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以劳代偿”履行方式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件中的运用

文摘   2024-11-10 12:00   陕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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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灵活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赔偿,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


《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码】2024-17-5-102-005


【关键词】执行、执行实施、恢复执行、环境公益诉讼、执行和解、以劳代偿、公益劳动


【基本案情】

20143月,陈某某擅自占用某区国有林场0.12公顷乔木林地用于修建休养院项目,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021年,重庆市某区林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202263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2831日,重庆市某区林业局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某支付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该院受理后于同年9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93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向执行法院进行财产申报,因为生活拮据,无力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

2022101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见证,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通过同等价值的环保公益劳动替代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以劳代偿”方案:一、“以劳代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二、“以劳代偿”方式: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河、巡林护鸟、交通劝导、环境卫生打扫、公益劳动等;三、“以劳代偿”每日折算费用及天数:按150/天计算,共需参加劳动80天(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四、完成时间:2023210日(以社区签到次数满80次为准);五、劳动地点: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六、监督方式:由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等随机开展抽查。同年1011日,执行法院以双方达成 “以劳代偿”和解协议作出(2022)渝02823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执行。

202326日,陈某按照“以劳代偿”和解协议完成公益劳动,社区签到次数满81次,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经双方确认,20232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2执恢13号结案通知,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在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综合考量损害修复成本效益最优化、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上作出了创新探索,向当事人双方提出了“以劳代偿”执行方案,积极推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一、“劳务代偿”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理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保护公共环境的公益性等特质。本案的起因是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了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某区林业局同意陈某某以自行植绿复绿等修复的方式恢复森林资源,维护和还原生态环境,同时允许陈某某通过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河、巡林护鸟、交通劝导、环境卫生打扫等公益劳动来折抵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

二、变更履行方式符合执行和解制度。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本案中,执行法院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针对“以劳代偿”方案中的劳动方式、每日折算费用及天数、完成时间、劳动地点、监督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属于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进行见证并监督,确立了由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随机抽查等监督方式,有效监督保证“以劳代偿”方案落到实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


【案件来源】

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2执恢13号结案通知(2023215日)


<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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