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行为的认定

文摘   2024-11-25 08:05   陕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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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服务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在相关市场内在先独立使用,“特有”的界定应在相关市场内的同类服务上进行;二是非某类服务的通用名称,即不属于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或直接表示某类服务性质的名称;三是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能够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之间的服务。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仿冒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9-2-173-017


【关键词】民事、仿冒、服务、网络、域名、特有名称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3月创办“开心网”(kaixin001.com),拥有“开心”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网站系知名网站。20081014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开通“开心网”(kaixin.com),其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相同,网民难辨真假,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2009511日,某发展公司将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变更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违反公平诚信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新浪网、《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某发展公司辩称:1.被告“开心网”的服务类别与原告“开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类似,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开心”注册商标的申请,本案应当中止审理。2.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开心网”在200810月之前已经知名,“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保护,且原告不能同时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3.被控侵权的“开心网”(kaixin.com)的经营主体已变更为某科技公司,被告不是适格被告。4.被告“开心网”业绩是被告巨额投入和辛苦经营的结果,与网站名称并无关联,原告请求缺乏依据。

某科技公司辩称:1.被告“开心网”的服务类别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类似,某发展公司受让域名时间早于原告受让商标时间,原告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被控侵权行为不成立。被告已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本案应中止审理。2.“开心网”(kaixin.com)没有仿冒原告网站主页的行为,“开心网”名称、SNS网站形式、网页模板已进入公有领域,原告主张内容不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原告不能同时主张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3.某科技公司接管“开心网”(kaixin.com)是善意的,判令停止使用该域名将损害其利益,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二被告前后运营该网站没有实施过共同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即便网站名称和域名对原告的权利造成损害,停止网站名称和域名的使用过于严苛,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421日,经商标局核准,四川某公司获得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83399X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自助餐、快餐馆、旅馆、招待所、假日野营服务(住宿)、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公共卫生浴室、保健浴室、按摩、理发店、美容院、爱畜饲养、庭院风景布置、知识产权咨询等。200812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某技术公司,有效期续展至2016420日。20091023日,某发展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同年123日商标局受理上述申请。

20083月,某技术公司开通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SocialNetworkingServices),即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的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同年910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名称为某技术公司,网站名称为开心人www.kaixin001.com

某技术公司认为其运营的“开心网”(kaixin001.com)自20085月起已经知名,为此提交证据:1.百度网站搜索“开心网”的结果,证明在200810月前“开心网”(kaixin001.com)被网络媒体报道1730次;2.“开心网”(kaixin001.com)、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在Alexa网站的世界排名及比对结果,证明其在Alexa网站的世界排名在100位左右;3.“开心网”(kaixin001.com)及其创始人程某的获奖资料;4.截止200810月,开心网注册用户已达750多万;5.国内外媒体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报道。

20081016日,某发展公司受让取得“kaixin.com”域名。同年10月,某发展公司开通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com)。次年31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为某发展公司,网站名称及网址为真开心网www.kaixin.com

2009329日,云科技网(yunkeji.com)刊载了《对陈某某失望:山寨版开心网疯狂的垃圾邮件》一文;200942日,酷勤网(kuqin.com)刊载了《千橡开心网狂发垃圾邮件,被指“骚扰网”》一文;2009413日,站长网(admin5.com)刊载了《开心网进行垃圾邮件推广遭质疑》一文;2009724日,315热线网(315rx.com)刊载了《投诉开心网,擅自使用用户MSN等发送垃圾邮件》一文;网易论坛指出因千橡旗下“开心网”(kaixin.com)频频向用户信箱发送提醒注册的垃圾邮件遭到许多网友的抗议;2009729日,中央电视台对“开心网”(kaixin.com)等网站涉足“黑帮”网络游戏“教父”进行了曝光,后该游戏被文化部相关部门查处并予以关停。

200951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09025X号),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某科技公司;网站名称:校内网、真开心网;网址:www.xiaonei.comwww.kaixin.com

20091010日,某科技公司股东会议决定:1.变更股东:同意某发展公司在某科技公司的100%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2.修改章程:将“由某发展公司出资设立某科技公司”修改为“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设立某科技公司”。

某技术公司主张二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所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网站名称中使用“开心”字样,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开心网”(kaixin.com)网站名称同时构成了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使用“kaixin.com”域名,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侵犯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域名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所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网站首页星形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技术公司主张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为:“开心网”(kaixin.com)运营黑帮游戏、发垃圾邮件,导致公众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的评价降低,造成巨大商誉损失;“开心网”(kaixin.com)与“开心网”(kaixin001.com)争夺客户,导致巨大经济损失。

诉讼中,某技术公司提交“开心网”(kaixin001.com)自开通以来至20098月的广告合同,证明截至20098月底,某技术公司运营“开心网”(kaixin001.com)获得的广告收入总额为34483636元。某技术公司主张二被告给其造成的损失计算方式为:“开心网”(kaixin001.com)销售收入÷注册用户数×注册用户数+“开心网”(kaixin001.com)在百度发广告损失为2334万元,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赔偿损失100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026日作出(2009)二中民初字第10988号民事判决:一、某发展公司、某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某技术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二、某发展公司、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三、驳回某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技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411日作出(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二被告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类似,故二被告上述行为未侵犯某技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对二被告以已提撤三申请为由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申请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某发展公司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明知某技术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自200810月开始使用该特有名称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其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某发展公司明知其所经营的网站涉嫌侵权,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将该网站交由其全资子公司某科技公司经营。且某发展公司未及时向法院告知上述与本案审理具有重大关联的事实,致使本案审理期间延长。据此应认定某科技公司在受让该网站后,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某技术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的行为同样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kaixin.com”域名、“开心网”名称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虽具有一定关联,但仍有一定差异,在通常情况下单纯基于上述关联,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产生误认,故二被告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是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kaixin001.com”域名的仿冒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技术公司“开心网”网站首页的星形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系该网站名称图标,并非《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装潢,故某技术公司据此所提诉讼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某发展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中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系在同业竞争中使用某技术公司提供的知名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特有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法院虽确认涉案“开心网”(kaixin.com)网站的登记经营者已由某发展公司变为某科技公司,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法院将对判决生效后二被告行为一并予以规制。关于赔偿数额,某技术公司虽提出了计算方式,但该计算方式未考虑某技术公司运营“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成本投入,此外,单纯根据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开心网”(kaixin.com)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kaixin001.com)损失的用户,以及“开心网”(kaixin.com)的所有用户可以产生与提供知名社会性网络服务的“开心网”(kaixin001.com)网站用户相同的收益。因此,对某技术公司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某发展公司、某科技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期间、规模、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侵权赔偿数额。同时,法院虽确认涉案“开心网”(kaixin.com)的登记经营者已从某发展公司变更为某科技公司,且目前二主体已无投资关系,但某发展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在变更“开心网”(kaixin.com)登记经营者过程中均具有主观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某发展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主张,虽然某发展公司在经营“开心网”(kaixin.com)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妥行为,但网络公众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判断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为某发展公司,而非某技术公司,上述行为并未直接对某技术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因此,某技术公司要求某发展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2)(3)项、第17条第1款、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2)项、第20条第1款)


【案件来源】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10988号民事判决(20101026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2011411日) 

<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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