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火锅女跳车丈夫判刑案看司法的入罪惯性思维

文摘   社会   2023-02-07 09:00   安徽  

这件案件从昨天开始已经在法律圈内炸了锅,争议很大,也有一些律师认为法院判的很好,这是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对此笔者在第一时间就表达了一个清晰的观点,即本案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如果本案中丈夫构成不作为犯罪,我的第一意见是让裁判法官自己表演一下“如何作为”,在汽车后座右侧放一个人偶,自己在驾驶室高速开车,然后离开方向盘,爬到后驾驶右侧座位,拯救完人偶,再爬回驾驶室继续开车。

如果该法官动作流畅完成了该任务,且毫发无损,未造成其他人员伤害的后果,那么不作为犯罪成立。如果该法官未能完成任务,而受伤,或者发生其他后果,则后果由他自负,且本案就绝对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即本案被告人无罪。

什么叫不作为犯罪?是能作为而不作为,是犯罪也。那么不能作为,缺乏作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常识,拜托,常识!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呀!

评价本案的另一个基本法理逻辑是,作为被告人的丈夫,能够预计到其妻子跳车的行为吗?

有人说,能!

我只能说,这哥们要么是上帝,要么是喜欢站在上帝视角,要么就是平时从来不吵架。

作为一个经常吵架,且吵架经验丰富的人,笔者负责任的告诉持本部分观点的人,这根本不可能。

就本案的吵架内容来看,接女儿吃火锅,应该是人之常情,吃火锅接女儿是反正常思维的逻辑。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说,当然是支持第一种程序性做法,那么基于此,正常人就不可能理解该妻子的行为,即必须先吃火锅,再接女儿。

有人说夫妻之间的争吵没有对错。估且算这种观点有可成立的成分,那么夫妻之间吵架是不是经常发生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绝不可能发生跳车事件?

这种判断当然是成立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为一些不起眼的纠纷,发生争执,是正常的,但作为一个成年人来说,该妻子应该知道高速行使情况下的跳车极有可能导致自己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明知自己跳车可能死亡,仍然进行了跳车行为,其行为本身就背离了常识 和正常人的判断。

所以,作为本案的被告人,该丈夫在争吵的过程中是不可能预见到其妻子会有跳车行为的,如果说该丈夫在争吵的过程中应该预计到其妻子会有跳车行为,那么这种判断是背离了常识与正常人观点。

有人说,很有可能该妻子在争吵过程中有向其夫明确表示“如果不吃火锅,我就跳车”,那么鉴于该丈夫没有停车,导致 妻子跳车,其行为当然构成了犯罪。

针对这种观点,我也给过否定性判断,理由是,法律人对于任何案件的分析应该基于现有的证据,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并未提到这个事实,因此至少现在我们并未发现这个事实,那么就没有评价的必要。

有律师告诉我,你看到的只是判决书,并没有看到案件卷宗,在卷宗中很有可能该丈夫在第一次的笔录中就明确表示其妻子要求吃火锅并威胁跳车,或者在行车记录仪上有类似 的表述。

我的观点是这完全不可能。首先这仍然只是一种臆测,另外如果该女子真的有威胁到如果不吃火锅就跳车,那么这一“重大事实”一定会写在判决书中,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是对该判决结果的最有力的支撑证据,这会使得该判决结果说服力更强。稍有常识的法官都会这么写进去,除非他脑子有问题。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女子真的有这种威胁,该丈夫就应该负刑事责任吗?我的观点是,这仍然非常值得商榷。理由是鉴于该对夫妻长期的争吵,这很有可能对其夫而言只会认为是一句气话,以前也可能经常说,而该夫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其妻这一次一定会作出跳车行为。所以将这种强大的注意义务强加给该丈夫,这种逻辑与理由都是牵强且不应该成立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此简单的无罪案件又怎么会被 刑事立案,进而审查起诉,最终判决罪名成立呢?我想这与当下我国司法机关的入罪心态极其严重有重大关系。与其指责判案法官,倒不如更加直接的说,本案中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法院,甚至于辩护律师,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入罪思维,则是这帮司法人员形成本次大冤案的最重因素。

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及近期政法系统大整顿的推进,司法的能动性被不止一次的提出来,无论是公检还是法,都强调司法的主动作为,而从刑事领域来看,司法的主动作为的最终表现,一定是强调打击犯罪的成果,因此一些司法机关就开始罗列刑事案件,进而推动入罪思维的进阶。

从以往的各类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介于民刑之间的很多案件,在以往都是从司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刑事尽可能的不介入,而现在的表现是,民刑之间的灰色案件,很多被以刑事案件处理了,即使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最典型的就是寻衅滋事罪这类口袋罪的滥用,我们肉眼所能见的,一些因为报道部分企业违规违法的记者被抓,一些主张程序正义的律师被以306条问罪,一些企业家因为历史问题被扯入黑恶,导致营商环境被极大破坏……

因此,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原则近些年来早已被入罪性原则给替代,这就是火锅女案丈夫冤案出现的本质原因。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入罪性司法原则挟持之下,我国的部分律师开始轮为入罪性司法的帮凶。部分律师极力配合公检法机关,置律师的独立性原则与当事人利益于不顾,任由入罪性破坏司法的正当程序,失去了法律人应有的刚直与不屈。

在本案中,律师的辩护就是典型的“套路辩”

什么叫“套路辩”,就是搞一个万能的模板,换个当事人,即可用,完全不用阅卷,开庭时带张嘴去即可,所谓的“套路辩”的大致内容是什么呢?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记录,没有行政处罚记录,主动投案,系自首,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情节,积极施救,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不信,你查下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公开的辩护内容是不是这个样子的。

套路辩不懂的当事人听了,或许还会感动到热泪,但稍有法律背景的人都知道:套路辩是律师界的耻辱!本律师并不是要攻击某个人,而是想说明 这种套路辩的确有损于律师职业,更有损于当事人利益,从本质上来看,也有损于律师本人,因此本律师从执业的第一天开始就坚决反对套路辩。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套路辩?难道真的只是某些律师的职业操守问题吗?

究其本质,本律师依然认为,套路辩的出现,与我国近些年来的司法入罪性倾向有重大关系。正是因为司法的入罪性问题,才导致 他们需要一大批配合型律师,而这些配合型律师能做什么呢?也许他们认为自己什么也做不了,或许他们认为即使做了也相当于没做。既然这样的话,这些律师也许就破罐子破摔,搞套路辩这种既省时双省力的事情了。

笔者必须指出,司法的入罪性倾向对于我国的国家建设,对于公民建设,都是百害而无一利之事,这起极其荒诞的火锅女跳车事件,或许能够给我们敲起警钟。司法的入罪性,一旦在我国长期存在,并持续其惯性影响 力,那么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势必会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下跌。从而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崛起。

虽然我国已经是世界上乃至宇宙中最强大的超级大国了,但是本文所述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并予以改进。

否则,长此以往,火锅女跳车事件,绝不是结束,也许只是入罪性大时代的一个开启。

以上。


卿乾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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