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出租车经营权及所有权的整体处置

文摘   2024-11-11 12:00   陕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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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处置,应综合考量标的权属、社会民生、社会稳定等现实因素,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与出租车进行整体司法处置,并妥善处理与执行标的相关的涉及原驾驶员的相关矛盾纠纷,兼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何某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码】2024-17-5-102-007


【关键词】执行、执行实施、恢复执行、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辆、整体处置


【基本案情】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某某、杨某、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1210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9167713.61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92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权指标编号以登记的质押清单为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前述义务人均未按照民事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2126日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渝0192350号。202328日,因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何某,何某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3)渝0192执异6号。

执行过程中,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本案质押的92辆出租车经营权,均为轮候查封,其中14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首封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剩余78辆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封法院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另查封了91辆经营权对应车辆(其中一辆因已办理注销登记未能查封),均为首轮查封,上述车辆均已抵押他人,抵押权人均为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协调两家法院移送本案标的物的处置权,多次组织当事人及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并数次前往重庆市运管局了解情况、协商相关事宜。

后各方均同意将本案所涉92辆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和对应的车辆进行整体拍卖,经委托评估公司对92辆处置车经营指标和对应的车辆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977.03万元,其中剩余期限出租车经营权价值为2745.03万元,未报废车辆价值为221.85万元,报废车辆(残值)为10.15万元。2023627日至628日在淘宝网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679.327万元,同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除需要缴纳拍卖款项外,还需要自行解决驾驶员预交的保证金、租金等问题。买受人最终以最高价2679.327万元竞得,并缴清了全部款项。买受人竞买的92个经营权指标对应的92台车的保证金、欠款、预收款(趸交款)、所对应的92台车共计184名驾驶员所欠缴的社保由其自行解决,被执行人配合核准车辆、驾驶员信息,共同做好驾驶员退款、合同变更、车辆过户等问题。92个经营权指标及相应车辆的处理及驾驶员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20231220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92执恢117号结案通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执恢117号〔首执案号为:(2022)渝01923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对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进行分别评估,整体处置,同时利用拍卖款解决驾驶员社保、补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理由如下:

其一,在实践中,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是捆绑在一起的,一般情况下不单独进行转让,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能上路经营。整体拍卖处置可以一揽子解决过户、运营以及现行出租车承包人和驾驶员的问题。

其二,从提高执行效率,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角度考虑,如仅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评估拍卖,因经营权对应的出租车上存在抵押权,在不能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下,就无法办理新购车辆的运营手续。一旦对该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则大概率会出现拍卖流拍的情况,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负担。

其三,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经营涉案出租车多年,如单独处置出租车经营权,势必减损被执行人已投入的成本,故对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本身整体处置为宜。

其四,从能动履职的角度考虑,据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前期运营中,已经从涉案的92辆出租车实际运营人和驾驶员处收取预收款、保证金、违约金及应退的预收车款等共计1400多万元。同时,由于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原驾驶人员共计170多万元社保未予缴清。如不在本案中就整体拍卖款项予以解决,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修正)第15


【案件来源】

执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执恢117号结案通知(20231220日)


<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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