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公开资料看,女方家属为了让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有可能下载了网络图片充当证据使用。必须要指出,如果属实,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很有可能触及刑事问责。我们理解家属的心情,但维权必须基于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如果家属缺少法律与证据意识,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具体到本案,法无授权即禁止,警方从来不是校园霸凌的权威处理机构,不能因为痛恨这种行为就赋予警方打击的权利;至于民营学校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校园霸凌是否成立,我认为尽管法律并无规定这种认定形式,但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种创新是可以考虑在未来完善的,必须符合程序正义原则。
近期,校园霸凌事件涉发,更有视频显示在某教室内,施暴者用桌椅等工具猛击受欺凌者的头部,过程极度残忍且参与者众,很显然施暴者在该行为上已经触发到了刑事标准,但并非所有的校园霸凌事件都符合刑事标准。例如近期网络上流传“章丘双语学校女生被同桌男生用锥子扎数百下”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据此有媒体朋友对我进行了采访,并将采访内容以内参形式上报。因该事件关系到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权利是否公正,故笔者决定以问答形式将观点部分呈现给读者,与大家共勉。
事件背景:
9月8日晚,网上流传多段视频,反映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丘双语学校,一名女生在该校读小学六年级的时候,被转学过来的同桌男生欺负,视频中,女生提到被同桌男生用锥子、圆规等物品扎在身上,有些甚至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据媒体了解,事情发生时,男孩和女孩都是章丘双语学校六年级学生,是同班同学,并且是同桌。派出所给男孩和女孩及各自的家长都做了调查笔录,经过初步调查,派出所认为不构成立案标准,建议双方民事调解。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认为达不到校园霸凌的标准。该局还为此召开了防治欺凌的专题会议。
问题一:派出所最初认定该事件不构成校园欺凌,依据是什么?校园欺凌的构成标准是什么?
答:因派出所尚未公开相关文件,尚不清楚派出所认定不构成校园欺凌的依据是什么。一般而言,警方的职能是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侦察,不是校园欺凌的权威认定方,如果欺凌行为尚未达到需要行政处罚或刑法干预的程度,警方是没有职权对此进行干预的(只可以组织矛盾协调)。
从公开的媒体资料来看,女方家属为了让公安机关能够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有可能下载了网络图片充当证据使用,必须要指出,如果属实,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很有可能会触及到刑事问责,我们可以理解家属的心情,但维权必须是基于严格的事实和证据。
问题二:女方家属后续殴打男生的行为,对双方责任判定的影响是什么?
答:女方家属殴打男生与男生涉嫌“校园欺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件,要分别进行法律评价。虽然二者在事实上可能存在因果联系,但它不能成为干扰“霸凌”是否成立的因素,因为二者必须独立进行判断。
例如从时间线上来看,女方家属“公然殴打男生”并造成男生脑震荡的后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并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时间发生在6月份;而学校投票表决最终判定男生并非霸凌的时间发生在9月11日,也就是说霸凌投票时女方家属已经完成了处罚,霸凌投票应当严格依据“男生是否对女生有过霸凌行为,该行为是否对女生造成严重影响”这一事实,而不应受其他因素干扰。
问题三:在校园欺凌案件中,进入刑事流程是否特别困难?对于伤情的认定和取证,都构成了障碍?
答:一般而言,警方既无权也无职责对“校园欺凌”进行界定,警方的职权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侦察。如果一个行为它非常的坏,但既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也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那么我们再怎么恨这种行为,也不能要求警方介入处罚。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对公权利“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性规定,法律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要防止“行政权”扩张,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不受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男生的行为可能的确恶劣,但由于二人“复杂的关系”导致这种“轻微伤害”因时间久远而难以取证,在没有确实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仅凭“口述”很难让警方立案。
问题四:在发生欺凌时,男女双方均不满14岁,这对判定的影响是什么?
答:如前所述,现行的具有人身强制力的法律中并未对“校园欺凌”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当校园欺凌行为本身触犯了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内容,才会进行干预。男生和女生的年龄只对刑法的介入起到影响,但因为本案仅限于校园欺凌,所以年龄并不是影响因素。
问题五:尽管受伤程度存疑,但男方有扎伤女孩行为,是否就可以认定为校园欺凌?
答:如前所述,校园欺凌并无明确的要件构成规定。但现实中一般要结合: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主观意图等因素进行判定。
例如本案中就行为性质而言,男生的确有扎伤女孩的行为,但根据后续调查,这种行为的实际次数也女方家属所称差距还是很大的,且女方家属很可能下载了网络图片充当本案证据。
再例如就行为后果而言,由于男生给女生所造成的都是很轻微的伤害,而这种伤害造成后女生也未能即时固定证据,所以对行为后果的认定就很难确定;
最后,就本案的主观意图而言,男生为什么要扎女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感情纠葛?其目的是否存在所谓的“阻止女生骚扰”成分?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到校园欺凌判定成立。
问题六:在进入民事协商流程后,为何男方家属不负责赔付而由学校承担?学校为什么可以只退一年学费而拒绝退付两年学费?
答:就本案的民事责任而言,如果该行为的确给女生造成了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那么“欺凌”方男生当然是赔付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防止校园欺凌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如果其疏于管教及未能及时防范,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从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男生对女生的“欺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也有学生及家长反应,显然该校对这种“欺凌”的发生疏于管教及未能及时防范,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本案中男生方与学校方都负有赔偿责任,至于为何男方家属不赔付,而由学校承担?这可能是民事协调斗争的结果,如果各方都同意,法律当然尊重这种意思自治。
学校的退付范围问题,从学校的逻辑来说,欺凌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小学部那一年,而在初中部,两位学生已经分开,不存在欺凌行为,所以初中部期间,当然没有赔付责任。
问题七:学校主持进行的投票决定霸凌与否,这一投票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规定的支持?是否有效?学校能否进行“机制创新”来决策欺凌事件?
答:这只是该校的自主选择。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方法违反法律规定。如前所述,对于公权利“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授权”。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这个学校是一所“民办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即该校的性质是民办教育机构,所以作为“私权利”,它当然有权利采取“投票”的方式来判定本案“校园欺凌”是否存在。
当然,这种方式如果能够解决纠纷,在各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投票判定不构成校园欺凌”的认定结果,法院就未必会认可,因为他并非法定程序,且可能程序存在瑕疵。
问题八:投票人中出现了校方管理人员,这是否构成校方“又当裁判又当选手”?对投票人的选择权掌握在哪一主体手中?
答:从严格的程序正义理念,校园管理人员是不适合介入到霸凌投票中的,因为他本身就是纠纷的主体,尤其是我们注意到,在该投票人员中其他纠纷主体都没有投票权(如女生代表)。这种校园霸凌投票,应当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并主持,并由专业人员及代表形成独立的第三方投票团。
问题九:假设女方家长在病情描述上存在夸大及隐瞒自己的伤害行为,是否存在侵犯男方名誉权及敲诈勒索嫌疑?
答:我认为不存在。因为男生对女生的伤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基于女方家长的特殊立场,其难免会受女生陈述的误导,同时也易受情绪影响,进而得出夸大的结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所以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至于敲诈勒索,民事纠纷的处理本身就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所谓的敲诈勒索是有严格的法律定义的,本案并不符合。
当然,如果在夸大伤害行为的过程中提供了伪造的证据,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违反法律,因为作为公民有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事实与证据的义务,但是如果提供的是伪证,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如该伪造的证据致使男孩问刑,即构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则可能承担诬告陷害的刑事法律责任。
问题十:该学校作为私立学校的性质,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责任划定的影响是什么?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故,不受影响 。
问题十一:您认为本次事件中反映出的校园欺凌在处理流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有何改进建议?
答:学校在处理该校园欺凌事件中,采取了投票判定的程序,是一个创新举措,但该举措仍存在程序性瑕疵,以至于其公正性受到质疑。笔者认为,这种“投票判定校园欺凌”方式可以进行程序优化,进而发挥更为实质性的作用。例如,从程序主导者而言,应当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而非学校;在投票人员设定层面,可以考虑专业业与代表性两个因素,从心理专家、法律专家、社会公众、学生、教职代表(其他学校)中进行选择。最终使得判定的程序与结果经得起质疑,其公正性得到肯定。
问题十二:结合之前多起恶性霸凌事件,您认为目前的法律框架中,队员校园欺凌的认定及处置还有哪些可能的方向?
答:在现实中校园霸凌的认定,通常由学校管理层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而本案中学校采取了投票方式认定,虽然其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但其创新举措值得肯定。未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校园霸凌的认定程序中,可以引入该举措进行优化,进而增加认定程序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以回应社会质疑。
以上。
本文作者为萌夫,系以普通公民身份表达关切,无意对任何机构与个人形成否定性评价,相关观点也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关。请予正向解读。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欢迎加V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