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系列】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学术   社会   2024-11-28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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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政法论坛》作为学术传播的阵地、窗口和平台,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扎根中国文化、立足 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断推动高质量法学学术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持续传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影响力,推进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本刊公众号推出55篇体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第16-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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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江必新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进行了本土化诠释、时代化丰富和理论性创新。其立足我国国情民意和新时代历史方位,对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监督、法律平等等法治基本价值话语作了深层思考与理论凝练,传承发展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法治价值理念,揭露了西方法治价值理论的缺陷和偏颇,体现了法治价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价值导向和遵循。深入研究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意义重大,有利于全面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谛,有利于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感召力与实践力,有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基本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监督


目录

引言
一、法治价值是法治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发展
三、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结语


引言
法治是一个带有价值追求的概念,是对人类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一切合理价值的高度抽象,其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理想模式被现代文明国家普遍推崇。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百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形成了丰富的法治理论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了更高水平,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推进和加速发展的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这一科学理论立足我国国情民意和新时代历史方位,对法治之本体、实践、价值等理论元素作了更深层更系统的思考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谛,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一思想的重要内容——法治价值理论。
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阐发了新时代我国权利保障、权力监督、公平正义等法治价值的基本立场、独特内涵及实现路径,体现了法治价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既传承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法治价值理念,同时又注入了新鲜养分,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文聚焦法治价值理论的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监督、法律平等等重要组成元素,在观察分析中西法治价值理论的发展进程及典型观点学说的基础上,着重阐释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的核心精髓和原创贡献。

一、法治价值是法治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价值及理念对于法治理论构建、法治实践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值、法律价值、法治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治价值与法(法律)的价值密切相关,“法的价值引导着法治的过程,也标示着法治的目标,法治的重要意义在于实现法的良好价值。”关于法的价值的探索在法和法学的胚芽萌出之时就产生了,“法律价值”概念的普遍使用则是二十世纪以后,以价值法学为主流,其不仅研究法律是什么,而且研究法律应当是什么,寻求衡量法律的终极准则或理想中的法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学派也从不同角度论及法律价值这一概念。法律价值内含于法律规范之中,具体制度安排就是价值取向的体现,“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概括起来,对法的价值通常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即法律能保护和促进的价值、法律自身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和属性、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这也是理解法治价值的三个维度。
 (二)法治价值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法治蕴含着多重价值,“法治的基本价值是指法治应当有的内在的基本功能和特质,也是评判或检验某种治国理政方式是否属于法治的基本标准。”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法制实践中,法治的一些优良品性与功能凝结成相对稳定的价值形态,如自由、平等、正义、人权、民主、秩序、效率等,成为民主国家认可的法治基本价值元素。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将保障私权、制约公权、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等作为价值追求或者检验标准。但是,“所有实践中的法治,都必然是单一国别化的行动,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状密切相关”“是随时代变奏、应实践发展、受文化形塑的差异文明”,因而,不同社会制度、文明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其所倡导、认同和追求的法治价值会有一定的共性,同时也会在价值立场、具体内涵和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法治价值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三)法治价值是法治理论的内在支柱
法治价值体现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法治理论的内在支柱。法治的目的、正当性、评价标准、理想图景设计、具体制度建构等理论构成都与法治价值相关。一种法治理论必然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根基,也总是内含着所崇尚与追求的、意欲实现与保护的某些价值,“最终也需要共识的价值理念来加以定型与固化”。可以说,法治理论的真谛实质上是对法治价值的阐述和表达,法治理论的生命力与社会认同度也取决于该理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力量。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法治价值理念的重要性和新时代的新需求,对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监督、法律平等等法治价值话语作了深层思考与理论凝练,提出了新观点和新思想,传承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法治价值理念,揭露了西方法治价值理论的缺陷和偏颇,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论。
 (一)关于人民民主
被誉为“社会主义的生命”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立场和出发点。“中国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深刻的人民民主政治价值追求,将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与当代中国民主实践有机结合,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全新的民主价值理念。这一重大理论“集中概括了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深刻阐明了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1.我国人民民主的独特性
民主与自由、平等、正义等概念一样,是人类朴素的共同的价值愿望,但是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体制、意识形态之下,人们对民主的本质、内涵的认识不尽相同。对民主实质的探寻,是通过对“主权来自何处”这一前提的追问,回答国家最高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权力的实质归属以及行使问题。
民主最初是为了对抗封建君权神权、专制独裁、等级特权等而提出,其自古希腊产生时就有“人民统治或多数人统治”之义。人民主权理论系统提出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与博丹、霍布斯、洛克等提出的君主主权、议会主权等主张不同,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这在历史上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有了发展和变化,产生了精英民主、多元民主、自由民主、参与民主等多种学说。但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虚伪性,其民主仅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民主,是等级特权、资本金钱的民主,其“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当今时代,西方民主制度也越发暴露出局限性。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民主权作过大量论证和阐释,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进行了批判和扬弃。列宁认为:“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毛泽东同志指出,权力是人民的,是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争取的,无论是共产党还是政府的权力,最终来源只能是人民。毛泽东同志强调了人民群众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并且界定了人民的内涵、提出了人民的判断标准。毛泽东同志还分析了人民民主的实质,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其他社会制度民主的内在本质区别,“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
邓小平同志坚持了毛泽东同志的人民民主观点,“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并进一步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等领导人也都反复强调人民民主,并结合时代特征与需求,作了深化和拓展。“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载体,是人民民主价值理念的具体落实。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民民主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发展了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坚持和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传承发展了我国前几任领导人有关人民民主的论述,对人民民主作了更深层的思考,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断,凸显了我国人民民主的优势,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作出了重大创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首次提出的。他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贡献体现在:
第一,揭示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特性。全过程民主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真正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彼此贯通起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批判了“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形式主义民主,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如果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那只是不完整的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民主贯穿于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全过程,能切实满足人民需求、解决人民问题,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相较于西方形式民主的显著优越性所在。
第二,强调了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全过程民主”新论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基本价值立场,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人民意志,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更好地把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要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都坚持民主原则,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必须坚持好完善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写进法律,为更好地践行全过程民主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三,提出了评价“民主”的八项标准。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评价国家政治制度民主性的标准,概括来讲,即权力交接、民主管理、利益表达、社会参与、科学民主决策、选人用人、依法执政、权力制约监督等八个方面,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首次系统提出。
第四,推进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一是清晰定位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重要方式,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二是发展了协商民主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
 (二)关于宪法法律至上
要实现人民民主之法治价值取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属于人民的权力,这就必然要求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理念和目标,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我国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提出新论断明晰了宪法法律与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之间的关系难题,并就落实宪法法律至上价值理念作了制度安排。
1.宪法法律至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明确主张
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在深受封建专制皇权至上、个人意志为上的人治思想之痛后找到的法治出路,是指宪法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应享有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法治双重含义、英国大法官柯克提出的“法律是国王”“王在法下”等论断,给予了我们“法律至上”含义的初步启示。但我国宪法法律至上与西方国家的“法律至上”有本质区别。在我国,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宪法法律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人民的意志和宪法法律权威是共生共存的。宪法法律至上就是人民至上在宪法法律上的直接体现。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通过主张法律权威来否定无产阶级的意志。
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题中之义。如果宪法法律没有至上的地位,就不可能实现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法治。我国曾在一段时期内,受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宪法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民主法制一度遭到严重破坏。邓小平同志审时度势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中的重视法律权威、忠实法律制度、任何人不能超于法律之上,就是法律至上理念的雏形。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入党章,同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被写入宪法,这是党和国家最高规范层面对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地位的确认。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可见,推行法治、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已成为党和国家的明确主张。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法律至上理念的创新发展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地位更加重大、作用更加突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意义重大。从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使用“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的提法,到十九大“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法律至上的思考不断深入,他将政治表达与法治话语相结合,将理念落到实处,作出了许多原创性贡献。
第一,精辟概括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既“定位了党的领导是在宪法法律规范之下的领导,也定位了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行为准则”,是对宪法法律至上基本内涵的高度凝练。
第二,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高度强调了宪法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是政治领域的最高权威文件,也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规范,“作为联系政治过程和法治体系的根本法”,是国家共同价值的制度载体。习近平法治思想延续了我国传统宪法理论,充分体现了宪法至上理念。“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第三,透彻解析了宪法法律至上涉及的几组关系难题。(1)宪法法律与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三者的内在同质性,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2)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现实中存在“宪法法律至上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以及“党的领导是否不利于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疑虑,因而,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法律至上、党的领导”两者的一致性作了逻辑缜密的分析论述。一方面,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想状态才会真正实现。因而,“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3)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如果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努力做好统一正确实施工作。”
第四,提出了维护宪法法律至上的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并指出“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他提出了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等举措,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二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在全社会形成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和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是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三是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重要支撑,培育全社会对法治的真诚信仰,让法治成为全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包括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等来强化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三)关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始终不渝的追求,是法治最普遍最基本的价值表述,同时也是检验法治成色的价值准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了“崇正义”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认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社会公正,明确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并提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靠途径,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
1.我国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实质的公平正义
法与公平正义有着与生俱来的内在联系,法自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公平正义的期待。几乎所有涉及价值评判的问题,如对良恶之法的分辨、对是非曲直的裁判等,都与公平正义高度相关。正义具有普洛透斯似的特性,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不同立场对正义形态进行阐述,形成了不同的正义理论。我国古代就有丰富的公平正义思想。比较主流的有儒家思想,它从等级秩序和分配的角度来论述公正,其重要理念是孔子的“仁”“中庸之道”,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义者,宜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还有“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法家重“法”,提出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等体现了公正思想,还提倡用奖惩等手段和他律制约来实现公正。墨家主张“兼爱”,设想“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从制度和分配的角度论述了公平正义,认为“义”是天下公义,如“义者正也”等。
西方古代社会的正义理论内容上侧重于解释统治权力和等级制度的正当性,近现代社会正义学说主要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话语及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在诸多理论中,平等、自由成为探讨正义的焦点,“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是其中的普遍要素,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等。但是,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是反映资产阶级核心利益的,且因其具有极重的形式法治色彩而导致社会明显的实质不公,新自由主义法治虽更强调法治的实质,但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原因,公平正义也无法真正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着力批判了以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理论为支撑的正义思想,包括所谓的“永恒正义”“普遍正义”等资产阶级正义观,主张从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来理解正义,坚持用唯物辩证法来研究社会正义问题,提出要科学认识并真正关照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不同需要,在此基础上促进所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在我国,公平正义与公平、公正、正义、平等、正当等话语相关。在国家建设发展的各个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将公平正义目标始终内嵌于执政理念之中,不断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公平正义理念同步体现在党的政策之中。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后,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十七大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平正义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觉察到新时代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和要求,因而在更高的层次上重视公平正义,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价值引领,并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拓展深化了公平正义理论。
第一,把公平正义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谋划民族复兴战略全局、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棋局”中,都坚定落子“公平正义”,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将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基本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十九大提出“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并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作为“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明确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各领域的、惠及全体人民的更全面更具体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社会公平正义是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权利、利益、资源的全方位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三,指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靠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要抓紧解决社会上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
具体而言:(1)通过创新制度安排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更加重视发挥立法“分配正义”的作用,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对各种利益作出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处置,制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良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强调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来推进公平正义,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证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严惩腐败现象,更好回应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3)特别强调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必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切实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以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可见,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法治的每一个过程,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也就是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也可以说,“立法是设计正义,执法是落实正义,守法是维护正义,司法是矫正和救济正义。”
(四)关于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和终极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注重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始终,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发展了人权文明多样性。
1.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发展进程
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早期的人权主张产生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最初是针对封建专制、教会专横提出的,“天赋人权论”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主要思想基础。这一理论的前提假设为,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政府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然人权观,认为人权是历史的范畴。人权与法治紧密相连,“法治实质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确保基本权利。自由和平等、人的尊严及其各种表现,以受到保障的人权为形式,构成了法治传统的典型因素。”“现代法治国家的最主要特征,是将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及‘财产权’当做国家存在及政治运作的主要目的。”人权是实施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价值,法治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
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演进,人权从道德观念层面走向实践、从自然权利转向为法律权利、从国内法延伸到国际法领域,人权法治保障的领域、对象、权利范围等不断扩展深化。人权在主体和内容等方面具有普遍性已是人类基本共识,但同时,人权又因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地域等不同存在特殊性。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片面宣扬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的特殊性,用天赋人权、普遍人权等理论否认和掩盖背后的资产阶级专政本质,造成文明的假相;在实践中采取人权“双重标准”,将自己国家的人权观标榜为普遍的人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假借人权名义侵犯他国的主权。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通过各种纲领、主张、宣言表明了救国救民和争取人权的立场与主张。在领导人民争取自由解放、实现当家作主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注重改善民生、保障人权。董必武指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但在当时,党和国家都未谈及“人权”这个概念,使用的是“人民权利”概念。后来在法制遭破环的阶段,“人权”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大家更是避而不谈。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对人权研究和人权实践活动的深入,人权思想观念日益成熟,尊重与保障人权成为党的执政理念并融入了国家各阶段发展规划之中,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各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中国人权事业得到大发展。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阐明了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成就,之后签署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大会报告;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内容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中;200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写入大会报告,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权保障的创新发展
“人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价值关切,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深刻展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在十九大报告中描绘了2020年到2035年再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权事业的美好蓝图,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等作为中国发展的更高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实际出发,对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都进行了深刻思考,传承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第一,强调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主张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
第二,更加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便没有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社会主义制度,便无法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权益。中国共产党在人权上的政治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的获得和实现上,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发展好人权事业,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又能够更好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第三,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新时代人权观。习近平总书记秉持人民至上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创造性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表述赋予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全新意涵,同时也明确了人权发展的目标和评价标尺。中国人权事业要由中国人民自己来评判,要以中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满足作为衡量尺度。
第四,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提出以发展促进人权保障。“基于发展的人权”是一种有别于西方传统人权观的人权发展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发展,人权理论也要与时俱进,要“以发展促人权”,通过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来增进人民福祉,解决人权问题。发展既是实现人权的手段,其本身也是一项人权。与西方国家以自由权为基本人权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新时代,“生存权更加追求生存的品质和生活的质量,发展权更加注重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强调人权的法治保障,特别是人权司法保障。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的最后防线,尤为关键。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必须下功夫解决。党的历次重大会议也作了专门强调和部署,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十八届五中全会将“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十九大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等。此外,提出了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等具体举措,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人类人权事业的共同发展。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面临多重威胁和挑战,比如战争、冲突、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单边主义、环境污染、流行性疾病等,这些都需要全世界通过合作与对话来携手应对,而非干预与指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是共同发展的倡议,也是保障人权的倡议,他“从时空维度对人类整体进行关怀,更加强调世界上每个国家和每个国家的人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全球治理的平等参与者。”这一创新理念基于全人类共同繁荣的“社会共情”,符合全人类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已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为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提供了中国方案,为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伟大梦想贡献了中国智慧。
 (五)关于权力监督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所在。“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刻分析权力的来源、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强调要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模式与西方分权制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权力存在易腐性、扩张性等天然属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而阻碍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法治基本价值的实现。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成为法治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是在西方语境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权力制约理论的初步萌芽,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提出国家一般存在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认为政体内部各因素之间相互制约可使国家保持平衡态势;波利比阿、西塞罗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权力制衡观点。近代资产阶级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他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和“制衡学说”成为后来西方国家权力设计和控制权力的基本模式。
马克思、恩格斯揭露了资产阶级分权制衡学说掩盖的国家权力的阶级实质,“历史地批判了异化的权力监督,把权力监督价值追求定格在人的全面解放上”,他们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论证了无产阶级国家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性,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列宁进一步提出了党政权力都要受到监督,要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规格、权威,建立起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公职人员变为“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重视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根据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需求进行了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毛泽东同志分析了腐败对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严重危害性,主张坚持发扬党内民主,注重党内监督,提出了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思想,并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有效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恢复建立了“几被破坏殆尽”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邓小平同志认识到权力过于集中会出现官僚主义与权力腐败,因而在改革之初就提出了权力制约问题,指出“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他提出用制度来制约权力,用专门的机构来制约权力,强调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推动了我国权力监督的民主法制化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权力运行面临新的挑战,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指出一切干部都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强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并强调“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胡锦涛同志强调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以上权力监督思想在监督理念、价值取向、阶级属性等方面存在根本一致性,既一脉相承,又根据各自时代特征提出了新观点新思想,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模式。可见,我国权力监督制约始终强调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注重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与西方通过分权制衡来控制权力模式有着重要区别。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权力监督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权力运行规律,从内在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论证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监督目的、监督方式、监督机制、监督范围、监督重点等方面对权力监督理论作出了重大创新和发展。
第一,提出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以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与西方国家监督主要是为了控制权力的理念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运用法治约束和规范公权力来维护人民权益的基础上,更强调促进和保障公权力积极发挥作用以增进人民福祉。基于促进积极履责的监督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积极法治观在权力监督方面的体现,控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使它更好地运作,以便使权力能服务权利,尊重、保障与促进权利的实现,最终实现“保障人民权益、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目的。
第二,在监督方式和途径上,提出构建法治监督体系,运用法治来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践反复证明,法治是规范权力行使、制约权力滥用、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更明确要求,要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体系化的建构更有利于织密织牢权力运行的法治监督网,更好实现对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经典命题,他阐释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将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这其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
第三,在监督机制和范围上,提出将党的监督体系和国家监察体系有机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针对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国家创新监察体制机制,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监察委员会,并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最大程度地整合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广泛地团结人民群众集中力量办大事,有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决心和能力。西方国家对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政党制度一直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多党制能通过政党间的竞争、轮流执政来制约权力、防止腐败,而实际上,多党制背后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恶性竞争等恰恰是最大的权力腐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融合,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权力的所有行使情形、公权力的全部行使环节全部纳入了监督范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
第四,以反腐败作为权力监督的重点和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决防治腐败是党自我革命必须长期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他主张一以贯之地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他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他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他提出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他还要求,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要聚焦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对政法系统腐败严惩不贷,对扶贫、民生领域腐败和涉黑涉恶“保护伞”一查到底;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六)关于法律平等
平等是法治的重要价值,“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局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进一步拓展深化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内涵。
1.我国法律平等价值的确立与展开
平等是人类最原初的向往与追求,是法治的古老规训,它与法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交织,同时又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将平等作为正义的基础概念,认为分配正义是人们之间平等地分配社会利益,阿奎那、霍布斯、洛克等也对平等的含义作了阐释。古代自然法平等学说认为人本质上是平等的,而后的启蒙思想家们声称“人人生而平等”。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基本含义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最常见的法律表达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与法律联系紧密,人民的平等需求往往体现于法律之中,也需要通过法律予以实现。我国古代提出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王子与庶民同罪”就体现了法律平等观念。现代法治国家往往在宪法中以“平等原则”或“平等权”等类似表述将平等作为其所追求或保障的最高价值之一。
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平等”最初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而提出的,但资本主义时代的法律平等是服务于资产阶级本身的,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平等,无法掩盖因资产占有不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基于抽象个人的自由主义法治,是基于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它不考虑现实中个人的差异性,试图以法律的平等性掩饰个人在社会条件上的不平等,因此,是一种虚伪的形式主义的法律平等。马克思主义把平等观置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认为平等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洞概念,而是历史性的概念,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定的,并表达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
我们党和国家将平等作为始终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并在国家改革发展实践中,不断加深了对法律平等的理论认知,不断促进了平等价值的深化落实。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现行宪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性规定,还有“有关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具体性规定,以及有关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基于对忽视法制带来的历史伤痛的反思和警惕,邓小平特别强调法制的平等性,反对特权,提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还指出,要解决思想问题、制度问题,克服特权现象。此后,党的重大会议报告不断重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对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作了重要部署,如强调了人民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要求促进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城乡平等、竞争平等等。党的十八大将“平等”与“自由、公正、法治”一道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律平等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的平等价值,将其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公平正义价值之外,单独提出来作了强调,极大丰富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第一,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体现在法治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可见,习近平总书记的“法律平等”观念不局限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在法律制定上的平等,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法律内容应当体现平等元素,不能将实质不平等的内容确立为法律,这也是“良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更注重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习近平总书记的“法律平等”观念已经超越了形式上的平等,是关注平等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律制度上保证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并且使每个人的平等追求(公平竞争的机会、适用公平的规则)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并能得到法律的制度性保护,而不会受到由特权、歧视、潜规则或暗箱操作等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对待。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重视在国际层面促进实现平等,指出全球治理应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趋势。
第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要求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眼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进;要“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他还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纳入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将平等放在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角度来理解,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体现了将平等价值往结果平等范畴进一步展开的愿景。

三、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和方法,将每一个“共识性法治价值元素”置于我国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并结合党和国家的发展需要以及人民的现实需求,作了深入思考与本土构建,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有利于坚定我国法治价值理论自信
价值观是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产生与发挥作用的。价值观自信支撑着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将他们那一套“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巧加包装、极力鼓吹为“普世价值”,强行输出,以致于国内外出现了“用西方价值观念、理论、体系来衡量中国法治发展,来剪裁中国法治实践”的危险行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法治思想之中,坚守“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理念,以法治价值承载中华民族文明进步的精神追求,汇聚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大公约数。习近平总书记认可、传承了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一致的普遍价值,并进行了补充、拓展、升华与创新,他还讲清楚了每一项价值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前景走向,讲清楚了与西方法治价值观念相比的进步之处、独特创造与显著优势,让人民能直观清晰地感知、领悟,从而真诚地认同与践行党和国家倡导的法治价值观,增强价值理论自信。
 (二)有利于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感召力与实践力
社会大众对一种理论的赞许,往往取决于理论所蕴涵的价值。法治价值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色与灵魂,是植根中国实际,面向中国问题,符合中国人民意愿的法治实践经验总结,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也具有重大意义。一是确保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等价值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内容,同时又融贯于这一科学思想的方方面面;也正是基于先进的共同价值理念的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逻辑结构具备了科学性和系统性。二是诠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和实质。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对法治价值的认识和领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综合以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价值的科学阐述,提升了法治思想自身的理论深度与社会认同度,使其更具感召力和实践力。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法治理论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国际话语权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中,西方话语仍居主导地位,我国处于相对被动境地。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对我国民主政体、法治道路、法治理论等存在偏见与曲解,甚至进行抨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解读中国实际、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我们应当塑造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精准表达、宣示和传递了我们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揭露了西方法治的虚伪性,有力回击了西方话语对我们的质疑。比如,关于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阐释了其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关系,党的领导的目的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的目的是一致的;党必须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与法治是相容的;我们法治后发国家需要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集中各方力量推动法治发展,保障和促进法治建设进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法治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我们同样秉持自由、平等、公正、民主、人权等价值追求,但我们是在中华文明的脉络之下、在自身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本土法治价值观,是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内容和实质与西方式法治是不同的。总之,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向世界展示了多样文明,增强了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分量,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在构建国际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有利于指导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迫切需要法治价值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提供价值指引。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先进的明确的价值导向,否则就容易迷失方向,失去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价值目标就是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二是凝聚价值共识。共同的法治价值观、价值体系能有效整合多元主体的思想异质和价值分歧,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形成共同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文化,进而形成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三是提供价值标准。要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必然要求从法律的创制到实施等法治运行的各个阶段都用法治价值进行衡量,涉及到的法律现象用法治价值标准来进行评判,尤其是在具体的规范、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价值就是主体行为的标准和尺度。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在对法治价值进行理论构建的同时,对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环节如何实现这些价值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因而,全面贯彻落实这一科学理论必将有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进行了本土化诠释、时代化丰富和理论性创新,既注重历史传承,又体现时代特征,对世界法治文明作出了中国的原创性贡献,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精神支撑和行动指南。让我们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迈开步伐,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不断书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宏伟篇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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