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摘   2025-01-02 22:31   天津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北京、山西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修改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对监察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合作,开展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合作。”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三、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各方面还对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有的尚未形成共识、修改条件还不成熟,有的可以通过加强改进工作予以解决。考虑到这次修改是部分修改,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可继续加强研究,或者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配套规定中予以考虑。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有效回应和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监察制度,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2024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建议在“个人隐私”后增加“个人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实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调查实验的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单作一款,修改为:“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察机关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被调查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被调查人也有权提出申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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