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抱歉,昨天以相同主题发布的文字因为夹杂了网页代码,不方便阅读,先删了今天整理后再发。
原文出自日本作者的著作的台湾发行版本,其中的观点等等并不一定都是和我们目前所学习到的完全一致,这其中提交到的“关东州”就是当年的大连旅顺金州到普兰店区域,理解这些基本名称以及背后涉及到的法令法规等等对于理解旧时期的社会很有帮助。
比如说,台湾人谢介石曾经贵为“伪满洲国”首任外交大臣,更是享受到了衣锦还乡以伪满洲国外交大臣"的身份荣归台湾,发表演说等等。谢介石年轻时从台湾到日本留学,结识了晚清和民国早期致力于复辟的张勋的公子,后来到天津去亲自拜见张勋,之后谢介石做了一个决断就是恢复了中华民国的国籍身份,放弃了台湾岛内的日本殖民地的身份。
这一段旧事涉及到的台湾人的身份也是在下面的关于“外地”的基础知识中提及到的。 提及到旅游就是有一个事儿不得不提,台湾,关东州的人到日本是使用护照吗?不是,是被称作“旅券”的一种身份证件,在国内或者大连我还没有看到相应的研究,在台湾有一位学者在日本和台湾遍寻资料,找到了旧时期由台湾去日本的“旅券”,揭秘了不少的旧日往事。
关于“外地”的基础知识
本书提及的大日本帝国海外领土
要了解大日本帝国时代的“外地”(海外领土)铁路情况,就得先 对“外地”有一些基本概念。自从日本在二战中挫败至今,已经过了 七十年以上岁月,亲身经历过“外地”风情的人正逐年减少,年轻一 辈也很少有机会在学校或其它地方学到关于“外地”的详情。
事实上即便是在二战前,“外地”也不是一个具有严谨法律定义的词 汇。一般而言,“外地”指的是受日本统治的日本列岛以外所有地 区。虽然统称为“外地”,但依然被视为日本的“国内”领土的一部 分。有些时候,“外地”也包含了在名义上属于独立国家的满洲国, 以及日本仿效欧美列强在中国设立的租界(日本人拥有治外法权的居 留地)。
有些游记文章或海外旅行手册,会把这些地区统称为“曾经受日本占 领的土地”。但严格来说,“占领”的定义是以军队占据他国领土, 而日本对“外地”却是符合当时国际条约的正当统治,两者的概念有 着若干差异。
香港在受英国统治期间,英语跟华语同时都是公用语(一九七四年以 前,甚至只使用英语)。同样的道理,在二战前受日本统治或受日本 直接影响的“外地”,日语想当然耳是通用的“国语”。当然除了日 语以外,各地还会有一些广泛使用的传统语言,同样被视为公用语或 拥有接近公用语的地位。但至少在铁路、邮政、电报这些公共服务 上,就算是再怎么穷乡僻壤的地方,必定使用日语作为共通语言。此 外,在南洋群岛以外的“外地”,汉字还成为不同母语使用者之间的 沟通文字,这可说是汉字文化圈的一大特征。
但另一方面,“外地”居民必须服从当地的特殊法令与政策,与“内 地”居民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台湾及朝鲜虽然都是日本领土,但其 居民不分民族(不论是日本人、台湾人还是朝鲜人),都不具帝国议会的选举投票资格(但可成为参选人)。此外,像关东州、南洋群岛 这些虽然不算日本领土,但基于租借或托管而受日本统治的地区,甚 至并不适用连台湾、朝鲜也采用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及日本本 土的各种法律。其当地法律及行政规定皆是根据敕令所实施。
除了这类“属地主义”的差异之外,还基于日本人及“外地人”的语 言及习惯差异,而存在着一些“属人主义”政策。也就是不强求与日 本人一视同仁,依各民族实际状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外地”的 义务教育课程,会根据不同的民族而设置不同的学校。又如台湾人及 朝鲜人并不适用日本的《户籍法》,而是有其独自的台湾户籍及朝鲜 户籍。在进入二战末期之前,“外地人”甚至没有当兵的义务(但有 志愿从军制度)。这也是因为《兵役法》中规定实施对象为“《户籍 法》适用者”,也就是仅限日本人。
由此可知虽然都是日本领土,“外地”跟“内地”却有着种种差异, 而且每处“外地”的状况又不相同。以下将针对本书所提及的各“外 地”稍作说明。
台湾:近代日本所获得的第一块海外领土
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与清朝缔结 《马关条约》,清朝割让台湾。这可说是日本作为一个近代国家首次 面临“外地”(日本列岛以外的领土)该如何统治的难题。
清朝根据《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澎湖群岛及附属岛屿永久割让给 日本之后,日本给了台湾居民两年的缓冲时间,决定要当清朝人还是 日本人。没有在这段期间内离开台湾的居民,便适用当时的《国籍 法》,成为日本国民。
日本在台湾设置了台湾总督府,负责统治台湾全岛及澎湖群岛。台湾 受日本统治的时间长达五十年,在所有“外地”之中最长。根据当时 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所实施的调查,在昭和九年(一九三四年)年底 时,台湾总人口约五百二十万人,其中本岛人(汉族人)占了九成, 约四百六十八万人,其次是内地人(日本人),约二十六万人。除此 之外,当时统称为“高砂族”的原住民族约二十一万人,外国人约五 万人,朝鲜人约一千三百人。汉族人之中,约三百九十四万人来自于 大陆的福建地区,约七十三万人来自于广东地区。原住民族则被区分为七大族,分别为泰雅族、布农族、邹族、赛夏族、排湾族、阿美 族、雅美族。
值得一提的是,“高砂族”这个称呼获得台湾总督府正式承认,是在 昭和十年(一九三五年)之后的事,在那之前台湾原住民族被日本人 称为“生蕃”。当时这些原住民族大部分都住在山区,生活环境可说 是与住在平地的内地人及本岛人完全隔绝。
图① 昭和十九年(一九四四年)发行的《最新大东亚铁道案内图 (共荣圈之部)》。内容为涵盖朝鲜、满洲、中国大陆及东南亚各地 的铁路路线图。
图② 本书所称大日本帝国的全域图(昭和二十年[一九四五年〕八 月十五日为准)。
朝鲜:唯一全部领土成为日本外地的独立国家
明治四十三年(一九一○年),大韩帝国基于《日韩合并条约》而成 为日本领土。但合并后“韩国”这个称呼虽然消失,却是另以“朝 鲜”这个“国号”取代,而非完全并入日本。因此朝鲜一方面与日本 是同一国家,另一方面却又有着与内地不同的“准国家”性质。值得 一提的是朝鲜受日本统治时期的英文名称是“Chosen”而 非“Korea”。
日本在朝鲜设置朝鲜总督府,作为统治朝鲜全土的机构。直到昭和二 十年(一九四五年)日本战败为止,朝鲜有三十五年的时间受到日本统治。根据昭和十年实施的户口调查,朝鲜总人口约二千二百万人, 其中内地人约五十八万人,朝鲜人约二千一百万人。
但这些在日韩合并之前就在朝鲜半岛拥有户籍的朝鲜人,并没有变成 跟日本本地人完全相同的“日本国民”。当时在日本本地实施的《国 籍法》并不适用于朝鲜,因此朝鲜人长期处于“不具法定日本国籍身 分的日本国民”的尴尬立场。当然朝鲜人也算日本国民,所以在外国 居住或旅行的朝鲜人也是日本驻外使馆的保护对象,但另一方面,由 于朝鲜人并不具备法定国籍,因此也不可能“归化他国而放弃日本国 籍”。因为这个缘故,身为日本国民的朝鲜人若取得他国国籍,就会 因拥有两国国籍而陷入了《国籍法》所禁止的“双重国籍”困境。
日本取得“外地”的方法,绝大部分是“获得他国部分领土的统治 权”,而朝鲜是原本就存在的独立国家整个变成日本领地的唯一例 子。此外还有一点,日本的“外地”绝大部分是基于在战争中获胜而 得到的赔偿,朝鲜是唯一一个日本依据非战争期间的条约,而取得统 治权的“外地”。因为这样的背景因素,导致朝鲜不管是在国籍问题 上,还是在合并后的法律制度问题上,都与“内地”及其它“外 地”无法一视同仁。
关东州:与满洲国并非同一个国家
明治三十八年(一九○五年),日本在日俄战争中获胜,依据《朴茨 茅斯条约》(Treaty of Portsmouth)自俄罗斯帝国(Russian Empire)手中取得辽东半岛前端地区的租借权。这块土地突出于黄 海,位于朝鲜半岛的西侧,日本政府将其命名为关东州。“关东”的 意思是万里长城东侧尾端,山海关以东的土地,相当于现在的中国东 北部地区。
所谓的租借权,简单来说就是租借那块土地的权利。名义上的主权依 然归属于借出国,但实质的施政权却属于借入国。由于日本并不拥有 关东州的主权,因此当时关东州的英文名称是“The leased Territory of Kwantung”或“Kwantung Province”,值得注意的 是“关东”的拼音并非根据日文发音的“Kanto”。
事实上在甲午战争后的《马关条约》中,清朝一度曾将辽东半岛永久 割让给日本。但后来发生俄、德、法三国干涉还辽,导致日本被迫将
辽东半岛还给清朝。十年之后,日本又在日俄战争中获胜,日本于是 在清朝的同意下,取得了原本由俄国拥有的辽东半岛租借权。后来中 国发生辛亥革命,清朝遭推翻,日本借机又与中华民国改订条约,将 租借期限延长至一九九七年(与英国归还香港的时间相同只是偶 然)。在满洲国诞生之后,借出国又从中华民国变成了满洲国。
刚开始的时候,日本在关东州设置关东总督府,实行军政统治。后来 改组为关东都督府,转变为民政统治(后来又陆续改组为关东厅、关 东局)。直到昭和二十年(一九四五年)日本战败为止,日本在关东 州的统治时间长达四十年。在这段期间里,日本仿效俄国,将关东州 设定为关税自由地区,因此大连成为联系满洲(现在的中国东北部) 及华北地区的重要贸易港。根据昭和十五年(一九四○年)实施的国 势调查,关东州的总人口约一百三十六万人,其中日本人约二十万五 千人(在这些日本人之中,内地人约十九万九千人,另外有约六千人 的朝鲜人),而满洲人(满族与汉族)约一百一十八万人。
满洲:深受日本影响的短命国家
日本在日俄战争中获胜之后,同时也获得了俄国所修筑的东清铁路 (参阅二三四页以下内容)南满洲支线(长春到旅顺、大连)的掌控 权。但当时该铁路行经地区(满洲)的主权依然是由清朝所拥有。清 朝是由满族所创建的王朝,满洲是清朝的发祥地,清朝非常重视这个 地区。如今的辽宁省、吉林省及黑龙江省的区域,在当时被称作“东 三省”,对清朝而言甚至比长城以南的中国本土更加重要。
但清朝在辛亥革命中遭到推翻,诞生于一九一二年的中华民国政府并 没有足够的实力控制整个中国领土,导致中国长期陷入军阀割据的局 面。在这段期间,满洲地区的实质统治者是以奉天(现在的沈阳)为 据点的军阀张作霖。后来张作霖的儿子张学良在继承了父亲地位后, 于一九二八年归顺了由蒋介石所领导的国民政府,但即使如此,满洲 地区依然长期处于半独立状态。
昭和六年(一九三一年),奉天郊外的南满洲铁路(满铁)遭人炸毁 (柳条湖事件),驻扎于满洲的日本关东军趁机占领整个满洲地区, 此即后人所称的沈阳事变(或称九一八事变,日本称为满洲事变)。其后满洲于昭和七年(一九三二年)从中华民国独立,成为满洲国。
满洲国成立后,许多日本人及朝鲜人从日本本地及朝鲜移居至满洲。根据满洲国于一九四○年(昭和十五年)所实施的国势调查,当时满 洲国的总人口约四千三百万人,其中满洲人(满族及汉族)占三千九 百万人,日本人(包含日本本地人、朝鲜人及台湾人)占二百一十万 人。不过由于满洲国的公务员多录用日本的本地人,而且没有属于自 己的《国籍法》,因此满洲国民与日本国民难以有明确的区别。由此 可知满洲国的建国背景深受日本影响,并不算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 家。
到了昭和二十年(一九四五年),日本在二战中战败,满洲国也随之 消灭。
满铁附属地:由国策公司所统治的治外法权地区1
依据《朴茨茅斯条约》的内容,日本除了从俄国手中取得东清铁路南 满洲支线的租借权之外,也同时获得了名为“铁路附属地”的特别权 利。原本这只是对于修筑、经营及维护铁路所需要使用的土地(附属 地)拥有管理权的意思,但俄国加以扩大解释,在这些附属地上竟也 行使起行政权及警察权。而这些权利全由日本继承,于是便产生了所 谓的南满洲铁路公司铁路附属地,简称“满铁附属地”。
附属地内的行政权由满铁公司负责行使,内容涵盖土木、卫生及教育 事业。除了军事用地以外的土地,全由满铁负责管理,满铁于是在空 无一物的荒原上,推动都市建设计划。不仅是街道、净水及污水下水 道等,甚至连学校、医院之类的设施也盖了不少。这些建设经费都来 自于满铁向居民征收的公费,由此可知满铁还握有实质上的征税权。但警察权归属于大连的关东州厅,而司法权则归属于日本的领事法 院。
然而由于条约内并没有明订附属地的范围,因此只要是满铁基于“营 运铁路事业”的需求,而向地主收购或租借的土地,都会变成附属 地。到后来满铁沿线上的大部分主要都市,都成了满铁附属地,这也 意味着满洲大部分的都市居民,都不再受中国的征税权及警察权所管 辖。根据昭和十年(一九三五年)所作的国势调查,满铁附属地的总 人口约五十二万,其中“内地人”约占十九万人,朝鲜人约占三万 人,满洲国人(包含满族、汉族、蒙古族等)约占三十万人。
在大正四年(一九一五年)的《对华二十一条要求》中,中华民国答 允将满铁附属地的租借期限延长九十九年。但是到了昭和七年(一九 三二年),满洲国成立,其领土内倘若存在满洲国政府不能行使征税 权及警察权的治外法权地区,对于掌控满洲国主导权的日本而言,反 而不是一件好事。因此到了昭和十二年(一九三七年),日本宣布废 除满铁附属地,归还给满洲国。
桦太:最后被纳入内地的北方开拓地
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获得了桦太(库页岛)的北纬五十度线以南土 地。这是当时俄国赔偿给日本的土地之中,唯一“原本就属于俄 国”的土地(其它如关东州、满铁附属地皆只是俄国向中国取得的租 借地)。
打从日本的江户时代末期开始,日本与俄国便因为库页岛的统治权问 题而时有摩擦。安政元年(一八五五年)的《日俄和亲条约》中,双 方约定让这块土地依循传统,成为两国国民皆可居住的土地。到了明 治八年(一八七五年)的《桦太、千岛交换条约》,库页岛全岛皆成 为俄国的领土。但是到了明治三十八年(一九○五年)的《朴茨茅斯 条约》,俄国又将库页岛北纬五十度线以南土地,永久割让给日本。自此之后,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人若提起“桦太”,指 的便是这块库页岛南方的土地。日本统治这块土地长达四十年的时 间,两国在这里的国界也是日本领土中唯一一条“并不以海洋或河川 为基准”的陆地国界。
根据昭和十年(一九三五年)的国势调查,桦太(库页岛南方地区) 的总人口约三十三万人,其中绝大部分为内地人(超过三十二万), 其他为朝鲜人八千八百五十九人、外国人四百五十九人、原住民族 (爱奴、尼夫赫[Nivkh]、鄂罗克[Orok]、乌尔奇[Ulch]、鄂温 克[Evenks]、雅库特[Yakut〕等共六族)一千八百八十六人。在大 正九年(一九二○年)的国势调查中,桦太的总人口数只有十万人, 也就是在短短十五年内增加为三倍。由此可见,有非常多日本内地人 为了开拓而移居桦太。值得一提的是桦太地区适用《国籍法》,即使 是少数民族也拥有日本国籍。
虽然桦太属于“外地”,居民却绝大多数为“内地人”。管辖桦太地 区的行政官厅为桦太厅(初期为桦太民政署),许多“内地”法令都 直接适用于桦太,让桦太的地位几乎等同于“内地”,与其它“外 地”颇有不同。到了昭和十八年(一九四三年),日本更在法律制度 上将桦太完全纳入“内地”,成为与其它四十七都道府县拥有同等地 位的地方行政区。
南洋群岛:国联委任托管的地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基于日英同盟的立场而向德意志帝国 (German Empire)宣战,发兵占领了西太平洋赤道以北的德属新几内 亚群岛(German New Guinea)。到了大正八年(一九一九年),德国 投降并签订《凡尔赛条约》,此后国际联盟便将这些地区交由日本托 管。
日本于是在帕劳的科罗尔岛(Koror)设置南洋厅,对这些南洋群岛进 行统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长达约二十五年。当时日本 人习惯将日本负责统治的南洋群岛称为“内南洋”,而将其外围的东 南亚,以及赤道以南的大洋洲地区称为“外南洋”。由于这些地区只 是受国联委任托管,而非真正的日本领土,因此日本并没有赋予当地 居民日本国籍。南洋厅除了必须遵守日本的法令之外,还必须服从国 际联盟所制订的托管条例。当时南洋群岛对外的英文称呼为“The South Sea Islands under Japanese Mandate”,其中“Mandate”即 为“托管”之意。
到了昭和八年(一九三三年),日本宣布退出国际联盟(正式退出为 昭和十年)。但即使退出了国联,日本毕竟还是当初《凡尔赛条约》 的批准国,因此日本主张依然保有对南洋群岛的托管权,而国际联盟 也同意了。
根据昭和十年(一九三五年)所实施的岛势调查,南洋群岛内的总人 口约十万二千五百人,其中日本人(包含台湾人及朝鲜人)约五万二 千人,原本的岛民约五万零六百人,差不多各占一半。但在十五年前 (大正九年)实施的岛势调查中,南洋群岛的总人口仅五万二千人, 其中日本人仅三千六百七十一人,由此可知移居南洋群岛的日本人在 短时间之内增加了不少。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七年后的《旧金山和约》(Treaty of San Francisco)上,日本正式宣布放弃在“外地”的一切权利。朝鲜地区分裂为南朝鲜,关东州及满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台湾由中华民国进行实质统治,桦太则由苏联(Soviet Union)及后来取代苏 联地位的俄罗斯所掌控。南洋群岛则改由美国进行托管,于一九八○ 年代独立出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马绍尔群岛(Marshall Islands)、帕劳等国家,但包含塞班岛在内的北马里亚纳群岛(Northern Mariana Islands)如今依然是美国的自治邦。
另外,日本在中国的天津、重庆等都市所拥有的日本租界,也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昭和十八年(一九四三年),归还了由汪兆铭所统 率的南京国民政府。
1 译注:国策公司指的是为了追求国家利益而基于特别法所设立的特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