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怎么休?产检有假期么?二胎三胎怎么算?

文摘   2024-06-26 14:35   浙江  

1、员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员工,单胎顺产产假一孩为158天,二孩、三孩为188天。难产、多胞胎的产假情况,详见下方表格:



2、员工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单胎顺产的妈妈们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98天,难产的多15天产假。

 #保叔提醒 


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给员工休产假设置障碍,也不能因此降低员工待遇,或者变相给员工布置工作。


除非该员工生育情况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否则单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放假98天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员工产检假时间要计入劳动时间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是依据医生医嘱进行产前检查,而且所需时间都要计入劳动时间,不能以事假或病假为由扣除员工工资。



浙江省关于孕期产前检查假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产假期间,单位要发工资吗?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员工因未缴纳生育保险等原因造成无法领取生育津贴,须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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