这两项证据都有迹可循。其一,被带走当天确实有男子上班打卡和参加会议的记录,上班期间被公安机关带走,不可能公司所有人都没有注意到。其二,公安机关的座机确实有对应时间跟该公司的通话记录。并且,男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系因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无故旷工”。因此,企业以无故旷工为由将男子开除不合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万(月薪5000,在公司年限4年,2N就是2×4×5000)。
对于这个判决,企业不服,又提起上诉。这次上诉过程中,企业变更了说法,表示不是因无故旷工将男子开除,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终,二审法院表示:男子只是因违法被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责任。所以,企业以此为由将其开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方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企业上诉。
分析:
企业前后给出了两个开除员工的理由,最终都没能成功,为什么呢?法院也说得很清楚,被行政拘留,是因违法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自然谈不上“无故旷工”,工的确是旷了,但人家是“有故”,而且有国家公安机关能够提供的“有故”证明。另外,行政拘留不算是刑事责任,法律是很严谨的,这个方面的区分我们是毋庸置疑的,所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最终企业的被诉也就是必然的。
不过,这个事件中,男子因嫖娼被拘留,不仅影响了工作,还影响了公司的声誉,最终企业将其开除,还被冠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罪名赔了钱,可谓非常冤屈。那么,难道这样的情况,难道企业还不能开除员工么?答案肯定是可以的!不过,要提前在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申明清楚,比如,只要加一句“员工发生有违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家暴等,公司有权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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