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2025年一次性遗属待遇、人身损害赔偿基数发布!(附:待遇对照表)

职场   2025-02-01 00:00   山西  

  导  读

2025年1月26日,山西省统计局官网发布《2024年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稳中有进》,其中“八、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中指出,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41元,比上年增长4.9%。按常住地分,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36元,增长4.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41元,增长6.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 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21〕41号),从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一次性遗属待遇,按照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
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企业职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去世遗属按规定领取的一次性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计算基数相应从2024年度的3444元提高到3586元/月(43036元÷12月)比2024年度的基数增长了142元。


山西省历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序号

年度

年收入

月收入

1

2024

43036

3586

2

2023

41327

3444

3

2022

39532

3294

5

2021

37433

3119

5

2020

34793

2899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晋高法〔2019〕75号)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的规定,2025年度山西省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将按照新标准43036元/年进行计算。


遗属待遇对照表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3586元×2倍=7172元


(二)抚恤金标准: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3586元×3个月=10758元;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3586元×6个月=21516元;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3586元×9个月=32274元;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3586元×24个月=86064元;

退休人员,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为9个月:3586元×9个月=32274元

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执行这一新的遗属待遇计算基数,需要人社部门统一下发核定基数的通知文件!


标准全省统一,赔偿“同命同价”!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的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遗属待遇!!!

相关文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人社部发〔2021〕18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22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23〕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进一步规范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进行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以下简称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在职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时,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无需提供证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在职死亡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建立其个人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自行清退。遗属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原则上发放至在职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规范相关经办流程
(一)受理遗属待遇申请。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申办人向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遗属待遇手续,填报《遗属待遇申领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在职死亡人员死亡材料。
申办人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的,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助申办人填写《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核定缴费年限。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在职死亡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在职死亡人员的社保关系地,并将《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函》(详见附件3)通过部转移系统传输至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核定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并将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回执(详见附件3)通过部转移系统反馈至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并提供在职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地相关信息的,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函》(详见附件4),由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线下联系相关地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于30日内出具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回执(详见附件4),反馈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回执和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回执确认缴费年限,计算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
(三)发放遗属待遇并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核定遗属待遇后按时发放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和当地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关于协助清退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函》(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协助清退函》)通过部转移系统传输至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本地渠道,将遗属待遇权益情况和各关系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信息告知申办人。
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于收到《协助清退函》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退在职死亡人员当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在本地社保经办系统中注明已由待遇地发放遗属待遇,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本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改造。要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经办流程,待遇地查询确定、社保经办机构间电子表单传递等均通过部转移系统实现(详见附件6),确保遗属待遇发放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帮助申办人全面掌握办理流程,切实疏通办理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同时,要做好遗属待遇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冒领或重复领取遗属待遇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遗属待遇申领表

2.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3.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函及回执

4.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函及回执

5.关于协助清退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函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电子化业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晋社保局函〔2021〕41 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保障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省财政厅《关于转发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领取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放。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遗属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仍然按照原规定程序和标准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施行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二、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经办参数由省社会保险局在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系统中统一配置。

(二)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 计算抚恤金所使用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4.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三、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原参保单位或移交管理的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组织应于参保人员死亡后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办理暂停缴费或停发放养老金手续,并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二)参保单位、街道和社区等基层服务组织办理遗属待遇申领业务时应填写《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汇总表》(附件1)、《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附件2),并就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等关键信息做出书面承诺

(三)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领遗属待遇时,所填报的《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汇总表》、《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应经参保人员生前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死亡时间进行确认,签注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根据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结算给原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生前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或原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如申请将遗属待遇结算到参保人员生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应提供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信息,如申请结算到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外的其他指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的,须提供其合法继承资格且无遗产分割方面纠纷的公证文书

(五)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后申领遗属待遇时,应先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进行转移归并,重复参保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清退,避免重复计发或漏计漏发遗属待遇。

(六)原参保人员存在重复领取或其他隐瞒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应追未追回的部分可以在结算遗属待遇时予以抵扣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优化经办流程,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将遗属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全面落实落地。

(二)坚持统筹兼顾。既要突出抓好新遗属待遇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要兼顾旧遗属待遇的各项经办工作;既要抓好改革后退休人员遗属待遇经办,又要兼顾在职人员遗属待遇经办,切实做到新旧制度顺利街接。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经办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及时与省社保局联系,确保遗属待遇准确有序发放。

附件:1.《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汇总表》

        2.《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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