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政策核心: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建议
面对国家医保局关于跨区域处方单不能使用医保基金的规定,从监管主体对象角度,笔者认为:
1、针对医疗机构的相关建议:
(1)规范处方外配服务: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有需求的参保人。
(2)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处方规范管理的认识。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工作:医疗机构应配合医保部门的检查、“对账” 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自身的处方管理流程。
2、针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建议:
(1)严格审核处方: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以及参保人信息等。
(2)做好处方留存与管理: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3)确保药品可追溯: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有关规定,应用药品追溯码,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追踪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