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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职业放贷行为,利息走低限——许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借款合同记载的出借人虽为许某,但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与借款人彭某发生接触。
涉案借款的介绍人、经手人是喻某,款项的出借系由郑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给借款人账户,款项的偿还系由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刘某账户。
合同双方当事人从未发生过任何银行流水,合同的履行过程明显区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
经查,收款人郑某已被另案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许某系郑某的财务人员,喻某、刘某均在另案中承认多次帮郑某代收还款,四人存在团伙从事放贷业务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认定出借人许某伙同郑某等人从事职业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并对许某主张的高额利息依法予以调低。
典型意义
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
人民法院通过规制职业放贷行为,保障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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