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合法,绝不构成犯罪!

文摘   2025-02-04 21:00   山东  
摘要
针对法律行为,只有有效法律行为才是民事合法。其他(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确定不发生效力)均违法;针对事实行为,侵权、添附(盗租他人房子后装修了下)、违约是民事违法,先占、拾得遗失物且自主占有前(拾得遗失物是无权的他主占有,后续不归还就是变为自主占有)、著作、无因管理(有权占有)则民事合法。行政违法,即使没有罚则,只要有违则即可(实体违法+有罚则更好)。
一、引入
没有民事违法+没有行政违法,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真理!没有例外!
认定有无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是刑民行交叉案例分析的前提。但是,民法学界很少讲“民事违法”,讲的则是民事侵权、民事违约(契约即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定、人身权法定。看到“民事违法”概念,还是在大学思修书上——区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二、什么是民事违法
(一)存在民事侵权就是民事违法
1.A盗窃B苹果手机,侵犯了B所有权(一物一权)。是民事违法的。民事违法后,不需考虑行政违法,可直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三阶层或四要件判断是否构罪。
2.E将苹果手机租赁给D。D违法转租给C。A抢夺了C占有的苹果手机。
此时,你可以说A抢夺了E所有的苹果手机(侵犯E的所有权)、A抢夺了C(直接)占有的苹果手机。但不能说A抢夺了D间接占有的手机(因为刑法不认可间接占有、基于意定占有媒介产生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而是说A抢夺行为侵犯了D的租赁权(债权)、因为侵权的对象可以是债权(故意侵犯债权是侵权)。是民事违法的。
(二)没有认定有效合同就是民事违法
1.A诈骗B,表示要买B的华为手机,在A得到华为手机后立即“闪人”未支付价款。债权合同(买卖合同)可撤销而不是有效合同(此时别说在撤销前是有效合同的未撤销的有效合同,就说可撤销合同)。是民事违法的。
2.A诈骗B,让其购买A的华为手机,表示这是自己的手机(实则是C的手机)。无权处分导致债权合同有效但物权合同效力待定(A没有处分权)。是民事违法的。
3.A欺骗银行获得贷款,债权合同可撤销(基于欺诈)、物权合同也是可撤销(基于欺诈)。是民事违法的。银行可以仅仅撤销债权合同(贷款合同),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A返还,也可以不撤销合同基于违约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4.A与B间有分期10次的付款买卖,在B履行3次出卖义务后,A产生诈骗意图在第4次开始诈骗B履行6次出卖义务。此时债权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有效但第4—10次的物权合意可撤销(基于欺诈)。是民事违法的。这个模式是履约欺诈而非缔约欺诈。所以,部分同志表示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在缔约前是不对的。
综上,债权合同与物权合意,只要其一具有效力瑕疵即为民事违法。所以,刑事实务完全认可物权形式主义而非债权形式主义。
(三)违反法定义务就是民事违法
此处的法定义务来源于民法典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返还、拾得遗失物返还等,其外延可以结合社会交往经验及交易惯例进行解释,具有开放性。
1.B错将10万元汇人A的银行卡(资金已混同),A就是不给B。A与B之间有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后拒绝返还就是违反法定义务(“法定之债”)。虽然民法上“不当得利”是中性概念,但不当得利中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在刑民行交叉案例分析中就是民事违法。
2.A掉下10万现金,B拾得遗失物(所有人失去占有但当下无他人占有)但据为己有。B若是无因管理则是有权占有、B变善意他主占有为恶意自主占有,违反“拾得遗失物要交还”的义务就是民事违法(“法定之债”)。
(四)单方法律行为也存在民事违法
B有1条狗(名贵之极)。A诈骗B说这个狗没救了,B你扔了吧。B就受欺诈扔了狗(狗挂了,价值1万)。A欺诈B作出处分行为(单方物权行为也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单方法律行为。民事违法。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诈骗罪。
(五)民事违约构成犯罪的只有一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什么是行政违法
(一)只考虑违则而不考虑罚则
违则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的行为(就是构成要件)。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混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这就是一种违则的具体表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罚则是对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是对违则行为的法律制裁(就是法律后果)。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法规)规定对未按规定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赔偿损失。
1.有违则无罚则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渔业法》。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表明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捕捞(违则=禁则),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仅仅是船东而非船长与水手伙计。说白了船长与水手伙计不会因之被处罚。
2.1家化工企业因员工们违规操作爆炸了。所有涉案人员都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严禁违反程序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是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的违反违则行为),但处罚对象却不包括直接责任人员(仅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有人认为,直接责任人员基于行政不违法(也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与人身权前提下),故不构成犯罪,则大错特错!
(二)违则包括涉案组织体自身规则与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上的所有行政规定
1.为何不包括刑庭的文件或行政庭的文件(例如会议纪要)?
一方面是根本无法获悉(一般不公开),另一方面是没有合规途径可以“请示”法官并拿到书面盖章的答复。法官不接受群众个案咨询、只是不得拒绝个案审判,这才是规则!在这个基础上“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能仅仅指的是对“刑法”的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根本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去“请示”刑庭法官。可以请示主管部门,但行政机关做不了司法机关的“主儿”。
2.涉案组织者高标准、严要求,受到上述规则约束的涉案人员违反了规则,也是“行政”违法。这里的“行政”包括特别权力关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上述规则都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解释,应体系化理解;若企业低标准、低要求,则根据国标认定规则即可。
(三)行刑衔接重塑变革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该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类似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明确的并可为人民所预测、信赖。说得文绉绉点,依法应受处罚处分者,必须使其能预见其何种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义务之违反及所受之处罚为何,方符法律明确性原则。处罚规定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其意义可理解;2.受规范者可得以预见;3.可经由司法机关审查加以确认。公民不因不明确之法律而承受不利益应为共识。法律之明确性及预测可能性,要求法律规范必须明确,以便人民可以毫无疑问地理解:什么是被允许的、什么是被禁止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采取什么措施。
行刑反向衔接后,有的问题就复杂起来了。1.A抢劫B被不起诉后,如何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抢劫违则(只有抢夺违则);2.A强奸B被不起诉后,如何行政处罚(详见规范行刑衔接,唯有立法才能破局)?所以,未来修法时可在行政处罚法中加入一条:被不起诉或刑事判决后需要行政处罚的,应根据相应规则进行处罚。若处罚没有规则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或者,可根据社会危害性、再作有利于相对人的类推解释后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规则确实有违罪刑法定但是“折中之举”。
四、二者择一违法即可
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择其一即可。再结合罪刑法定明确性分析后即认定犯罪。总结如下:
(一)民事违法+行政违法,根据罪刑法定明确性分析后判断是否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合法+行政违法,根据罪刑法定明确性分析后判断是否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每一个的非吸合同就是借款合同/投资合同,有效合同。对非法集资等犯罪系同一法律关系则只刑不民。至于保证合同可以单独另诉——主合同“撤销”后“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是为了解决现实的追偿问题的妥协之举。
(三)民事违法+行政合法,根据罪刑法定明确性分析后判断是否犯罪。如强奸罪(没有明确的违则、认定行政违法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不能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可以按照猥亵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包容评价明显违反处罚法定原则(详见刑法中无节制的包容评价是绝对错误的!)。与此类似,挪用资金罪是有社会危害性的,但挪用单位的普通动产、特殊动产与不动产呢,也有社会危险性,但基于罪刑法定明确性,不构成犯罪就使得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则就是无罪(行政处罚也没有、只有劳动处分)
(四)民事合法+行政合法→绝对(没有例外)无罪。
这,就是法秩序统一“四句教”,这个规则符合社会契约(刑事行政处罚的依据)与个人间的特别契约(民事责任的依据)的规则,且顺序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三步走分析”(详见刑民行交叉案件分析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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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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