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从“第二公诉人”到“第一辩护人”

文摘   社会   2024-02-25 18:24   安徽  

有人说,就算中国法律职业体有错位的现象发生,但你为何要声称辩护律师追求打击犯罪就成了“第二公诉人”,而检察官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就成了“第一辩护人”?你这种说法是不是精神错乱的表现?我来说,这并不错乱,为什么?因为辩护律师要打击犯罪,只能是“第二公诉人”,因为检察官摆在那里,你只能当第二。而检察官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同,他就是“第一辩护人”,因为律师要展示光辉形象,无论如何得是第一,不能是第二。而律师也别喊冤,拍影视剧必须有反面角色推进剧情发展,而法律职业四大共同体“公检法律”,前三者不好设计成为“敌人”,所以对不起了,别再为难张艺谋及编剧了,为了剧情的冲突与观影好的体验,律师在这里只能被丑化矮化,成为反面典型。没办法,忍着点吧!



近期,我国律政与普法类影视剧中法律职业的错位问题,引发圈内热议。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附身辩护人职业,为被告人或嫌疑人进行精彩辩护,从而彰显其法律监督与正义形象。而在此之前,我国的律师群体中也有个别人因为“很想进步”便充当第二公诉人,帮助检察机关与法院给自己的当事人定罪。从第二公诉人到第一辩护人,不同的是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在被舆论披露后,往往都会被有司与协会处罚,而充当第一辩护人的检察官们,则随着影视剧的传播,沐浴在光辉正义的阳光中。然而,这好像多少还是有那么点不对劲!

与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的律师界普通不满不同,本律师倒是在第一时间表达了积极态度,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第二十条》中虽然对律师进行了某种意义上的丑化,检察官的台词也剽窃了辩护人的,但这种丑化相对于《底线》等刻意丑化律师形象的剧,还算是有点“良心”,至少没有专门找一个演“汉奸”的人来演律师。我说过就算是律师在该剧中受了点委屈,但如果该电影真的能激活《第二十条》中公民的防卫意识与维权意识,也是有大功于社会的,值得赞赏的。

事实上,在《第二十条》检察官被律师灵魂附体事件之前,大量的影视剧中皆有类似的桥段,比较著名的是高分仿制法律电影《十二公民》,该剧的8号陪审员的实际身份也是一名检察官,我记忆最深刻的是该剧中检察官一开始就对富商的女朋友所模拟的辩护律师不满意,指出:“该律师没有真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只是走过场,应当更换该律师”。此后该8号陪审员就以辩护人的身份,对模拟案的证据与证明逻辑进行精准打击,最终粉碎了公诉方的证据链,并说服了其他陪审员,全部认定被告无罪。我记得在片尾还专门设计了一个镜头对准的是8号陪审员的“检察官证件”!

对于影视剧刻意拔高检察官与法官,踩底律师的现象,我个人还是保持某种理解态度的,因为从创作与支持者的角度来看,类似《底线》是由最高有法支持的,而《第二十条》是有最高有检支持的,所以光辉与正义只能属于那两类群体,而要体现这两类群体的伟岸性,从创作者的角度,多少还是要设计个敌人或者反面角色的,但很可惜,法律职业共同体从大的分类上只有三类人,即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前两者是友商,若是形成反面影射是要出大问题的,所以很不好意思,反派就只能是律师。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有人说,最高有检、最高有法都有出好的影视作品歌颂自己,为什么“最高有律”不能出一个歌颂律师的作品呢?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其实我也很想问。众所周知,律协从实际角度来看,早已是官方组织,而且这个组织与有司有检有律不同的是,他的财政来源更为广泛。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除了政府拨款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于律师的会费。据统计,随着我国律师职业群体的不断增加,有律每年收到的会费可能已经达到数以百亿计了,这么大一笔钱,是怎么花的呢?我觉得这足够投资做一部有关律师的科幻悬疑电影了,经费真的不是问题。

以上建议,纯属玩笑,个中意思,请笑后自行解读。

如前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错位,无论是在实然的线下庭审,还是在影视幻境中,都不是件好事,因为他不是事实。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而奋战的群体,我国律师虽然有社会公义层面的义务,虽然有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但其本质还是依附或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这也是为什么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能在法庭上充当第二公诉人,要求法庭对自己的当事人严惩的原因所在,这也是为什么每每有律师因为上进心太强试图以第二公诉人角色支持有检与有法工作,反被投诉进行处罚的原因所在。

请注意,这种第二公诉人角色的禁止性规定,不区别于你是商业委托还是法律援助。即使是你没有收当事人钱,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也绝对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因为第一,你的代理资格来源仍然是当事人委托,第二,你虽然没有收当事人的钱,但你最终还是收了国家的钱,而国家通过援助经费给您,是让你去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充当第二公诉人,去坑害当事人利益的。

回到检察官这一职业。我们毫不否认我国检察官在法律定义中有强大的监督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的法律职责。事实上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早已明确规定,我国检察官既要打击犯罪,同时也要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并依据事实做出相应的结论与处理意义。但很可惜的是,这一切都只是应然的规定,而不是实然的现实。

在我国现实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从不否认一些检察官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维护受冤屈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然的刑事诉讼中,这些能够坚守正义的检察官们,大都不是自我发现或觉醒,而是在这个过程中受到辩护律师的巨大 影响而最终作出的决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当前的受冤者平反事件,大都来源于律师群体不懈的努力与对正义的追求,如果没有这些律师的努力抗争,我们可预见的案件中,其所谓的昭雪正义,或许只能沉冤,落得个当事人此恨绵绵无绝期的后果。

也就是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实然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的平反离开不检察官与其他法律人的正义观,但更离不开辩护律师的职业努力。在有些案件中,律师成为了检察官的“敌人”,因为辩护人的努力,最终案件被迫平反,但功劳成了检察官的,大书特书;在有些案件中,律师成为了检察官的“朋友”,他们相互支持相互努力,最终发现案件真正,并依据法律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昭雪。

但,我们必须要说明,眼前我们所看到的影视剧中的“丑化了人格的律师”,绝对不是真实的律师,至少这和我眼中所看到的,是不一样的。

有人说,就算你说中国法律职业体有错位的现象发生,但你为何要声称辩护律师追求打击犯罪就成了“第二公诉人”,而检察官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就成了“第一辩护人”?你这种说法是不是精神错乱的表现?

我来说,这并不错乱,为什么?

因为辩护律师要打击犯罪,只能是“第二公诉人”,因为人家第一公诉人检察官摆在那里,你只能当第二。而检察官则不同,检察官要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他就是“第一辩护人”,因为律师在他那里,要么被丑化矮化,要么直接虚无,要展示光辉形象,无论如何得是第一,不能是第二。

窃以为,法律职业三大职业共同体,从来不是“互为敌人”,而应当是一种携手共进的关系,目前看来这种应我大概不会成为事实,但无论如何在关部门在制作相关宣传与影视剧时,刻意制造出一个“敌人”,通过矮化与丑化律师职业群体来推动剧情发展,这样的现象都是不值得鼓励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适当的更正。

否则这种宣传与剧作一定会因为脱离现象而产生负面的效果,对立型的社会价值观,无论是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还是从职业共同体的发展角度来看,都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以上。



本文作者为萌夫(张勇)律师,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欢迎加V交流。


卿乾LEGAL
律师、法律咨询、法律评论、以案释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