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等人在某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多,最近公司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们才得知,公司半年前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却瞒着员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直到近期,公司股东因惧怕事情败露而决定遣散员工,但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这几位劳动者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担心没了维权的对象,于是赶来仲裁院寻求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就失去了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就构成了违法用工,应当受到惩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违法用工期间也应当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此后用人单位要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应年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者也不用担心没有维权的对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公司没了,可是股东等出资人仍应担责。所以,职工的权益不会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受到影响。【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图文版权归属原作者及原出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