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高院:未经民主程序的考核制度无效,据此降薪属于克扣工资!

职场   2025-01-30 00:00   山西  
来源 | 规制与劳动法

☑ 裁判观点


公司调整劳动报酬所依据的《关于印发<光大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岗位职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属于前引规定中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但未履行前引规定中的法定程序。因此,西城人社局认定公司调整胡某工资的法律依据不足、存在克扣胡某2022年3月工资差额2.1万元的行为,并据此作出被诉责改通知,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申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城人社局)责令改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5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以某某公司与胡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的事项,西城人社局不具有对胡某的投诉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西城人社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劳监责字〔2022〕017号,以下简称被诉责改通知)前未给予某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构成重大程序违法;西城人社局以未经民主程序为由认定某某公司的考核制度无效,并据此作出某某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结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对本案提审或指令二审法院对本案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责改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职责。根据前引规定,西城人社局具有受理对某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暨作出被诉责改通知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某某公司调整胡某劳动报酬所依据的《关于印发<光大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岗位职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属于前引规定中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但未履行前引规定中的法定程序。因此,西城人社局认定某某公司调整胡某工资的法律依据不足、存在克扣胡某2022年3月工资差额2.1万元的行为,并据此作出被诉责改通知,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西城人社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取某某公司陈述、申辩等程序,被诉责改通知作出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撤销被诉责改通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某某公司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宇军

审 判 员 朱海宏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张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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