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观点
☑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xx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某一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xx公司开除刘某的原因是旷工,而刘某是因受行政处罚导致的不能提供劳动,因此刘某并非客观意义的旷工,因此xx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二审中认为解除劳动具有正当依据,显然存在问题。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刘某未提交新证据。2019年3月6日至12日,刘某因将粪便涂抹在同事办公桌上,公然侮辱,被行政拘留,此期间未上班,造成旷工。刘某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xx公司据此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刘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注
--老牛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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