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此文:献给那些“不了解”中国律师的人们!

文摘   社会   2023-11-08 20:48   安徽  

锤杀女律师事件诱发巨大网络争议,女律师究竟是否“该杀”?要回归她的代理行为是否真的“罪大恶极”思考,而从期房预售制度层面来看,无论是从土地财政、金融财息还是房地产商的资本杠杆来看,律师从来不可能是受益人。至于网络上普遍存在的针对律师群体的恶意,应本源于对律师行业的无知。事实上中国律师也许并不伟大,但他们真的是一群可爱的人。因为这个群体的大多数人,在“白嫖”为常态的低收入环境下,带着“镣铐”,坚守着心中的正义,为我国的法治进步民权改善,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近期关于律师权益遭到重大损害的公众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当街锤杀女律师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再例如著名女律师迟夙生手机被无故扣押,身体受到非法限制,诱发身体疾病有生命之危。这两起事件有几个共通点:

1、受害者都是律师,而且是女律师;

2、受害人都遭遇到了严重的生命危机;

3、律师的职业权利受到了巨大损害。

而本文所探讨的是律师职业责任的问题,以及由此诱发的针对律师群体的可怕舆论生态问题。

以锤杀女律师未遂事件为例,当事人即凶手事先准备好了犯罪工具即“榔头”,而犯罪的实施地点并不在法院,而是在女律师离开法院后在街上尾随,从犯罪实施的角度来看,可谓极度残忍,凶手连续追赶女律师,并对女律师的头部,请注意是“头部”,实施了连续的凶猛锤杀行为,次数达到了20多次,在女律师倒地之后仍然实施了锤杀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谓丧心病狂,手段极度残忍,在我国的刑事犯罪历史上绝无仅有,其每一步行为都以剥夺受害女律师的性命为目的,可想而知,如果没有见义勇为的群众挺身而出,该女律师必将死于非命,因此该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不应当有任何怀疑之处。

面对这样一起严重的凶杀案件,抛开女律师的身份而言,想必任何人都无法理解并予以支持凶手,然而本案发生之后,正是因为受害人的律师身份,而在网上遭遇了疯狂的网络暴力,这些极端言论以“女律师该死”为主要发泄观点,一度统治了互联网的主流舆论,甚至一些自媒体也参与进来,对律师行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这里,我们可以站在最理性的角度分析,面对这些疯狂的报复性言论,究竟女律师做错了什么,以至于“该杀”呢?

简言之,如果女律师的行为的确“罪大恶极”,例如参考张扣扣案,所谓受害人曾经有巨大的罪恶行为,那么张扣扣通过最原始的私力血亲复仇手段,即使张扣扣最终杀了受害人,那么在舆论上支持张扣扣的言论,是可以理解的。反之,如果女律师并未实施罪大恶极的行为,那么针对女律师的复仇性言论,就无法有法理甚至道德立场了。

结合锤杀女律师案,我们综合该案目前所得到的信息,可以认定该女律师实施了如下行为:

1、代理烂尾楼的开发商。

那么这种行为是过错行为吗?亦或者说是罪大恶极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任何市场主体以及自然人。

再退一步而言,作为烂尾楼的业主,也有权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作为凶手的业主,也有权利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该业主的经济条件非常的差,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下,他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其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

综上而言,即女律师代理开发商并不必然损害凶手业主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对等的。那么基于这种公平与对等,凶手业主哪来对女律师那么大的恨呢?

2、该女律师依法在法庭上发表了维护烂尾楼开发商的利益的言论。

那么这种行为是罪大恶极,该当被杀的后果吗?

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女律师作为烂尾楼开发商的代理人,有义务依据法律与证据,发表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言论。也就是说这是女律师的法定义务,如果女律师不发表这类言论,则构成职业不尽责,需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严重职业法律后果。

而众所周知,作为烂尾楼的业主,他也有权利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合法言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此前所述,他也有权利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那我们只能说:

法律从来不会保护一个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重点:如果凶手业主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那么最终的不利后果是女律师造成的吗?

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这里面我们需要回归几个最基本的常识:

(1)律师从来不是判决结果的决定者。

律师只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承担其角色责任,并发挥其影响力,但律师从来无法也不可能决定案件最终的结果。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官。

故,假使该凶手当事人的所谓烂尾楼合法权益遭到了破坏或无法实现,是由判决结果决定的,而律师无法左右该结果。

(2)凶手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投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是网上很多言论所不愿意触及到的核心。在我国股市有一句众所周知的名言,那就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有人说,房地产市场并不是股票市场,你所打的比喻并不恰当,但是我要说,这非常恰当!为什么?

因为我国的期房销售制度是公示的,即所有的购房者均知道,其所购买的新房是为期房,也就是并未盖好的房子。我们并不相信这位凶手业主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屋当时没有建好,也就是说凶手业主对于其所购买的房屋是期房是明知的,也即意味着:

凶手业主明知自己的房屋并未建好,自己将所有的资金购买该房屋其实是有风险 的,而这个风险就是这个房屋有可能烂尾,即无法拿到自己想要的房屋。

既然凶手业主明知购房风险,那么在作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时,也就是自愿承担了该房屋无法建成的后果风险。即自己为自己的投资失败承担责任。

谁说凶手当事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站出来走一圈看看!

(3)制度性责任,银行与开发商的责任绝对优先于司法从业人员。

期房预售制度是我国借荐香港与外国的经验而实施了几十年的政策,我们不能说这种政策是绝对正确的,也不能说他是绝对错误的,从历史上来看,期房预售制度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财金来源与收入,起到了很好的市场效果,在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角色是获益者,其中包括:

政府:土地财政的收益者,并用此支持了大量的基础建设与城投发展;

银行:财金利益的收益者,通过大量的房地产贷款,使得银行获得了大量的利息收入,例如大量的购房者所承担的利息往往持平甚至超过其购房本金;

开发商:通过期房的预售制度与相关的抵押制度,成功解决的融资困难,得以以极少数的资金撬动大量的资本,实现近乎万利的资本博局。

也就是说政府、银行、开发商是期房制度的受益者,而客观的讲,作为业主,包括本案的凶手业主,成为了最终所有责任的最后兜底承包人。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问题是律师造成的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那么既然律师在这场资本博弈中没有任何责任,凶手业主与网友们凭什么将所有责任与恨归结于律师,甚至认为对律师实施残无人道的锤杀是正确的呢?

笔者真的很好奇,这样的自信,这样的正义从何而来!

从现实的市场环境来看,期房预售制度未来很可能并不再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他需要进行一个大规模 的变革,从目前恒大、碧桂园等大规模资本开发商的困局来看,变革是必然的,而且也是需要付出惨重代价的,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这场惨烈的房地产市场变革中,我们的很多业主是受害人,但这种受害并不是律师导致的。这个常识,不应当很困难。

好,回到本文的另一个核心讨论点:中国律师真的值得大家这么反感吗?

众所周知,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律师制度兴起与发展并不是特别长,在我国成立之后,曾经还有一段时间取消了律师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律师群体,并未形成与各阶层完全不同的特殊市场地位,也绝不可能形成一个阶级,以供大家反感。

以律师制度发展最完善的英美为例,英美法制国家的律师存有量比远大于我国律师的占比。在英美,律师一向被赋予“坏人”的标签,普通民众往往并不喜欢律师,以宗教的观点而言,他们并不认为律师会是那种能和他们上天堂的人,律师往往是地狱的常客,但是有一点:

西方国家很少出现针对律师的仇杀,尤其是本案中因为代理案件对律师说法不爽而有预谋杀人,这种现象是极其罕见的(而在我国近一两年已经连续出现了多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完全相反的现象?我们来总结几个观点进行探讨:

1、中国律师缺少最基本的道德操守。

有人说,中国律师吃完原告吃被告,没有道德操守。但这种指控往往听起来很爽,但没有事实依据。

现实中我们不排除有律师道德操守有问题,但网络上针对律师的道德指控的往往并没有真正的事实依据,网络平台上往往我们只看见有人在骂律师,但骂者往往无法拿出具体的案例与事实来支持他的指控。

笔者作为法治主义的信奉者一直认为,如果我们这个社会连最基本的法律都无法实现完全的依法与依规,空谈道德是虚弱无力的。这正如一个违法者不断强调自己的道德有多高尚一样,显得如此可笑。

所以,只要律师坚守法律,并未违法,那么对他的道德指控就是虚弱无力的,并且完全站不住脚。

2、中国律师收黑钱,为了钱,什么事情都做。

在这里,笔者要向大家坦白一个最无力的事实,那就是:“中国律师的收费,在全世界,可以说是最低的!”

有人说,你在撒谎。但很可惜,我并没有撒谎,而是告知了大家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只是很多人并不愿意承认。

(1)我国律师咨询不收费是常态

支持笔者的最基础常识就是:我国律师尚未建立强制咨询收费制度。

律师咨询收费,在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都是国际强制性准则,但中国的律师法与律协管理机关都未对律师咨询建立强制收费制度,在现实中我们往往看到一个当事人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会向这个律所的律师咨询一下,然后摘录要点,再向另一个律所的律师咨询一下,如此反复,就自己代理了案件。而往往这些律师的咨询都未支付费用,俗称:

“白嫖”!

也就是说,我国律师针对当事人,咨询不收费是常态,咨询收费是特例。即我国大部分当事人可以享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2)我国律师收费低是常态

相对于西方国家动则以亿计美元的律师收费,我国律师的收费是极度偏低的,甚至不及于法院所收的诉讼费。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这几乎是普遍情况。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我国法治服务市场蛋糕很难扩大的现实无奈,也有我国部分机关强制放宽律师准入门槛,扩大律师的基数,造成僧多肉少的现实格局。

所以在现实中就有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一个当事人向法院交了20万诉讼费,向律师交了5万元律师费,却不敢向法院要求法官尽职办事,却要拼命要求律师透支自己的身体要求其马首是瞻。这样的悖论,不知道当事人是否有认真思考过。

(3)从体制层面来看,也不鼓励律师收入高

这是一个无奈的局面。从法理与常识来讲,既然律师已经脱离了行政管控,就应当由市场来决定律师的收入,但是这一现象在近年来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最明显的就是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有司前后两个不同版本的律师收费风险标准,致使当下我国律师风险收费可控空间大幅下滑,律师通过风险代理实现期待案件利益的时代 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说明从体制层面来看,有司也不想律师出现大富现象。

当然这可能与我国前些年司法系统大量从业人员流向律师行业的现象有关,为了平息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意见吧,对此笔者不做过度解读。

(4)律师行业收入一九定律

收入的两极分化在每个行业都存在,但律师行业尤其明显,也就是说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律师收入并不高,而律师行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收入都被合伙人群体的小众律师把持。

那么基于此,对律师高收费的指控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笔者要强调一点,中国律师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与牺牲,这些,民众应当看得到。

作为移植性现代文明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阻碍,而作为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相对于体制内从业人员,我国律师付出了巨大 的努力与牺牲,并为中国法治的进步作出了巨大 贡献。

回想我国近二十年的法治进步,从收容制度的取消,从劳教制度的取消,从冤假错案的平反,哪一样离开了中国律师的身影?可以大言之,如果没有中国律师及先行者们的牺牲,今天中国人的人A权状态与程序正义,可能还停留在90年代,而中国律师所做出的这些努力:

其受益人,是包括屏幕前的每一个你,每一个吐沫横飞咒骂女律师该死的你!

所以,中国律师并不值得你去反感。我们为中国法治进步所做的每一个点滴,并不是想要什么回报,我们只是想为这个国家,这个国家的国民,这个国家的未来人,做出那么一点点事情,希望大家的未来变得更好。

因为这既是责任,也是我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爱。

最后,希望那些反感律师的人们,能够重拾理性,回归独立思考,加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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