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定,系指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后产生法律效力。但本案中,杜某某的身份系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某某公司单位负责人年度薪酬考核管理办法(2017版)》与《某某公司单位负责人年度薪酬考核管理办法(2020版)》系某某公司董事会针对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专门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并不是针对全体劳动者,故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某以该制度未经职工代表讨论、未经民主程序否认该制度合法性的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对杜某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
注
--老牛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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