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评价律师费是否应该支持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法定的,绝不能是个别法官的主观敌意。至于律师的执业水平如何,唯一有资格评价的,只有当事人,至于是否尽责,那是要在当事人投诉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要评价的事情。法官了解律师工作吗?根据法律规定其转行后还要实习一年呢,有什么资格以公文的形式评价律师的职业水平?
近日,北京市某中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火出了圈子,原因系该判决书未支持起诉方五万律师费的请求(七亿标的),为此该法院进行了针对代理律师的鞭尸式说理,大致理由是:该代理律师水平不行,代理案件马虎,不了解案情,写错请求数字,态度还不好,结论是该律师代理不尽职,愧对律师职业,成为一个银行职员都能做的传话筒,所以不支持其律师费请求。
引用判决内容:第三,关于律师费,合议庭形成以下处理意见:……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2018年归还本金1653万元的时间误写为2019年、将2019年8月26日归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500 000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现;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路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阙,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必须承认,该中院所谓的说理部分,让受众耳目一新,初觉颇有道理,甚至一部分律师从业者,也支持该判决理由,认为代理律师未能尽职完成工作职责,律师费方面不应当得到支持。但上述观点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法官是否有权在判决公文中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如此直白的近乎鞭尸式评价?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理清:
第一,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端,法官无权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价。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作为共同体的两端法官与律师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法官与律师之间虽然都是法律从业者,但二者之间的偏重方向是不一样的,所处理的业务范围也是有区别的,这就意味着法官不可能完整的了解律师业务,而律师也不可能完整的了解法官业务,支撑这一判断依据的基础是:
任何法官想转业成为律师,必须实习一年,并且要经考核通过后才能成为律师。也就是说,一位法官想成为律师,是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才能成功的,并不是说一个法官转业后立即就能以律师身份工作。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法官和律师之间虽然同是法律工作者,但因为行业的差别定位的不同,前法官哪怕你再优秀,也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适应期,以了解律师工作的内容和特点,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这既是法律对于职业共同体转型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要求。
因此法官当然无权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价,这一点非常重要,这就好像律师对法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价,也是不合适的道理一样。
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法官认为律师业务水平不行,律师认为承办法官业务水平不行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私下交流时的感言而言,从来不会上升到公文层面。如果本案的法官认为律师业务水平不行,私下评价当然不能视为大的政治问题,但如果以判决书公文的形式出现,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以某中院官方的身份对两个代理律师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试想一下,如果律师对法官的能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利用其影响力,让律师协会官方出台一个公文,全面否定某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那么该承办法官或者法官群体能够接受吗?
我想,他们大概断然不可能接受的!既然法官群体无法接受,又凭什么以判决公文的形式否定代理律师的业务能力呢?
第二,对律师代理业务能力是否尽责性评价,必须经过法定的严格程序才能认定,且这是唯一的渠道。
有人说,既然你说法官无权以判决书的形式对律师业务能力进行否定性评价,但根据判决书所述的理由,这两位代理律师的确有问题呀,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当然可以问责,如果该两名律师的代理水平的确有问题的话,但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律师的职责除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正义事业而奋斗外,最为重要的当然是为当事人的利益奋战,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大的问题,当事人当然可以维权,但这个也只能以当事人身份进行。
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委托者,是利益的相关者,他们对于自己的代理律师,当然有权进行业务能力否定性评价,但如果要上升的官方,他就必须走法定的投诉程序,即向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指出其代理不尽责,相关机关会据此进行立案,并召开听证会议,听取各方的理由,最终确认该律师是否真的代理业务不尽责,如果事实成立,那么就会进行相应的诸位警告之类的处罚,如果不成立,则会给出理由。
因此,律师代理案件是否尽责,应该由当事人提出投诉请求,经由严格的程序最终确认,这也是确认律师业务水平不行的唯一合法官方渠道,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对律师业务水平进行否定性官方评价。
第三,法官评析是否支持律师费请求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法定的,不能是主观敌意臆测。
诚如本文前述,司法审判中是否支持律师费请求,唯一的标准只能是法定的,那就是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该约定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张方是否有真正支付了律师费用,这个支付的律师费用是否超过了行业规定的标准?
那么综合该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合同双方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显然是完全意思自治的,且基于本案高达七亿的标的额,五万元的律师费显然已经属于极低级别,不可能超过行业的普遍标准。那么基于上述客观事实,本案的律师费请求就应当支持,而不是予以否决。
必须承认,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批律师代理案件极度马虎,尤其是代理“类案”时,由于程序及算法上的雷同性,导致一些承办律师不把案件当回事,甚至开庭之前连卷宗都没有怎么看,这种现象有,绝不否定。这就好比一些法官审理案件极度马虎 ,连法院名字和当事人名字都写错一样,这是正常现象。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该合议庭在关于律师费否决的说理部分,我们看到了满满的“杀气”,这种带有明显“敌意”的说理部分,让律师阅读起来非常的不适(也许是我们想多了),我们无法评测该法官为什么要书写这么一份带有明显敌意,且破坏法律共同体关系的判决书,但可以肯定 这里面会有一些故事,至于故事是什么?我想大概是与自以为的分配不均有关系。
第四、关于该事件处理的一些想法
笔者从两个方面评析本案的一些事实后续处理方案。
首先,对于律师,如前所述,的确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偏听则暗,绝对不能只听法官的一面之词,本案的律师代理尽责性调查,应该由当事人发起,如果当事人不发起,则不会有官方的评价。
至于律师和公众评析本案,应当本着全面了解案情的原则(例如 该案的诉讼请求经过两位代理律师的庭审代理活动,已大部分得到了支持,这个事实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完整的看完两级庭审的录像,这样可能对律师更加公平一些(听说该录像已经被删除了)。
其次,对于该两名代理律师依然要进行处罚,但理由不是不尽职。
有人说,照你这么讲,如果这两名代理律师当事人不投诉,就无法问责他们了,对吗?我说,不对。还有一个理由,但绝不是代理不尽责,而应该归位于低价律师费竞争。
7亿标的的案件,收取5万元律师费(不考虑本案是否另行约定了风险),这属于极度低价,明显违反了律师行业的基础收费标准,这两位同仁涉嫌以极低价格扰乱律师行业市场。对此,我认为,律师协会应该主动出击,对该两位代理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进行惩罚 ,否则律师行业的基础秩序将被他们颠覆。
再次,具体到案涉法官,我的个人观点是这个判决书以官方的形式否定了律师的业务能力,当地律师协会应该主动启动律师维权的紧急机制,而不是等这两位代理律师申请维权,律协也好,司法行政机关也好,遭遇到这种以官方公文形式完整的全面的否定代理律师水平的事件,必须挺身而出,向案涉法院发出公文以维权,从而在根本上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而确定其在律师群体的形象,并对得起律师群体交纳的巨额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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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勇律师:笔名“萌夫”,卿乾律师团队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合肥市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君悦合肥律所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企业合规监察体系创建者、知名法律博主。
张律师于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深耕于中国制造业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PL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域,为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提供合规系统解决方案,先后在多家权威制造业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并亲自参与TeamCenter大数据合规系统在华南某项目的实施(TeamCenter系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旗下机构Siemens PLM Softwar公司针对制造业创新研发的合规解决方案)。
2017年,在转型律师行业后,专注于企业合规与刑事人权法的研究, 多篇独著学术论文在中国法学会、省市区域法学会、省级律师协会主办的论坛获奖,亦有独著学术论文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在律师业务领域,张律师在保持传统法律服务方向的同时,突出在企业合规、刑事辩护、大案诉讼逆转方面的优势,执业以来代理多起超亿元标的大案,并实现多起大案诉讼逆转。
张律师还系知乎、新浪大V级法律博主,发表过多篇法律文章,积极参与公共法律事务的讨论,为依法治国背景下公共法律事件的公平正义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