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肥案是本案的重中之重,但该案的作案手段突破了此前三起固定的手法,前三起皆系劳取赎金或拿赃款先行离开,法看守被害人并善后,而合肥案变成了劳看守被害人并善后,由法去取赎金,何以颠倒至此?二审中劳称22日晚上看到法真的杀人了(陆某),非常害怕就收拾了几件衣服逃离了法。若属实的话,便完美的解释了为何第二天去拿赎金的是法子英而非劳荣枝(彼时法子英已失去了劳荣枝这个犯罪工具),而殷某华的死亡时间虽有争议但可确定是在23日之后,所以劳荣枝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进一步而言,法子英在合肥案中已供述自己用铁丝勒杀了殷某华,请注意,此时法子英已然受控,法子英何以知晓殷某华已死?又何以准确的描述出殷某华的死亡细节?若系劳所杀,法子英何以准确的判断出劳荣枝的杀人手段?为什么劳荣枝不能用其他方法杀死殷某华?所以杀死殷某华的凶手只能是法子英。
笔者注意到控方一直将劳法二人的关系描述成“情人关系”,这显然与事实是相悖的。二审中劳荣枝不止一次提过“分手”,那么以强奸殴打胁迫为时间起点,彼时劳荣枝彼时已经开始从法子英的“情人”变成了“受害者”,而从南昌案起,法子英完成了对劳荣枝身体与情感两个层面的胁迫控制,成就了劳荣枝在本案中既是受害者也是施害者的胁从犯本质。
……接上文
媒体所谓的劳荣枝与法子英“虐恋”的故事报道,除了哗众取宠博取流量利益外,没有任何价值。评价二人的情感关系必须回归正常人的择偶选择标准,而在本案中二人的关系交织源于一场宴会以及之后法子英对劳荣枝的纠缠和强奸。
常州案
常州案非常特殊,因为该案有两名被害人幸存,同时该案也系劳荣枝主动交待的案件,控辩双方对于常州案是否构成自首有争议,但坦白是肯定的。在本案中劳荣枝承认了自己参与绑架的事实,但本案的一些细节亦可印证劳荣枝对法子英杀人事件一直是毫不知情的。显然在本案中劳荣枝与法子英有绑架的共谋(是否胁从另行分析),在整个过程中听命于法子英,自己没有丝毫决策权,本案的重点是与前述两案一样,在取得赎金后刘乙被法子英捆绑,劳荣枝带着钱先行离开了现场,最终和法子英在常州医院会合,随后一同离开了常州。这样的供述显示常州案、南昌案、温州案的作案模式是一致的:即控制被害人后,由劳荣枝取赎金先走或者有劳荣枝拿钱财离开现场,由法子英“善后”,至于这个“善后”的内容是什么,劳荣枝根本无从知晓,也不可能预知,但是按照常理分析,因为他与法子英绑架抢劫的目的是为了钱,既然拿到了钱,法子英没有理由再去犯罪。在这样的认知背景下,法子英单独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劳荣枝无法预测的。所不同的是常州案她预测对了,两名被害人活了下来,而南昌案与温州案完全超出了她的预计,被害人皆被法子英独立的杀死。
合肥案
在经历大逃亡后,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了合肥,据劳荣枝称,在重庆逃亡时,听说合肥可以买户口,她和法子英到合肥想洗白身份过安定生活。她去歌舞厅上班,纯粹是为了挣钱讨生活,并没有想继续犯罪的计划。然1999年7月22日10时许,劳荣枝诱骗殷某华到其与法子英的租住处(劳称是主动过来不存在诱骗行为),进屋后法子英手持尖刀控制了殷某华,将殷某华捆绑好后迫使其进入事先准备好的铁笼内(关于铁笼的购买也有争议,劳辩称是用来养狗的),用铁丝扎住铁笼门,法子英向殷某华索要30万元赎金。下午劳荣枝购买了二手冰柜(劳荣枝否认系其购买,认为系法子英认识的洗浴中心女子购买)。为使殷某华相信其会杀人,下午5时许法子英让劳荣枝看管殷某华,自己独自到木工市场将木匠陆某诱骗至屋内,持刀对其进行捆绑,因陆某喊救命,法子英用尖刀刺入陆某肚子,陆某仍在尖叫,法子英就用刀差点把陆某头砍掉。彼时据劳荣枝称其正在主卧看管殷某华,当时的门是关上的,其突然听到主卧门外传来男人的哀嚎声,劳荣枝立马被吓懵了,过了一会法子英提着一颗人头进了房间给殷某华看,劳荣枝彼时方才知道法子英真的杀了人!后法子英要求劳荣枝协助自己将装有陆某尸体的冰柜推入次卧,劳荣枝称彼时自己的行动已经不能控制,任凭法子英要求,不敢有丝毫反抗。后晚上8时许法子英要求殷某华写字条(关于赎金字条加字内容是否系劳荣枝写有争议),晚上约23时法子英到合肥长江饭店处找殷妻索要赎金,但未等到殷妻,法子英返回,让殷打电话给其妻约第二天9点去谈赎金的事情,第二天法子英去索要赎金被合肥公安抓获。法子英称殷某华系其用铁丝勒死的。劳荣枝称,她得知陆某死后,装了两件衣服放在随身的包里,在22日晚上就已经离开,要逃离法子英,她不知道后来殷某已经遇害。
合肥案系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案件,也是公诉机关原计划锁定劳荣枝死刑的案件,但即使是如此,合肥案仍不能在劳荣枝故意杀人的问题上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里面有以下个极具争议的点。
首先,关于犯罪预谋的问题,劳荣枝的确参与了绑架犯罪,但这并不能否定二审中劳荣枝关于来合肥是想过安稳生活的陈述,因为在常州案之后,法子英胁迫劳荣枝到过很多地方如宁波、芜湖、杭州、重庆等富裕地方,但都没没有实施犯罪(合肥在彼时的经济相对要落后的多,他们要搞钱应该是要找有钱的城市),劳荣枝彼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法子英不会再进行犯罪。所以劳在合肥KTV上班的确是想过安稳生活,但其受法子英胁迫,必须将每天所有的情况向其汇报,在其汇报到殷某华想睡她时,法子英临时起意决定绑架殷某华,但这不是劳荣枝所能控制的。
其次,小木匠陆某的死亡与劳荣枝没有法律联系。系法子英临时起意决定“杀个人给殷某看看”,自行前往木工市场将其诱骗至出租屋进行杀害,劳荣枝在整个过程中根本没有参与,超出了劳荣枝与法子英绑架犯罪的原定实施范围,在杀害陆某后,法子英亦是独自将陆某尸体装进了冰柜,因为冰柜太沉,才要求劳荣枝协助其将冰柜移动到次卧。但因为彼时法子英已经完成了对陆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且彼时劳荣枝被法子英胁迫控制,协助移动冰柜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再次,本案的作案手段突破了此前固定的作案手法,为什么会如此,值得我们高度怀疑并控究真相。我们有理由相信劳荣枝所称其22日晚上因看到法子英真的杀人了,就逃走了,因此劳荣枝不具备杀死殷某的作案时间。本案检控方一直声称劳荣枝与法子英以固定的仙人跳作案方式,在此前的三起案件中虽然作案起因手段有巨大差别,但全部系法子英看守被害人,劳荣枝取赎金或赃款,待劳荣枝获得款项后,法子英进行所谓的“善后”,这个模式是可以确定的。不过合肥案打破了所有的“常规”,变成了法子英与殷妻见面收取赎金,劳荣枝看管被害人殷某,二者的角色完全调换,何以至此?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22日晚劳荣枝在看到杀人后真的逃跑了,本案没有了关键的取赎金同犯,所以法子英没有办法,就只能在杀害殷某后自己去取赎金,这也导致了他被合肥警方抓获。如此便排除了劳荣枝的作案可能性。且在合肥案中法子英自称殷某华系其勒死,彼时法子英已然落入法网,若不是其杀害,其必然不知晓殷某华已经死亡,既然法子英知晓殷某华已经死亡并供述了符合惯性的作案手段(与事实相符,若非法子英所杀其何以知晓殷某华死亡的细节,劳荣枝杀人就一定会采取铁丝勒杀的手段?)可见其供述属实。
这里再补充一下购买冰柜的事情。检控方称劳荣枝在陆某死亡事件中购买冰柜,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来自二审庭审的消息称,辩方律师认为购买冰柜案的三位证人所作的证词相互矛盾且无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侦察机关并未安排这三位证人对劳荣枝进行辩认,严重违反程序。鉴于该三位证人亦拒绝出庭作证,故其所作的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笔者认为该观点是正确的,同时结合劳荣枝在侦查阶段也曾供述称,“一般是白色的,我喜欢白色家电,不可能买别的颜色”。以及“法子英喜欢去洗浴中心,有可能是法子英叫其他女人买的冰箱。”我们不能排除购买冰柜的系其他女子所为(法子英亦有其交际圈)。
4、为什么说劳荣枝在系列犯罪中皆系胁从犯?
劳荣枝在本案中到底是主犯还是胁从犯是二审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因此检控方对劳荣枝主犯的指控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并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在二审庭审中劳荣枝给出了大量的案件细节,甚至自曝个人隐秘私生活情况,对于劳荣枝是否受到法子英胁迫有着重大意义,应当予以重视。
(1)法子英与劳荣枝究竟是否系情人关系?
这是判断本案中劳荣枝是否受到胁迫的关键因素之一,当然,即使是情人关系,也并不意味着劳荣枝就不会受到胁迫,但如果二人的关系根本就不是情人关系,这说明本案中劳荣枝必然是受到了胁迫。在本案中二人的关系源于法子英的纠缠和强奸。
据劳荣枝称二人的认识起源于一次朋友的宴会,随后法子英便对劳荣枝进行了情感纠缠,并在一次特定场合下法子英对劳荣枝实施了强奸行为。当然法子英是否强奸了劳荣枝,这只是劳的一面之词,但结合二人彼时的现状,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职业、刚刚才体会过爱情的感觉且正值女性妙龄最好时期的劳荣枝,她又怎么可能会喜欢上一个13岁盗窃,劳动教养,16岁抢劫、故意伤害,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混迹社会、有老婆、有孩子、江湖外号“法老七”的法子英呢?媒体所谓的“虐恋”报道除了哗众取宠博取流量利益外,没有任何价值。评价法子英与劳荣枝之间的关系,必须回归社会常理,那就是彼时劳荣枝不可能愿意接受法子英,所以她极力摆脱法子英的纠缠,然而换来的却是强奸。正是法子英对劳荣枝的强奸行为改变了一切,劳荣枝的家庭教育促使她认为这是一件不耻的事情,所以她没有告诉家人,也没有选择报警,只是和朋友诉说了自己的不幸(有证据显示劳彼时真的向她的朋友诉说过自己被强奸的不幸),被法子英强奸之后,劳荣枝开始试着接受法子英(请注意,强奸行为的发生和后续的接受法子英之间并不矛盾)。
但是纵观劳法二人整个交叉感情发展史,即使是彼时劳荣枝因被强奸试着接受法子英,二人确定了情人关系,但这种关系也是极其短暂的,这并不代表四年期间二人一直是情人关系。二审的庭审记录显示,在和法子英相处之后,劳荣枝发现法子英经常对其进行暴力殴打威胁(只要有其他男人多看她几眼,就会被殴打),所以劳荣枝多次试图摆脱法子英的控制。据此,彼时二人的关系则早已不是“情人关系”,而是法子英单方面的控制威胁劳荣枝,劳荣枝彼时已经开始从“情人”变成了“受害者”。正是因为如此,劳荣枝在被迫与法子英来到南昌后,选择了和法分手,并试图建立新的感情,以治疗好法子英对其所造成了感情创伤,所以才有了与熊某的感情经历。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劳荣枝天真的想法,法子英的对劳荣枝的控制欲及占有欲的执念,导致了法子英“从天而降”,进而发生了南昌血案。自此之后,法子英从身体与情感两个层面对劳荣枝实现了胁迫与控制,成就了劳荣枝在本案中既是受害者也是施害者的胁从犯本质。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法子英在合肥所作的二人关系的陈述并不具有可参考性,一方面是因为法子英对劳荣枝的感情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单方面的控制、霸占的执念,并未得到劳荣枝的回馈与认可,另一方面法子英在濒死阶段过度炫染其所谓的个人魅力,其本质是为了满足他流氓式的“自我满足感”,不具有真实性。
(2)法子英如何对劳荣枝进行胁迫控制,使劳成其犯罪的“工具人”?
如前所述法子英劣迹斑斑,一直从事犯罪,主观恶性极深,除了在对劳荣枝霸占控制的自我满足外,法子英还需要劳荣枝成为他犯罪的“工具人”,要实现该目的,就必须对劳荣枝进行胁迫控制,具体的方法是身体胁迫与精神胁迫。法子英对劳荣枝身体胁迫控制与精神胁迫控制往往是互相关联、互为法码支撑的。法子英的主要手段如下。
胁迫在初期表现为强奸与殴打
首先必然是不间断的强奸行为,除了劳荣枝二审所述的第一次强奸外,法子英还在劳荣枝两次小产期间对其进行了强奸(关于小产的事实二审法庭并未查清,建议根据劳荣枝所指向的线索,继续查清该事实),不断的强奸行为最终使劳荣枝成为其性欲发泄的工具,并通过这种手段,使劳荣枝在精神上臣服于法子英(居高临下的性权力的确可以使女性臣服于男性);其次便是不间断的殴打,如前所述法子英要求劳荣枝为其坐台养家,但禁止坐台之外劳荣枝与其他任何男性有接触,只要有男性多看其几眼,法子英便对其进行暴力殴打,暴力殴打与禁绝与其他男性交往的命令,使得劳荣枝在感情上不敢与他人有牵连。根据二审的庭审,有证人表示其在一次和劳荣枝见面的过程中,发现劳非常害怕,让其赶紧离开,生怕被劳的男朋友看见。证人的这一表述恰恰证明了身体胁迫的事实存在,且这种胁迫控制已经对劳荣枝的精神状态产生了巨大影响。劳荣枝头骨凹陷正是法子英殴打的证据。
胁迫在中期表现为南昌案拉劳荣枝“下水”(犯罪)
遇见法子英的劳荣枝无疑是不幸的,即使面对法子英不断的强奸、殴打以及精神折磨,劳荣枝仍然渴望自由,渴望新的感情生活,于是在南昌期间,劳荣枝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和法子英“分手”,并迅速找到了熊某。然而法子英岂肯这么容易就放弃对劳荣枝的控制?在获悉劳荣枝与熊某住处后以“捉奸”之名,法子英从天而降,在抢劫完熊某之后,又强迫劳荣枝与自己共同参与了对熊妻及其子的抢劫,这对于法子英控制劳荣枝非常重要:“你不是自许为知识分子吗?不是瞧不起我吗?今天你和我一样,都是抢劫犯罪分子,你还离得开我吗?”事实证明强迫劳荣枝与其一起犯罪,对于控制劳荣枝意义重大。作为一位涉世不深从未经历过犯罪的劳荣枝,南昌案给其留下了巨大心理阴影,她根本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应当怎么办,彼时彼刻她所能指望的只能是那个“犯罪经验丰富”的法子英,因此在心理上不得不对法子英产生强烈的“犯罪依赖感”。法子英通过南昌案成功的控制了劳荣枝,在温州案时的表现尤其明显,劳荣枝在取款逃跑后终于等到法子英,在侦察阶段询问时,她直接说:“……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其顾不上别人了。”这足以证实劳荣枝已然对法子英产生了强烈的“犯罪后果依赖”,这便是法子英对劳荣枝精神控制的典型表现。
胁迫在末期表现为全家灭门威胁,并具体开始了实施。
根据二审庭审的消息,在常州案发生后,法子英胁迫劳荣枝前往杭州、宁波、芜湖、重庆等地,在此期间劳荣枝一直试图和法子英“分手”(彼时他们是施害人与受害人角色,并不存在情人关系),法子英开始担心对劳荣枝的“失控”,开始对劳荣枝加码胁迫威胁,即如果劳荣枝离开了法子英,法子英就会去杀掉劳的全家,具体为法子英以当地雷鸣案威胁劳荣枝,雷鸣案起初,被害人及其一家也以为只是吓唬,可最终女方逃离的结果却是灭门。即使是如此,劳荣枝在重庆期间也仍然提出了分手,这迫使法子英离开了“三四天”,回来之后法子英看到劳荣枝问(大意):“你怎么还没有走?”随后称其去过劳荣枝的家乡,但因为晚上太黑没找到她家,其还称去九江找过曾经的狱友刘某,并伙同刘某入室抢劫。“法子英就是想拉刘某下水,让刘某陪他一起逃亡。”劳荣枝说。检控方在开庭时否认了劳所称事件的真实性,但我们用最基础的逻辑思考一下,已经被囚禁关押的劳荣枝是怎么知道刘某和法子英曾一起坐过牢,犯过什么罪,在出狱后还和法子英一起到九江某地入室抢劫过呢?这难道不就是出自于法子英之口的威胁吗?属于那种非亲耳所闻不可能获悉的隐秘细节吗?据此法子英为了牢牢控制劳荣枝,在末期不仅使用灭门血案为威胁,还切切实实进行了行动,劳荣枝在此背景没有可能逃脱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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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而言,法子因为了使劳荣枝成为其发泄性欲与犯罪的“工具人”,采取了一系列有步䯅的层层升级的身体与精神威胁,用一根根无形的铁锁链将劳荣枝和自己紧紧的绑定在一起,并胁迫他实施了绑架与抢劫等犯罪。当然为了避免“吓坏”劳荣枝,法子英每次都要求劳荣枝去取赃款,而自己一个人留下“善后”,不让劳荣枝知道杀人的事实,从而实现继续控制劳荣枝的目的。在最后一起合肥案中,法子英杀害陆某的事件被劳荣枝知晓,劳从最初的不知所措、目瞪口呆为法利用,到最后毅然决然的选择逃跑,最终让法子英失去了劳荣枝这个犯罪“工具人”,自己不得不亲自取赎金,进而被抓,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因此劳荣枝在四起案件中是绑架与抢劫罪的胁从犯,依法承担胁从犯的法律责任(即使法庭最终仍然认定劳须承担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责任也是胁从犯范围,而绝不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