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民事请求权能排斥非法占有目的!
文摘
2025-01-15 21:58
山东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或抢劫罪。WHY?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与适用写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索回,也是“事出有因”,与出于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有所不同,被拘禁的对象也是欠有国家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高利贷等债务的债务人;从行为特征分析,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此外,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这种情况定绑架罪,势必会造成罪与刑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在理由方面还是没说透,“事出有因”的“因”到底是啥?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化判断只靠刑法人是不够的,需要引入复合型人才。公司欠职工A工资50万,A以举报公司逃税、侵犯其他公司知识产权相威胁向公司索要了50万。A有非法占有目的?答案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或非法占有目的存疑。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分为2层意思:其中的排除意思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使用、以合法占有者的意思支配他人的财物→试图造成可刑罚的妨害利用的意思。这里的说理还不够透彻。A拿了这50万(属公司财产)怎么可能没有排除意思?为何A不构成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人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有效民事请求权是债权人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不得拒绝。有效民事请求权能有效排斥排除意思——类推适用A自力救济表明A无排除意思。而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只考虑实体权利内容(不考虑程序方式方法违法)。很多人说存在民事权利基础的情况下,敲诈勒索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有客观处罚条件(消极的客观处罚条件),这是不对的,有民事权利前提下直接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而非符合三阶层后实质出罪)。详见你没看错,立案前退钱就不构成诈骗罪!得出结论:有效民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能排斥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有+排除意思无)→有效民事请求权能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上述结论就是“事出有因”的“因”。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排除意思不够充分——存在合理怀疑就是认为该给自己的(我只是用这种方式要回工资),没有排除权利人的财产的意思——自认为该财产是行为人自己的。从三步走(详见刑民行交叉案件分析三步法)角度分析,A以检举揭发公司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迫使其交付所欠的工资构成民法上的胁迫(使公司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民事违法。但其索要金额与所欠工资数额大体相当(没有明显超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下面举几个例子。一、敲诈勒索案中有效民事请求权可以无罪,但有效行政权(如举报投诉权)无法排除犯罪(一)A的摩托车被B偷去,A恐吓B“3天之内若不将摩托车交回,就小心你的狗命!”B被迫将摩托车交还给A。A在行使权利(物权请求权属救济类请求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民法学人可能会说A虽然是所有权人,但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寻求公权力进行救济如报警、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自助行为前提下, A以威胁或者抢夺的方式取回摩托车,其行为民事违法(至少是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民事违法与否判断不考虑程序而只考虑权利内容有无。且即使认定民事违法也不必然构成犯罪,因为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规范化(穿透)理解(详见穿透式审理在刑法民法行政法案件中都需要!)。(二)A的情妇B向A表示“你若不赔偿我青春损失费 3000万元,我就将咱们的不雅视频曝光”。青春损失费没有民法依据、A不是在行使民事权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三)A到B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1只苍蝇,遂以向消协投诉为由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B迫于无奈付给A3万。A的民事请求权有依据,但请求数额(3万)虽不符合对实际损失的填平规则,但消费者权利是经济法的权利(国家干预法、倾斜保护弱势消费者)。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下,A的民事请求权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别说3万,即使A索要的金额为30万甚至300万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四)A醉酒驾驶将B撞伤,B要求赔偿100万,否则就检举揭发A此前贪污1亿,B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B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胁迫(虽然手段和目的行为都正当但二者无关联性,使A意思表示不自由),但如果索要的金额与A应当支付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大致相当,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B被撞成1级伤残,对A提起民事诉讼后可获得接近100万的赔偿,此时B索要100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B被撞成轻微伤,民事赔偿金额为15万,则其索要100万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B索要的金额是否与其伤残程度应获得的民事赔偿数额相当,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B索要100万元并非针对A醉驾撞伤自己的行为,而是针对A的检举揭发行为。B当然有检举揭发A贪污的权利,但这并非民事权利,不能成为B用于索取钱款的手段。这个问题上实务界有争议的本源是,行为人是民事诉讼成本太高、维权成本太高,医保报销对普通人而言虽然不低但也谈不上太高。若类似案件属于先予执行范围,请问还会有争议么?B以行政举报为威胁的理由大体也是为了自己更快拿到赔偿款。而且威胁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谈判的过程,首次报价当然要高咯,最初提出1万赔偿款,后续费增加了2万(新事实产生了)怎么办?这也可以反映出非法占有目的缺失。当然入罪也有道理,关键是审理者公平正义之心了。(五)职工A得知局长B有嫖娼行为,便要求B给自己1万元,否则将此事向公安机关告发。A没有权利要求B给付1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行为属于恐吓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公民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权利(行政类权利而非民事请求权)表明二人间无“法锁”,不能将该方式作为勒索财物的手段。综上,“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不把房子出卖给我,就炸了它”“若不同意出资10万合伙经营赌场,就检举你在潍城区吸毒的事”“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揭发你贪污”,都是敲诈勒索罪,因为检举违法行为的权利并非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私权利的合法正当手段。说白了,只有有效民事请求权才能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二、违规的以物抵债可以排斥非法占有目的(虽然程序违法)(一)所有权人偷回债务人占有的所有物,虽然程序违规(《合同编解释》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说明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但程序“违法”不是实体违法,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穿透理解,认定所有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是完全OK的、无罪。所以,所有权能够排斥非法占有目的。(审判参考404号)(二)非法债务债主,比如说高利贷或者赌债债主偷回抢回债务人所有的财物,要想不构成犯罪对时空和金额都有要求。《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适用该《意见》需同时满足时空条件(在赌博现场)和数额条件(抢取财物没有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范围)。(详见审判参考793号张超抢劫案)关于2000年的《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由于该解释是在2001年立法法之前出台的,此时到底什么是司法解释都没有定论。《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是2006年12月11日才通过的(首次规定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5种),之前的司法解释都是“混合”模式。所以大家一直在争论《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到底还普遍适用与否。此外,该解释是刑庭为主导出台的。此时物债两分的区分原则都没引进。为何这么说?最典型就是1995年《担保法》和2000年《担保法解释》的区别——抵押合同的成立必须以登记为前提,此时民事审判庭都还没搞清楚呢,更不用说刑事审判庭了。所以当时刑事审判庭认为只要是有债务(不论合法非法)的存在就可以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不法所有意图)。说明从刑事办案的穿透思维角度,有效民事请求权可以排斥非法占有目的已被认可了25年了。(一)合法债务债主(债权人),偷走、抢走债务人所有的财物想要实现债务抵消,只要数额未明显超过债权金额,则不构成犯罪。违规的债务抵消即以故意侵权的方式进行债务抵消,单纯从民法上看不可能抵销债务(《合同编司法解释》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即使程序违法(类似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确认违法,而不搞“一刀切”否定该违规抵销的效力)也可以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必须立即告知被害人(所有权人),这是一个不真正义务。行为人若不履行义务,对自己就不利即自身构成犯罪。(审判参考1012号)(二)当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有较大分歧时,属于瑕疵债务。在双方理解的债务数额差异较大(130%以内参照)且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暴力索取债务或者偷回债务人所有的财物,即使存在对象错误也不构成财产性犯罪。根据审判参考观点,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即使债务关系难以查清或者根本不存在,只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仍应当认定行为人系为索取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因为此种情况下,无论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实施对他人的扣押、拘禁行为,其没有产生其他诸如勒索、抢劫犯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从另一角度考虑,这种认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的,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审判参考1008号)(三)合法债务或者非法债务的债权人拘禁他人后向第三人索债。在数额没有远远超过的情况下,不构成财产犯罪(包括绑架罪)。原理一样。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一律不构成财产犯罪。《〈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行为人为索取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因其行为已带有“借机勒索”的性质,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定罪处罚。如A借给B3万元,B一直未归还。A非法拘禁B并给B的妻子打电话称如果不送来30万就杀了B(或者说他欠我3万但是我就要30万)。A索取的钱款数额明显超过债务金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绑架罪。何为“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目前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只能由刑庭法官个案判断,将来或许可以期待最高法出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类似LPR4倍的“4倍”)。(一)A借给B10万,B以1台凌志车质押。清偿期届满B不还钱、A直接拉走车、不构成犯罪。WHY?因为违规实现抵押权(合规的要么申请民庭实现债权的特别程序,要么与债务人协商变价折价、不能自行单独地折价变价、否则非诉程序就被虚置了)可以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二)A修车不给2万元修车费,B直接留置车并单独卖了40万。程序违规吧?是的。但是你说B侵占罪,暂时不行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车辆价值50万,而修车费只有2万, B变卖汽车后将所得钱款(40万)全部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有人说,A是涉案车辆所有人,B偷了A的车。A再次“悄咪咪地偷回来”。A构成盗窃案,因为A侵害了B的现实占有。所有权还对抗不了无权的直接占有?那么物权追及效力怎么理解?物权法定与罪刑法定都要坚守(详见丈夫偷回赠与小三的百达翡丽手表该当何罪?——罪刑法定与物权法定都必须坚守)。办理刑民行交叉案件不能顾此失彼。此外,很多人都说刑民交叉一元论、二元论,概念一大堆、术语一套一套,但是就案例分析而言总是说不清,少谈点理论、不要做“恐龙”学阀、多解决点问题才是第一位的。财产法益没有人身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如A去偷珠宝结果发现包装盒更精美,于是不偷珠宝偷了盒子。认定一个盗窃罪即可不需要针对珠宝的中止+针对包装盒的既遂。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人身专属性,不需要一一对应犯罪对象。比如A欠B的1台小米15手机、一直不还。B直接去A店铺拿了0.3万,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是非法占有目的缺失(因为违规的债务抵消但有效返还请求权还在且不需要考虑涉案2个财产的专属性)。虽然民法认为物权客体特定化(有点专属性感觉吧)但刑法表示财产法益没有人身专属性:1台小米15与现金0.3万可以违规的债务抵消、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判断或者说穿透性理解,要全面类型化是很难的,要充分下定义更是难上加难。但是刑民交叉人能做的,就是尽可能的类型化、尽可能的下部分定义。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static/gotop.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