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目前仍处在自说自话的罗生门状态,双方发布的所谓事实皆存在可被质疑推翻的问题,鉴于省检已经介入,就让子弹多飞一会吧。但从当地政府发布的《情况通报》内容来看,的确存在很大问题。例如目前公众所质疑的目标主要是当地司法系统,为何政府要出来回应(主体是否合适)?在回应的内容上为何要以官方名义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并认定律师与女企业家涉嫌寻衅滋事与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要知道确认法律事实与涉嫌罪名的活是专属于司法系统的权利,政府新闻办公室何时能行使了?据观察,在本案中记者在后续实施了同律师近乎同样的行为,但该政府通报却认为:律师实施了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记者实施了则属于舆论监督,还表示欢迎对其进行舆论监督。笔者想问,这样真的合适吗?说好的法律面前不区分种族身份职业而一律平等呢?凭什么认为我们律师不如记者?对此,我要说,不服!在法治视角下,政府和企业家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若是政府方动则抡起大棒,如此不讲武德,谁还敢和你玩?
文明与野蛮的区别在于法治与权力的较量。-一孟德斯鸠
贵州六盘水事件在经官媒报道后终于引爆社会舆论,女企业家有关当地政府“以刑化债”的指控假使成立,必将极大的损害当地政府的声誉,且这种政府公信力的下跌将是不可逆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好在最高检这方已经刊发通告,省检察机关将对本案进行独立监督,我们期待后续调查结果。而在当下,有几种声音,本律师认为还是值得予以关注的,有必要进行分析研究。
争议一:六盘水事件的前因,目前看来仍然是“罗生门”!
随着中国经营报的报道,当前我国自媒体平台包括部分法律界同仁,似乎都认为本案中女企业家与律师的行为是符合规范的,当地政府“以刑化债”的行为,无疑是突破了法律底线,彻底打击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与营商环境。对此,笔者需要强调,这样的结论目前尚无证据支撑,六盘水事件的前因,目前看来仍然是罗生门,为什么这么说?
女企业家与律师方是否有可能说谎?答:极有可能!
这件事情触发舆论关注点是缘于去年某候姓律师后的“救救门”视频,该律师后在视频中表示自己即将被以寻衅滋事罪羁押,原因是他代理了六盘水某女企业家的执行案件,正是其合法合规的代理行为引发当地政府爆怒,最终决定对其和他的律师团团以及另一名律师采取刑事问责,以关民众悠悠之口。该侯姓律师后后来的确消失在自媒体平台,来自多方的信息源可以确信其遭到了羁押。
而来自女企业家与官方媒体披露的消息称,这是典型的“以刑化债”行为,当地政府试图以1200万资金了解2亿多的债务,在该女企业家拒绝之后,立即决定对女企业家及其有关的人士实施刑事抓捕行为,其罪名主要是寻衅滋事与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
质疑:女企业家与律师的消息似乎是有选择性的披露,女企业家与律师的前方背景,也使得其所披露的消息存在可质疑性。
这里面的一个重大怀疑点是2个多亿的债务以1200万了结,当地政府即使有霸道的一面,这样夸张的结算比例也让人大跌眼睛。而无论是官方媒体还是女企业家方与律师方,皆未提供本案的细节线索,例如工程质量及其主张的证据等。因此女企业家方提供的信息源过于单薄,尚不足以让公众对该信息形成确定性认识。
另外就是本案女企业家与争议律师后的背景问题。能够连续中标十几个工程,并且金额高达几个亿的项目,足以显示该女企业家的能量,说明其手段还是有的。另一方面,本案有两个律师涉案,一个唐姓律师目前尚不清楚其背景及情况,但侯姓律师在去年早些时候好像已经注销了律师证。那么该律师为什么要注销律师证,其注销律师证的缘由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从法律实践来看,本案该侯姓律师及其团队代理的是执行阶段,我的执业经历告诉我,他们之间一定是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当事女企业家应当是通过利益驱动形式逼迫该律师后及其团队对本案全力以赴。
这里需要做一个说明,本律师从来都是主张就事论事,就案论案,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之所以在本案中拉入了当事人的背景因素,是因为这些背景因素可能对本案的事实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不是据此而否定某些人。
六盘水当局(水城区政府)的公告,就真的权威而不可质疑吗?答:NO!
在六盘水事件被官媒报道后,水城区政府为应对突发的舆情,于2月27日发布了《情况通报》,在通报中,该政府明确对该事件高度重视,并列举了案涉的工程,包括结算金额与支付比例,指出相应的数亿款项支付比例已经高达近90%,一部分未支付是因为其他原因,有的是因为质量等原因未完成结算。同时通报还指出女企业家实施了非法手段讨要工程款,其中包括在自媒体贴大字报,上访等手段,甚至还实施了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其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必须以寻衅滋事罪将相关人等全部抓捕,同时该政府尊重舆论监督,但同时坚决打击犯罪。
对此,笔者只能说,这个《情况通报》的确给了我们另一个角度来了解本案的部分事实,但这并不等于我们认为这个通报所述的内容是准确的,无法被质疑的。这里面有几个最大的逻辑悖论,值得我们进行思考。
第一,无论是女企业家、律师还是相关媒体,他们指出的都是当地的司法系统可能存在很大的问题,为什么回应本事件的不是当地司法机关,还是水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水城区政府在此事件上进行通报,他的主体首先是否合法?另外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对当地司法系统的正在侦办的案件进行确定性评价是否合适?例如其在通告中指控女企业家与律师寻衅滋事的行为如贴大字报进行上访等行为,这些行为目前只是侦察阶段,尚未被确认成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即使这些法律事实的确存在,是否构在犯罪仍然要在审判机关终审后才能确认,那么基于此,该通报所定义的事实与犯罪行为,是否过于仓促,是否僭越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是否有违反依法行政关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定呢?
答案一定是:有!
第二,就水城区政府所披露的“事实”来看,本案的支付比例真的高达近90%吗?是否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撑?
从常理来看,如果支付比例真的如此之高,那么当事人应当不至于有如此“极端”的维权行为,在这里我们并不是怀疑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只是对其支付比例是否有证据表示适当的质疑。因为本案已经上升到了公共事件,所以当地政府应当完整得披露本案的事实,例如将支付凭证予以公示,从法律人的角度,我个人还是认为很有可能真的支付 了。
但支付给了谁?这个可能是本案所争议的焦点。
第三,也是本案的一个最奇葩的逻辑悖论。为何律师披露案情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记者则不构成呢?
水城区政府的《情况通报》有一个非常奇妙的描述,即:他在一方面肯定了律师与女企业家披露案情给官方施压的涉嫌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同时称赞了官媒,说欢迎官媒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
也就是说律师实施了该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而记者采取同样的行为,则构成了对政府的监督,政府是欢迎的!
这样的逻辑的确是太搞笑了。以至于在本事件发生后,先后有来自于不同行业的朋友和我说,应当把记者抓起来呀,为什么不抓?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呀!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还是有道理的,因为我国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区分职业与身份,同等的适用于法律。
因为当事人是律师,就被抓了进去,因为当事人是记者,就不能抓,还要表扬!
这样的行事逻辑,我等法律人表示不服!凭什么看扁我们?
当然,我必须要强调一点我的态度,我个人对郝记者是非常敬畏认可的,他真的是一个好记者。
争议二:对于侯姓律师后与女企业家是否值得我们声援的问题。
如前所述,当下有相当一批人认为侯姓律师与女企业家的私德有问题,且可能之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值得我们律师进行声援,这样的声音目前看来也极具市场。
对此笔者的态度是:第一,不存在声援的问题,我们只是正当的表达依法行政纠正违法行为,因为我们律师的誓词中就有律师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第二,就事论事,私德的问题归私德,法律的问题归法律,不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别评价。这应当是我辈法律人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侯姓律师的确在其未被羁押之前从未对冤假错案表达过一丝声援声音,其大概率也只是一个闷声发大财的主,但这最多也就是其私德的问题(况且我们还没有证据);女企业家一人独揽十余项工程且金额数亿,我们都知道这必然意味着该女企业家与政府部分官员存在紧密的特殊关系,但这也只是一般性的推论,无法形成事实,同时即使是该女企业家在获取工程时有进行过寻租行为,但这与本案的处理又有什么关系呢?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将一个人的私德、其他行为与本案混为一谈,并不是一个法律人应当有的执业操守。
所以针对六盘水事件,我们所关注的焦点是该政府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否成为了当地政府打击律师与企业 家的工具,当地司法是否失去了其应有的操守,从而成为当地政府某些人的打击工具。如果当地政府真的存在上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而不是一错到底,一幅你能把我怎样的表情。如果这样的话,其损害的是我们政府几十年来建立起来的强大公信力,相关人员就真的可能构成了犯罪了。
寻衅滋事罪,的确是一个很敏感的罪名,作为我国最著名的口袋罪,前前后后大量的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们强调要对该罪予以废除。虽然该罪目前仍然没有废除的迹象,但其滥用所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六盘水事件,政府与企业家之间有矛盾,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政府对待企业家应当建立平等的价值观,不要一幅高高在上,我说多少钱就多少钱的姿态,否则其必然会对企业家造成负面影响,再看一步,六盘水事件,让我们仿佛真的看到了当地政府说,谈就谈,谈不好就寻衅滋事。这样做也许真的很省事,但你知道破坏了什么吗?
政府欠债(多少有争议,但欠是事实),企业家在媒体说上几句,就寻衅了,不讲武德,这,谁还敢和你玩?
笔者经常强调,当地的营商环境一旦被破坏,那一定是不可逆的,今天的六盘水,正在发生这样的事情,笔者认为,该事件对当地营商环境的破坏,少则五年,多则十年,将极大的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
这是你们想看到的吗?
好在该事件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期待他能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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