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佩霞的自由意志

文摘   社会   2024-09-02 18:17   安徽  

摘要: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就是律师的会见的确受到了非法的干预(但仍然让会见了);第二,虽然李佩霞的自主行为受到了一些限制甚至威胁,但这种限制并不足以导致李佩霞失去自由意志。即本案李郭二位律师从一开始就未获得辩护授权,所以也就无从所谓捍卫二人辩护权的问题了。那么李佩霞何以未授权二人?我的分析原因有二:1.李郭二律师在有限的十几分钟内并未说服李佩霞并取得她的信任;2.李佩霞的职业经历告诉她:关系与勾兑,远比律师与法律有用的多!



近日,“怕你忍不住”案律师的辩护权又成为法圈热议的话题,许多律师朋友撰写文章认为官派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入场占坑损害了家属委托律师的辩护权,也损害了李霞的合法权益,并将其与光头张博士(刨式辩护 丹红老师的类似案例相对比,认为必须捍卫霞案两名家属委托律师李送妹和郭睿的辩护权,否则我国的刑事辩护将会进一步陷入被动。

对此,笔者倒是深不以为然!因为如果是律师的辩护权真的被官方剥夺了,我们当然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从一开始,本案的两名律师女同行,就根本没有拿到辩护权,那么又何以要捍卫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律师“辩护权”呢?

有人说:什么?你说李郭二位律师从来就没有拿到过辩护权?你这么说有什么根据?

当然,我想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所有的分析和判断都应当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那么根本本案已经由郭睿律师公布的会见细节来看,李郭二人当然没有取得过本案的辩护权。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以下原因:

先看会见的事实情况

这里最主要的证据是郭睿律师发布的一份已经被删除掉的微博,在微博中,其表示,他们的确会见到了李佩霞,但会见时间仅十分钟,且李后面占着一个女性工作人员,在告知该工作人员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后,她才退出会见室,随后有看守所人员以敲门的方式打断三次,十分钟之后,看守所人员以下班为由强行提前结束会见。

此后,看守所人员提前进入会见室,期间:律师询问李佩霞涉案金额,李佩霞在眼神请示身边工作人员后,不敢告知律师其涉案金额,只说,“调查组说我涉案金额不高”。欲签署委托书时,李佩霞身边站着三位工作人员。最终李佩霞表示,她已经向调查组申请与家人联络,联络后再签署……

以上,就是会见的大致内容,好,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就是律师的会见的确受到了非法的干预,即看守所的人员的确给本案的会见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存在违规的地方,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也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即:虽然李佩霞的自主行为受到了一些限制甚至威胁,但这种限制 并不足以导致李佩霞失去自由意志,不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

简单的说,李佩霞当时拒绝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虽然他当时的确受到了一些限制,但他的行动是自由的,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佩霞的行动受到了官方干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得出有官方给她施加压力,让其拒绝签署授权委托书的结论。

那么我们都知道,律师的刑事案件代理律师的辩护权利是源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授权,虽然本案中李郭二位美女律师的确得到了其家属的委托,但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是李佩霞,如果李佩霞不授权给两位律师做其辩护人,那么这两位律师就不曾拥有本案的辩护权,既然从一开始就没有辩护权,那么法圈大为盛传如何如何保障二位女律师在霞案中的辩护权说,就成了无根之木,岂非笑谈?

当然 了,可能有同仁会说,你凭什么通过郭睿律师的微博就能得出李佩霞已经拒绝了两女律师的代理?人家可是说的“向调查组申请与家人联络再签署”哟,这可不能说是拒绝!

错!

持这一观点的人才叫幼稚。这就是拒绝,难道非得当着两位律师的面说:“我不同意你们代理辩护”才叫拒绝?事实上这就是“婉言”拒绝。后续的事实更进一步证明了笔者的判断,即根据官方消息,官派律师(法援律师)已经获得了李佩霞的授权,进入本案的辩护程序中。

这不是拒绝,怎样才叫拒绝!?

当然,分析至此并非本案的终结,本律师认为,李佩霞为什么拒绝家属律师辩护而选择官派律师呢?本案家属律师为什么会失去辩护权呢?这两个问题才是本案应当深入研究探讨的焦点所在。

先看本案李送妹与郭睿二位律师为什么会失去辩护权?

本案中李郭二人的会见就真的一点空间都没有吗?至少根据郭公开的资料显示,他们二人与霞之间至少有十几分钟的独处时间,在这期间,他们为什么没有获得授权代理本案?

说句可能大家不爱听的话,李佩霞之所以未授权二人代理本案,讲白了,就是李郭二人在有限的会见时间里面,并未能充分展示自己的法律能力,取得李佩霞的信任,所以霞才没有授权二人代理本案。

我这么说并不是讲李郭二人的能力不行,而是说在本案的有限会见中,他们二人的确未取得霞的认可与信任,否则她应当会把授权给到二位。至于看守 所人员的作用,我认为是被高估了的,因为如果看守所人员从一开始就要阻止李佩霞授权二人,那这个会见就都不会存在,因为他们可以找到这种理由拖。

接下来,我们再探讨一下,为什么李佩霞会选择官派律师,而不是家属委托的律师?

一个人的人生在最关键时候的选择,往往会和他的经历或经验有极大的关系。回到本案,作为一个在体制内靠交际上升的普通女官员,她从来就不可能是法律的信仰者,更不可能是律师力量的信仰者,因为她的官场经验告诉她,律师与法律在这种案件中是没有作用的,只有关系与勾兑才是靠得住的(这也是我要为李郭二律师辩解的地方,即李佩霞的价值观决定了他不相信家属律师)。

因此,他选择了相信“调查组”,所有的行动都要听该“组”的意见,并相信调查组给到他的意见(或承诺),所以他毅然决定授权官司派律师代理其案。

当然,也有一种声音说,李佩霞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更多的是因为其在看守所内处在“信息孤岛”,这种事实妨碍了她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这种观点我依然表示不认可。

因为从事件的发生与升级来看,李佩霞可谓一手导演了一切,一方面,本案所有的录音都出于李之手,即他有很强的报复与防卫心理与措施,另一方面,本案在媒体的热度,也是李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前,“指派”其父亲代为曝光的。因此李佩霞绝非善类。在其被抓之前既然已经导演了这一切,现在有其父亲委托律师来会见,她难道不能判断出发生了什么了吗?更何况两律师和其有十几分钟的交流时间,她完全应该知道发生了什么以及自己即将面对什么。

所以关于“信息孤岛”的说法,在本案中根本不成立。

尽管李郭二位律师在本案并未获得辩护权利,因此也无从谈起什么捍卫二人的辩护权之说,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本案没有问题。

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可能仍然集中在官派律师上,目前来看本案所谓的官派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但本案李佩霞真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吗?

众所周知,法律援助是我国建立的一套针对城乡困难群体的援助业务,因此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城乡困难群体。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伊始也曾办理过一些法律援助义务,针对受援人,我们是需要该受援对象至少《经济困难证明》的。因为我们国家每年给到法律援助的经费是有限的,如果这些经费被企业家和官员占用了,那么真正的贫困百姓就有可能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1,受援人必须是困难群体;2,国家给予律师经济补助。

回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官员与商人是否系适格的法律援助受援对象?那么,办案机关应该公开受援官员与企业家的经困证明,否则拿有限的法援经费给企业家官员聘请(指派)律师,算不算渎职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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