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文件正式出台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办法》的整体方向仍然是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促进行业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与24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监管要求相比,《办法》在杠杆使用、融资渠道、经营地域等核心条例上的变动较小,较明显的变动在《办法》删去了经营范围中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与之相关的补充说明,体现了监管引导小贷公司回归金融主业的思路。我们认为《办法》有助于推动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利好合规的行业龙头。
要点一:推动小贷公司规范展业
杠杆使用、融资渠道和经营地域等重点条款与此前的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融资渠道限于非标准化融资(股东借款、银行借款等)和标准化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杠杆使用上,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和4倍。经营地域上普通小贷公司仍被限制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展业。另外除经营范围删去中介服务这一变动外,《办法》强调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征求意见稿中的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相比缩小了范围。此外监管还对业务的集中度比例、禁止行为等各方面做出规定。我们认为《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行业监管要求,将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要点二:推动行业防范化解风险
在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并规定小贷公司应该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贷款。另外《办法》还细化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强调了放贷资金应实施专户管理;并且对网络小贷公司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做出详细规定。我们认为《办法》体现了监管引导行业平稳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将利好注重风险控制且资本实力强的头部小贷公司。
要点三: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对小贷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其中值得关注的包括:获客方面,小贷公司不应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以诱导借款人过度借款;催收方面,严禁暴力催收和非法占有;信息使用方面,应严格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应当获得客户授权,不得泄露、篡改客户信息。我们认为《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的细化将提升行业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小贷行业增资和清退同步进行
小贷行业两极分化。自2015年受到强监管后,小贷公司数量由最高接近9,000家收缩至2024年9月的5,385家。监管逐步收严、风控难度逐渐加大、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部分小贷公司选择退出市场,而有些小贷公司股东则选择增加资本金以达到监管要求,同时部分公司亦在尝试获取小贷牌照。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上限小于消金公司的12.5倍以上,资金成本可能亦略高于可利用同业拆借渠道融资的消金公司。《办法》的落地过渡期为2年,我们认为将加速行业出清和两极分化,利好合规的龙头企业。
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变动和监管落地的节奏可能会影响行业贷款增速和贷款质量表现。如果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可能采取更加审慎的风险控制策略,从而影响贷款增速;若监管的落地节奏和力度超出行业预期,也可能影响行业的展业策略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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