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使用散装急救药品未收费被指未用药!胸痛患者死亡后,卫健委调查还医方“清白”

百科   2024-10-28 18:10   北京  


本是便民好事,却暗藏风险。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各位小伙伴,大家科室的备用药品是如何管理的?有没有过了效期还在应用的情况?被质疑时,能拿出有利证据吗?面对越来越专业的患者家属和法律从业者,你准备好了吗?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78岁,某年3月14日01:28以胸痛40分钟到医方急诊科就诊,入院时T 36.8℃、P 68次/分、R 20次/分、BP 139/91mmHg、外周血氧饱和度正常。查体:意识清晰,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罗音,心律齐。


急诊病历显示诊疗过程:


01:29心电图检查(未提供心电图)。

01:37给予丹参多酚、血栓通静滴。

02:01行胸部、腹部、盆腔CT检查未见异常。

02:20行床旁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左室壁运动幅度及收缩期增厚率略减低,检查提示:静息状态下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

03:24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立即给予200J非同步电除颤后持续心肺复苏,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主动脉球囊反搏(IABP)、体外膜肺氧合(ECMO)、间断电除颤(上述有关的有创诊疗操作均无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抢救过程中(03:36)患者恢复自主心率,但难以持续。


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急性冠脉综合征、陈旧性心肌梗死


当年6月,患方向区卫健委投诉,指出医方存在伪造双联抗血小板治疗的病历;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没有书写制作提供有关五项有创诊疗操作记录等问题,要求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卫健委在调查后针对患方投诉内容做出认定:


1.《抢救危重病人记录》中,03月14日02:20记载的“安返抢救室,行床边超声检查”与“给予某药1300mg,某药2180mg嚼服”的字迹是不同书写人,其中“安返抢救室,行床边超声检查”由护士1执行、书写并签字;“给予某药1300mg,某药2180mg”由护士2执行并书写,未见护士2签名。


2.经查,该医院急诊科抢救室的药柜内,摆放有“某药1肠溶片”“某药2”“硝酸甘油片”等散装急救药品瓶。经了解,急救药品为抢救室基数药,急救室医生会根据患者情况、紧急使用抢救室基数药,后续再补记处方,领取相应药品补充基数药,以备使用。对患者使用的药品即为抢救室基数药,使用完成后医生忘记补开处方,也未收费。


3.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对门(急)诊病历有关有创诊疗操作记录的书写无明确要求。该患者病历为急诊病历,对该患者实行的深静脉穿刺、气管插管、体外膜肺氧合及主动脉球囊反搏等各项有创操作,在“门诊病历”“抢救危重病人记录”“急诊急危重症病历记录”中含有相关记录。


4.目前尚未发现医方伪造病历、拒绝提供病历等相关证据。


患方认为,患者因胸痛入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医方违反相关专家共识、诊疗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遂将医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方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94682.34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根据医方是否使用某药1和某药2的不同前提得出不同结论。鉴定意见书认为:


(一)基于医方使用了某药1和某药2的基础上,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对患者冠心病病史情况了解不充分,存在不足;

2.对于患者入院后再次发生胸痛症状没有进一步完善检查及处理,存在不足。


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患者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二)基于医方没有使用某药1和某药2的基础上,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对患者冠心病病史情况了解不充分,存在不足;

2.没有及时进行抗血小板治疗,增加缺血风险,存在不足;

3.对于患者入院后再次发生胸痛症状没有进一步完善检查及处理,存在不足。

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原因。


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指出鉴定机构分别根据医方是否使用某药1和某药2的不同前提条件下,分别作出了鉴定意见。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医方对患者是否使用某药1和某药2药物,以及医方占原因力大小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


1.根据卫健委审查结果,医方不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形


2.关于某药1和某药2的使用情况,卫健委审查认为上述药物为医院急诊科抢救室的基数药,护士在病历上书写“给予某药1300mg、某药2180mg”后未签名,对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后未补开处方也未收费;


3.患者属于危重病人,治疗情况紧急,就诊时间为凌晨一点半,且上述药物属于急诊室常规药物,且价格便宜,故在患方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医方对患者使用了某药1和某药2;


4.医方虽存在书写病历不规范的行为,该行为已经由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合鉴定报告结论,医方诊疗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最终判决医方按照10%的责任比例赔偿,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并按10%的比例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急性胸痛如何处理才到位?


患者因胸痛就诊于急诊科,那么,鉴定专家在评价诊疗行为的时候就会依据胸痛诊疗常规、指南、专家共识来评判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初步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则之后的诊疗过程中应该遵照“急性冠脉综合征”相关的诊疗常规、指南、专家共识来进行处理。

比如本周案件中,患者以胸痛在急诊就诊,那么诊疗经过可以比对一下2019版的《急性胸痛急诊诊疗专家共识》和《急性冠脉综合征急诊快速诊疗指南》的相关内容。比对之后就可以发现,患方提出的过错点并不是很要害的地方,而医方治疗过程也是可圈可点的。

如果说医方当时考虑患者胸痛为非急性冠脉综合征,需要对致命性胸痛进行鉴别,那么心电图(10分钟内需要完成,并动态观察)、胸腹CT、各种实验室检查(心肌酶、D二聚体、肌钙蛋白、凝血功能、血常规、血生化等)、床旁超声等检查都是有必要的。


但从医方第一时间使用了针对冠心病的丹参多酚、血栓通,加之患者本身有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史,当时医方还是考虑为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但医方并没有第一时间使用双抗治疗,也没有使用硝酸甘油等能够确切扩张冠状动脉,减低心脏负荷的药物,并且没有积极安排导管室,在短时间内完成急诊PCI(120分钟以内),诊疗过程还是显得“不够积极”


从心跳骤停后对于患者的抢救措施来看,医方在心血管疾病救治方面的技术水平还是较高的。但是,未能在接诊后及时给出合理的检查、治疗方案,再发胸痛也没有及时处理、积极救治,医方行为还是存在瑕疵的。



急救车里的口服药物应该如何管理?


本周案例中涉及到了一个好像临床上都不太关注的事情——抢救车中口服抢救药品的管理。由于急诊患者有时较多,排队缴费取药也需要一定等候时间,于是抢救车中出现了一些常用的口服药物,可以第一时间快速给患者服用。


抢救车中最常见的口服药物,包括硝酸甘油片、卡托普利片阿司匹林、以及其他类抗血小板药物等。每次急救患者只需要服用1粒,通常不超过3粒,而其余的药物通常会留在抢救车中继续应用。相对于注射用药,口服药物比较难以管理。本是便民好事,却暗藏风险。


首先,药物开瓶后失效期难以管理。比如硝酸甘油在开瓶后,通常3个月后就需要更换,需要在开瓶后进行标注,并定时对药品失效期进行判断,及时替换临期药物。


其次,药品按片收费较难。很多医院为了保证门急诊的用药安全,不提供拆零药物。需要患者购买整合购买,其余的需要患者带走,通常就不会再应用了。如果不收费,科室不但要承担药品费用,还可能存在本案中难以举证的问题。


另外,抢救车中药品替换难。如果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可以在患者需要服药的时候,提供抢救车中整盒药物。然后,在患者交费领药后,再补充入抢救车。这样同样面临一个问题,同时多名患者需要同一种药物就难以处理了,无法实现。


为了解决由于口服急救药品配置问题导致急性心肌梗死抢救延误,临床上出现过“一包药”免费用的慈善项目,确实方便了医院,造福了患者。但如果急诊使用这种免费药,也可能需要患者知情同意,才能保证在没有收费凭证的情况下,可以举证药物已使用。


很多医院都有抢救车备药,小的医疗机构和单位门诊有小的急救箱,里面有很多口服药物临时应用。这些药物都是如何管理的?真正做到了药品保存得当、效期保证(无过期)吗?在使用后,是否妥善记录?记录中能显示出药品的批号和效期吗?在使用口服急救药时,有没有告知患者和家属用药情况?


各位小伙伴的科室备药都是如何管理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一下好的经验。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



责编|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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