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文摘   2024-11-14 08:05   陕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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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具有特殊性。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改变,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基础条件可能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发生变化,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产生新的需求,构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新事实。生效调解书虽确认双方就探望权行使达成的协议,但若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有争议而导致探望权无法实际行使的,当事人可以针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另行提起诉讼。


《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1-1-027-001


【关键词】民事、探望权、调解、重复起诉、受理


【基本案情】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邱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陈某应给予协助。但调解书没有明确邱某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陈某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邱某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陈某停止以各种形式阻碍邱某行使探视权;2.陈某协助邱某行使探视权,并规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129日作出(2022)粤5281民初4186号民事裁定:对邱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224日作出(2023)粤52民终13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2)粤5281民初41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虽已对探望权行使予以明确,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邱某基于探望权行使产生的新需求,并针对调解书未具体约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邱某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248


【案件来源】

一审:普宁市人民法院(2022)粤5281民初4186号民事裁定(2022129日)

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2民终138号民事裁定(2023224日) 

<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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