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另招人顶替了她的岗位,假期结束后公司给她安排调岗,拒绝后被解除合同,女员工诉至法院,法院表示公司不违法

文摘   2025-01-09 07:02   浙江  
小娜2016年的时候入职了一家销售型公司,做渠道经理,工资25K。没多久发现怀孕,于是开始休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直至生完小孩,带了小孩近一年之后,才联系公司安排返岗。
返岗后发现,自己渠道经理的岗位已被别人替代,公司安排她做销售经理,不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待遇都不变。渠道经理主要是对接企业,通常都是大客户。而销售经理,就是普通销售员,对接散客。虽说工资待遇没变,但是能获得的提成自然是少了很多。所以小娜对此并不满意,拒绝接受岗位调整。
公司表示,由于小娜离岗太久,待产假+产假+哺乳假,休假累计近两年,而公司业务不能因为小娜离岗就搁置,渠道大客户必须有人对接,所以公司不得不安排其他人接替小娜的工作。现在公司空缺岗位只有销售经理,经公司讨论决定,不对外招聘,在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都不变动的情况下,提供给小娜。
小娜还是以公司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到岗。
由于小娜拒绝到岗,公司经多次邮件确认,显示小娜收取邮件,但未回复,最终以邮件形式向小娜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小娜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返岗之后至此期间4个月的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小娜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请求,并要求公司按照产假基数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经过审理,表示小娜所属公司是独立经营的社会主体,拥有自主权和用工权,在小娜休假近两年时间内,安排其他人接替其岗位和工作并无不妥。在小娜返岗之后,也为其安排了岗位,并且不存在降薪行为。小娜坚持要以原岗位返岗,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在多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操作合情合理,不存在过错。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返岗至此的工资。
小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站在个人角度,我觉得小娜这人一点都不知足。
现在社会形这么差,企业能给你近两年的假期,期间按法定待产工资正常发放,已经很仁慈。你要知道,法定待产假只有98天,你休了近2年。再说,你入职没多久就发现怀孕,企业也没有追究你是否在入职面试的时候存在谎报信息行为,正常安排你休假,已经算对你很好了。
而且,你回来之后,公司还给你安排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变。你要求原岗位返岗,那企业后来招的人怎么办,让企业无故辞退?还是你认为你走了之后,岗位应该一直给你留着,企业这块业务不做了?
企业安排了岗位你不愿意,就拒绝到岗,企业完全有理由以你旷工超过规定天数做开除处理。而在此过程中跟你沟通了4个月,可见企业已经是足够宽宏大量了。
“怀孕”“产假”不是职场的保险箱,“三期”女员工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是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企业也要生存,企业也有其规章制度。不能因为自己是“三期”女就为所欲为,对企业各种无理要求。最终,自己造的恶,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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