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最高法最新答疑:发生工伤当月单位未缴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如何处理?

职场   2025-01-26 00:00   山西  

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近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小编摘录其中两个问题如下——

问题5: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5: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王保保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杨科雄)

答疑意见:

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利用,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则上不因用人单位缴费原因而阻却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只有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法定缴费期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了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申请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非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期限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问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咨询人:江西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 章鹏在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耿宝建)

答疑意见:

被告“明确”或“正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是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被告的不同要求。

第一,在立案审查环节,对被告的要求仅为“明确”,并不要求“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应当清楚、具体、可以指认,“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也就是说,只要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名称等信息指向了具体的、特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达到足以使其指控的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效果,即可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是否正确、适格,一般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

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正确的,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在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可能系被告所为后,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是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正确、适格被告的职责和义务,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人民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也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不宜以“不存在适格被告”“被告不承认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精神,对人民法院是否应履行移送义务、移送后是否中止诉讼等事项进一步审查处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

第三,对于为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起诉,或者所诉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共同被告、不适宜一并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先行释明引导,告知起诉人区分不同被告分别起诉,或者修改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同意修改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起诉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立案。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老牛工作室

--老牛工作室--


关注公众平台  获取更多信息

记得“点赞”“在看”
这么重要的消息
赶紧分享给你关心的人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图文版权归属原作者及原出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推荐阅读
👉 【收藏】2025版:山西全部30类假期规定和待遇汇总!
👉 【收藏】2025版:山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政策汇总~~
👉 【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10个最新政策解读~~
👉 【收藏】2024版:山西省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1992年—2024年)
👉 【收藏】2024版:山西省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政策规定、计算方式~~
👉 【收藏】2023年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109.58元 / 月(附:1985—2023年社平工资表)
👉 【权威发布】2024年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遗属待遇、人身损害赔偿基数发布!(附:待遇对照表)
👉 【社会保险】各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是多少?
👉 【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30个问题全解读~~
👉 【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需要确认劳动关系?转移时需要提供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 【工伤保险】31省标准汇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差异极大)
👉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补缴?滞纳金如何计算?
👉 【政策参考】2022版:各类人员的抚恤金及丧葬费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附文件)
👉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你会计算吗?
👉 【注意】退休前后违法犯罪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 【收藏】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请求所涉计算方法大汇总(65条)~~
👉 【收藏】2022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的61种情形及其标准!
👉 【收藏】2022版:全国各地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计算方式+计算基数)
👉 【实务】劳动法中“二倍工资”的几个实务问题~~
👉 【权威发布】国家邮政局 人社部印发《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   好消息!!“老牛工作室”关键词快捷回复功能正式上线~~


谢谢阅读!觉得不错,请您转载分享!↓↓

老牛工作室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