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下行与管控压力加大,部分资本与营销型组织在固有业务领域失势后寻找到了新的围猎场(法律服务业)。在尝试联手律所资本化运营受挫后,开始大力培植法律咨询公司与某些行业组织进军五千亿法律服务市场,并开始了对该市场的执牛耳者律师群体的系统性污名化与打击策略,例如某些组织和个人开始了以律师为标靶的行动:以冒充律师为策略的“正向营销”、以“律师克星”人设自居污名化律师的“反向营销”、以自创资格工种替代律师的“律师经纪人”。此即以冒充、诋毁、代替三种手段,不断蚕食中国律师原有的法律市场。那么,他们何以如此大胆?因为四十余年的经历告诉他们:中国律师,虽然群体庞大看似强大,实则软弱可欺。然而,守信与合规,绝不可以作为中国律师怯懦,可以被欺凌的证据。接下来,反击时刻来临!各地律师协会针对“律师经纪人”的声明只是开始。我们要说:中国律师绝不惧怕竞争,但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更不做背锅侠。
孟子对曰:“(杀人)以刃与政,有以异乎?”
梁惠王曰:“无以异也。”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中国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改革方案为标志,中国律师开始逐步脱离行政编制,并向世界展示出市场化的坚定决心,历经四十余年的历史证据,足以印证中国律师忠实的践行了自己的承诺。然而,守信与合规,绝不可以作为中国律师怯懦,可以被其他市场主体欺凌的证据,否则此等“误判”必将要其付出惨重的代价。
数月以来,有关律师经纪人事件引发中国法律界动荡。
只需要一次缴纳3860元,经培训和考试就能取得证书,“没有法律基础也能过关”,此后即可在全国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从事出庭应诉等相关活动。经查,以上律师经纪人的确广泛代理并参与了多起庭审。
可想而知,若此律师经纪人制度推广至全国,必将使得中国律师制度崩塌。于是各地律师协会不约而同的发出“声明”,内容概括为提醒当事人正确识别律师与律师经纪人、法律工作者等区别,谨防诈骗,并明确因为律师经纪人等不是律师,所以请勿向律协投诉律师经纪人与法律工作者。
以上律协的“声明”有问题吗?当然没有!
纵观各地律师协会的“声明”措词,用词极可谓严谨小心到了极致,且同质度极大,显系相互默契好的,从会员律师的角度,我们甚至对其并不满意。但即使如此,以上“声明”仍然若了“众怒”!
第一怒,来源于因为对律师行业不了解,进而对律师怀有敌意的网络青年们,这些人常年以诋毁律师声誉为快乐源泉,他们认为各地律协之所以系统性的发出上述声明,是明显的做贼心虚的表现,律师败德至此,应该立即取消律师制度,恢复包青天;
第二怒,源于法律咨询公司、律师经纪人等其他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因为其系声明所指向的对象,所以其中一部分人显得怒不可遏。例如律宇宙创始人兼董事长帅勇先生就公开发出声明,指出:律协抵制法律咨询公司是对国家市场主体公平权的公然挑衅,相关律协如果不撤回声明并道歉,将依法发起公益维权诉讼!
经查,帅勇先生的确很帅。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帅勇先生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刑事拘留,并被相关法院依法判决(详见相关判决书与裁定书)。
第三怒,源于法律职业群体,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律师界同仁。这类朋友们以中立的立场认为,既然律师行业已经全面市场化,那么就应当允许来自不同群体的竞争,一味的抵制并不能起到好的效果,也有损律师的社会形象。
由此而见,尽管三怒的主体与理由及诉求各不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认为:
中国律师想垄断法律服务行业,他们害怕市场竞争!
作为哈耶克自由市场主义的坚定支持者,无论是从经济竞争的规律角度,还是从律师法所定义的法律守卫者以及正当程序中公权对抗角色的定位来看,笔者都是坚定的凯恩思经济主义质疑者,以及市场高度自由化竞争的支持者。但笔者绝不认同三怒者的上述定义判断,因为那不是事实。
中国律师从来没有反对过市场竞争,但我们支持市场竞争,不代表我们支持不正当竞争,更不代表我们愿意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背锅侠!
有人说,你之所以提出上述观点,是基于你的律师身份,正所谓屁股决定脑袋。但我要说,依据现代公民的独立性思考原则,笔者的上述观点绝非立场型,而是基于严格的事实与证据所下的判断。盲目的从众型思维或许可以让受众有片刻的逻辑窒息快感,但这绝不符合当下中国对公民思想的要求。接下来笔者将进行论述,告诉大家,为什么中国律师从来不害怕竞争,以及我们的主要理念!
为什么说以法律服务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
事实一:随着中国经济的下行,大量资本与营销型公司开始向法律服务市场渗透,并已经形成强大的市场规模。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源于中国经济的调整,一些原本以营销为主动业务的公司或破产,或选择转型,开始寻找新的营业突破口,而法律服务行业,成为了他们进军瞄准的产业方向。例如一些保险从业人员、话术电话业务人员开始向法律服务行业渗透,并将原来营销公司的运营方式搬运过来,开启新的业务增长模式,并一度取得巨大成功。
支撑上述判断的还有资本依据。众所周知,若干年之前,以某衡等为代表的营销型律所,开始引入风投与境外资本,但这种现象被有司及时制止,因为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就极大可能会破坏律所运营的独立性,让律师论为资本的工具。在无法瞄准中国律所的背景下,资本急于寻找新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服务公司、咨询公司、律师经纪人等机构便成为了资本的新目标。纵观这些年的市场运营,两者融合所产生的影响力,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至于这个影响是好还是坏,是接下来要论述的内容。
事实二:法律服务公司与资本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入侵,客观上改变了律师行业的原生态格局,逼迫律师们勇于变革,探索新型商业模式。
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以法律服务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律师行业的传统营销模式。
例如法律服务公司通过大量招聘电话营销人员进行点对点营销,并利用网络大搞流量经济,通过抖音、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宣传广告甚至进行直播。流量营销与精准营销的新型法律服务营销模式,的确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律师行业传统的缘故型营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服务公司们获得了相当量的案源,以至于很多律师被迫成为了法律工作者的“长工”。这样的现象也迫使大量中国律师改变自己的案源获取方式,加入流量营销与精准营销的行列中。
笔者不止一次对同业律师说过,对于新兴的法律服务公司,不要一味的否定,我们需要反思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市场份额会被法律服务公司大量侵蚀?当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的进取拜访当事人的时候,我们在干什么?为什么我们不愿意积极进取,拉不下面子,走不出办公室,而是等着别人上门?长此以往,即使没有法律服务公司,难道不会有其他市场主体来入侵我们这个行业?
答案是肯定的,墨守成规拒绝变革,最终只能迎来失败与灭亡的命运,是时候做出改变了, 中国律师!
也就是说法律服务公司与资本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入侵,在客观上改变了律师的生存方式,促进了律师行业的积极变革,从这点来说,他们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
事实三:不正当竞争的三种模式:冒充中国律师(正向营销)、诋毁中国律师(逆向营销)以及钻研“法律漏洞”的律师经纪人模式
尽管如此,法律服务公司获取案源的主要方式仍然为:冒充中国律师(正向营销)并诋毁中国律师(逆向营销)!
有人说,既冒充中国律师,又诋毁中国律师,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然而,事实是并不冲突,人家玩的可花呢!
如前所述,利用流量经济大搞自媒体营销,实行点对点的攻坚说服精准营销,是法律服务公司突出的亮点,能动型法律服务对于提升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质量意义重大,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案源获取难度提升的现象突显,法律服务公司与工作者们,开始突破行业低线,即在上述两类营销方式基础上开始了“正向营销”与“逆向营销”两种方式,而这两种营销方式的标靶就是:中国律师!
不正当竞争一:冒充中国律师身份的“正向营销”模式。
即以流量营销与精准营销为基础,在网络上或现实中冒充中国律师,进而获取案源。具体而言,这些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不会自称是律师,但会大量发布与普法或热点案件有关系的视频或内容,让受众误以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们是律师,在受众认为他们是律师的时候,他们一般不进行解释,更不会释明自己非律师,而是利用当事人信息获取渠道狭窄的优势,以律师身份谈判案件或承接案件。
不正当竞争二:以诋毁中国律师为人设的“逆向营销”模式。
实践中一些法律工作者因为冒充中国律师而被投诉或处罚,或一些法律工作者的服务对象是有市场甄别能力的客户,这些基础事实使得他们无法再继续冒充中国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选择另辟蹊径,开创了一条以诋毁中国律师形象为人设的“逆向营销”模式,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成功。
例如某些法律工作者以“打黑律师”、“律师克星”为人设,叫嚣要“为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帮助当事人要回律师费”、“教你打官司不用钱”,并开发出详细的教程,告诉当事人怎样欺诈律师,让律师为自己免费服务,即使付费了也可以通过投诉将当事人的钱要回来,甚至还能对律师营利,这些法律工作者不断的告诉当事人:“律师为什么害怕投诉、一投诉一个准、投诉影响他们的业绩考核等”。正是因为这些所谓的“打黑律师”、“律师克星”的出现,导致我国律师业务投诉量在近年来激增,给律师正常办理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影响。
然,事实上,经这些“律师克星”煽动投诉的律师投诉,绝大多数都属于合同经济纠纷,并不属于律师及有司管辖的范围。
不正当竞争三:利用所谓的“法律漏洞”,以律师经纪人为主体试图取代中国律师。
在前两类不正当竞争模式之外,有心者开始开发第三套方案,即利用所谓法律漏洞,彻底颠覆律师行业,让法律服务业从“全面垄断”变成“全面竞争”。
具体方式如前文关于律师经纪人组织所示,即律师经纪人协会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推荐律师经纪人会员成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而代理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与行政领域。那么这种方式就真的不违法吗?真的是所谓公平竞争吗?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这些律师经纪人在获取案源的过程中大部分仍然是以“冒充律师”身份获取案源,这一点并未改变;第二,中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没有“律师经纪人”与“法务经纪人”这些工种,以辽宁为例,这应当是所谓经纪人协会自创的工种,完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第三,这些经纪人在获取案源后是否收费?如果收费付给谁?谁给经纪人还是经纪人协会?经纪人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有权利收取费用吗?个人有权利收取费用吗?如果都无权利,这些费用的支付是否就是违法的?第四,只需3000元即可获证,这样的经纪人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吗?
这里还有终极一问:一些法院明知道无律师经纪人工种,律师经纪人代理民商行案件涉嫌违规违法,为什么还会在多起判例中允许他们代理?知法犯法,其内心究竟是何盘算?是否有其他寻租交易的可能性?
事实四:一股以反律师为目标的邪风团体正在社会逐渐形成。
笔者做出上述判断绝非危言耸听。无论是以冒充律师为生存方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是以诋毁律师为人设的“律师克星”们,亦或者独创律师经纪人资格的经纪人协会,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
向法律服务市场进军!
而在向法律服务市场进军的过程中,他们就不得不面对法律服务市场最大的市场占有者:中国律师。他们非常清楚,这个群体,是有着中国法律进行保护,他们都有专业资格,且知识悦力丰富,要想击败中国的律师,是非常艰难的。但:
如果不击败中国律师,就无法分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这份五六千亿市场的蛋糕,这,实在太诱人了,所以,无论如何,他们也要想方设法击败中国律师。
于是,他们或有心,或无心的联合在了一起。他们知道无法在正面市场上击溃中国律师,于是他们开始在负面市场上击溃中国律师,如前所谓,他们采取了冒充、诋毁、代替三种手段,不断蚕食中国律师原有的法律市场。
那么,他们何以如此大胆?
无外乎本文起始所述,中国律师已经市场化了,他们不再是公务员,手上的枪,也早已交给了国家,而所谓的中国律师的娘家,近四十余年的鲜活案例表明,他们实为收了保护费不保护的一类,这么些年来,检法公哪家不欺侮律师一下,哪件事情不是不了了之?所以,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即:
中国律师,虽然群体庞大看似强大,实则软弱可欺。市场经济,弱肉强食,既汝可欺之,不欺汝,岂非有亏天恩?
然而,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接下来,反击时刻来临!
结语:中国律师绝不惧怕竞争,但反对不正当竞争,更反对充当背锅侠。
正如文前所述,中国律师改革40余年来,从未有任何律所或律师企图开启回归之路,将律师重新纳入国家体制供养范围。我们不否认有过这样的声音,但这种声音主要还是来源于体制外,尤其是公益主义的支持者们,他们有这样的观点主要是源于对法律服务平民化的追求。所中国律师从来不惧怕竞争,换言之,在近二十年里,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如果中国律师真的形成合力,阻止这种扩张,法律服务公司们想有今天的规模,恐怕是很难实现的。
所以,笔者一直强调,合规经营的法律服务公司既是我们的朋友,也是我们的竞争对手,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一直是我所提倡的理念。
但,我们同时反对不正当竞争。
无论是冒充律师的“正向营销”,还是诋毁律师的“逆向营销”,亦或是以替代律师为目标的“律师经纪人组织”,都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声誉,系百分百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不仅违反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以各地律师协会所发布的公告为准,我们是坚决表示反对的。尽管现实中有些司法机关的个别人员与其中一部分人实现了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捆绑,也有一部分职业共同体成员出于某种个人感情因素对律师大为反对,选择与其联合,但我们要说,反律师邪风集团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以法律与正当维权的方式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律师法及行业规范文件给予律师的合法手段,律师对反律师邪风集团的反击,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并经得起历史考验。
最后,笔者需要补充的是,自己造的孽,要自己解决,不要企图将黑锅扣在律师身上。
正如前述,许多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身份承接案件,但因为自身能力问题,很多案件要么置而不办,要么办而不实,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当事人因为不知道他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为他是律师,就开始向律协与司法机关投诉。正如各地律协公告所称:“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协不受理非律师的投诉”!请向管理法律服务公司的机构投诉。
事实上因为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们冒充律师承接案件并办砸了案件,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公开在网络上与朋友圈诋毁中国律师,声称中国律师执业能力不足,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财产与声誉等各项权利受到损害。但笔者要说的是:
中国律师是真的冤!
纵观大量对中国律师的指控与不实传闻,相当大一部分都是法律工作者的事,但最终却由中国律师来背锅,这对于中国律师而言,是真的不公平。所以未来我们会加大这方面的普法与宣传,进一步帮助当事人正确识别律师与法律工作者。
中国已然进入法治时代,而法治时代的标准在于每个公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而基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及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底线的现实,助力每个公民与社会主体在个案中维护自身权益便是重中之重,而承担这个使命的,只能是国家规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以及合格合规的法律工作人员。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被破坏。
孟子对曰:“(杀人)以刃与政,有以异乎?”
梁惠王曰:“无以异也。”
此之为笔者形此文源由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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