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终于踏出了那一步

学术   2024-11-24 01:4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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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曾说,世间物质能满足人的需要,却不能满足人的贪婪。

贪婪,是人性中自带的属性,同时也是根深蒂固最难以去除的东西。贪婪分为很多种,有的人背地里贪,小心翼翼,对人性尚有一丝敬畏;有人则大张旗鼓毫不掩饰自己的利欲熏心,全然不顾最基本的体面。

互联网时代,不时有一些新的名词出现,这些词形象而生动地击中了某种问题、某种情绪又或者是某种痛点。

近期最火的词,要属“远洋捕捞”。这个词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性,坊间普遍将其解释为那些以利益为目的的跨省跨区域的逐利性执法。再通俗一点来说,就是A到B的地盘上抓人,B又到C的地盘上办案,并且办的案子基本都属于人多、钱多的大案。

今天要写的案子,是11月20日晚,浙江省检察院通报的典型案例。其实在写这种案子时,我一般都慎之又慎。如果你是老读者,或许你已经发现了,我昨天的文章又消失了。消失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昨天写了某地办案的事情,当晚便接到该部门多个电话,最终不得已删文。

回到这个案子,2023年5月下旬,外省某县一民警和一名协警,带着警服、手铐和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车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搜寻一番目标后,最终江苏的企业家沈某被盯上了,两人以配合调查案件为由,将沈某从江苏吴江的家中带走。在路上,两人就急不可耐地原形毕露了,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

沈某察觉到了异样,在车辆行驶至浙江湖州境内时跳车逃跑并报警。

有意思的是,当地在接警后本想以招摇撞骗罪对两人立案侦查,结果发现两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是“李鬼”,而是货真价实的李奎,案件就此居然陷入了僵局。

后来德清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最终二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浙江把这个案子当成典型发布,更像是一种信号,一种对准备蠢蠢欲动之人发出的警告信号,因为这种案子真的是让人越看越后怕。

一场远洋捕捞,只有执法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真警察带着真协警,穿着真警服,带着真警用设备,真的跨省抓人,真的索要好处。

如果企业家沈某当时没有逃走,如果任由事态发展下去,我们甚至不敢想象他接下来的处境。如果这次让他们得手了,同样不敢想象接下来又该会有多少类似的案例重演。如果浙江方面当时没有认真对待这个案子,又该如何助长他们的嚣张和底气。

万幸的是,这种事发生在江浙,但凡换个偏僻点的地界,结局会怎样真不好说。

虽说结局还算不错,但这个案子中同样有许多讽刺魔幻的细节。

比如当地一开始准备以招摇撞骗罪立案,后来发现两人的真实身份后,差点就束手无策了,历经万难最终才以滥用职权罪对其定罪。

这确实足够魔幻,魔幻之处在于,两人的罪行明晃晃地摆在眼前,我们却无能为力,只因他们有着那一层身份,就像获得了免死金牌一般,法条中的诸多罪名在他们身上居然突然间不适用了。搞到最后,只能勉为其难地给他们定上滥用职权的罪名。

如果通报中的细节没错的话,这两人提前掌握了被害人信息,属于典型的预谋。跨省抓人又没有通知当地警方,完全具有绑架和敲诈勒索的性质,总结起来就是这一切已经远远超越了他们行使职权的范围,最后却只能以滥用职权罪去定罪,显然有点难以服众。

在滥用职权罪之外,其实还有很多罪名对此适用,比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等。另外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等多个方面来看,绑架罪几乎是板上钉钉的。

再通俗点说,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而这两人是为了谋取私利,很显然根本不属于职务犯罪。

讽刺之处就更显而易见了,两人知法犯法,性质可以说是极其恶劣,可最后付出的代价却极低。如果按照时间推算,这两人现在差不多已经出狱了或者即将出狱。

可问题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基本量刑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码,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来看,这两人明显不符合基本量刑,哪怕退一万步来说,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同样的,新闻很怕对比着看,但偏偏有些新闻出现的总是那么不合时宜。

11月14日,澎湃新闻上刊登了一则三人因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获刑的新闻。我并没有想为这几人开脱或辩解的意思,毕竟任何一个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可是,和上面那两人的罪行相比,这几人付出的代价是不是有点太大了?

最后,犹记得当时上专业课时,老师曾和我们讲过传统新闻的五要素,其中就包括何地(where)。遗憾的是,关于这个案子的公开信息,至今仍然停留在“外省某县”。

萧伯纳有句名言:

财富若要把你下到地狱里,比贫穷还要厉害不止十倍,财富连你的肉体都救不了。

也许,有的人根本就不在乎肉体。

毕竟,面对空荡的灵魂,肉体又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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