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敌:路虎女的罪与罚!

文摘   社会   2024-09-04 17:06   安徽  

摘要:在很多人看来,路虎女打人事件性质极其恶劣,于是他们试图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给该女子寻找一个罪名入罪,但发现穷尽所有刑法条后,居然没有一条能够让路虎女入罪(未构成轻伤),这个结果能接受吗?当然不能,于是个别朋友又想起来那个从古老的“流氓罪”演化过来的著名口袋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多好呀,什么行为,只要看起来不爽,都能往里面装。于是大量公众被带偏,认为路虎女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入罪!呜呼朋友们,曾几何时,寻衅滋事罪不是大家一直主张废除的罪名吗?何以又主张用了?就因为她是“全民公敌”?回归初心,试问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正义要实现,但一定要以正义的方式实现,造谣、人肉、网曝,并不符合现代法治与文明精神。文明的社会的多元化必然能够容忍路虎女,即使大家都不喜欢她。所以,我支持官方通报!



全民公敌路虎女的“打人事件”昨天某岛警方终于发布了公报。公报显示,该女并无特殊身份与特殊背景,该女子之所以停车后“路怒打人”系因为超车后退回原车道被目标男子不断逼迫导致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情绪失控发生打人事件,但该女子的殴打行为并未对目标男了造成轻伤结果,因此本案不符合刑事案件成立的要求,对上述事实争议双方皆表示认可。公安机关已经对该女子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且已实际履行(居家履行传说非事实),网传的交通肇事逃逸不符合事实(事故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续已经处理),至于网传他人的特殊身份关系,皆不符合事实。

以上,就是通报的大部分内容总结!

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通报,但就本律师而言,我认为这是一份极其客观公正的通报,因为他验证了笔者之前关于本案的所有事实分析与法律分析,同时这样的一份通报也体现了司法独立于民意,司法机关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样的一份通报恰恰是我国近些年来司法建设的成果所现。

当然,据我所知,这份通报在法圈与媒体圈仍然存在大量的争议,即大量的人员认为这并不是一份公正的通报,因为他掩盖了女子特殊身份,通报使用“春秋笔法”对路虎女极尽包庇之能事,通报的大量内容不符合事实与逻辑,并且通报严重背离了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性这一司法基本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很显然,公众,即使是以理性著称的法圈与媒体圈,对于本案的判断与追求都在迷失方向,这里最重要的证据就是人们都在试图给路虎女的入罪寻找理论与法律依据,路虎女,真全民公敌也!

简言之,在法圈与媒体圈的部分人看来,路虎女的打人事件性质极其恶劣,无法容忍,于是他们试图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给该女子寻找一个罪名入罪,但发现穷尽所有正规刑法法条后,居然没有一条能够让路虎女入罪(未构成轻伤),但这个结果能接受吗?当然不能,于是个别朋友们又想起来那个从“流氓罪”演化出来的著名“口袋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好呀,什么行为,只要看起来不爽,就能往里面装。于是大量的公众认为,这个女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入罪,将她关起来几年,这样才能解心头之恨!

呜呼哀哉!法圈和媒体圈的朋友们,曾几何时,寻衅滋事罪被你们称之为口袋罪,你们不是一直主张废除这个罪名吗?为什么今天又把他拾起来了?就是因为觉得这个罪现在又有用了吗?这难道不是最严重的逻辑悖论吗?

我要说:既然我们反对寻衅滋事罪,认为这个罪的构成有严重的法律瑕疵,那就应该一反到底,而不是搞实用主义那一套,对自己有用了,就拿来用一下,没用了,就拿来反一下!

这就是我为什么支持某岛公安发布的公告原因所在,因为他坚守了我们刑法的最基本原则,那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做了一个坏的事一个恶心的事,我们非常的恨他,但只要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我们再怎么痛恨,也不能随便找个罪名将他入罪!

这也是青岛官方的优秀之处,因为面对汹涌的网络民意,青岛警方并没有屈服。实践中我们很多司法机关并不能抵抗住压力,往往选择了屈从网络民意,将案件结果往符合民意的方向去处理,甚至于不惜发起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为目的的再审程序,以满足公众的价值取向,这就是典型的网络民意干预司法D立。试想一下某岛警方难道不可以对路虎女问刑吗?当然可以,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这非常好。

除此之外,本案在互联网时代的发酵过程,也非常值得人们玩味。

例如本案发生之后在某内部群中,有人发了一个和本案有关的视频,里面有案涉路虎女的照片与视频,但我点击后发现无论从形象的变化上还是从内容的关联逻辑上,这个视频的女性形象与视频控诉的内容,显然都不是事实,于是我就引用并说明:该视频图文系拼接,无证据证明路虎女涉该事实,即此视频系谣言。然后就有人回复我,称我是“大聪明”,一幅很不屑的样子。

再例如又一内部群,有人发布了疑似路虎妇女的身份信息(含身份证号、肖像、地址、手机号码等极度隐私信息),我当时明确反对说:我们应当反对任何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一个人即使犯了再大的罪行,他的隐私权利都是应当保护的,因为这是他的基本人权,用非法的手段追求所谓的正义,那么必然是不正义的,因为手段本身的不正义决定了一切。当然,我的观点也遭到了很多人的驳斥,他们认为,路虎女作为公众人物(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得出路虎妇女系公众人物的结论的),其没有隐私 权,对其进行网曝是正当行为。

综上,在本案中,我坚决反对网络造谣与网络暴力,前者因为他背离了事实引人误解,极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至于后者,知情的人可能知道,我也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正义要实现,但一定要以正义的方法来实现,否则,你所得到的一定不是正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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